1 目的規範可移動式電動工具作業人員安全操作,杜絕違章作業,保證安全生產。2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臺式或手持式砂輪機、臺鋸,手持式圓鋸、電鑽、衝擊電鑽,移動式軸流風機、電阻焊機,潛水電泵等可移動式電動工具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3 術語、定義3.1 可移動式工具3.1.1 工具被帶到不同的指定工作場所。工具被安裝在工件上或被放置在工件的附近,對要加工的材料進行作業;3.1.2 由一人或兩人搬動;3.1.3 在工作凳、工作檯、地面建立的固定位置上,或在內裝的起到工作凳或工作檯作用的裝置上使用;3.1.4 在操作者的控制下使用;3.1.5 工件或是工具由手動進給;3.1.6不作連續生產和生產線使用。3.2 電動工具分類3.2.1 I類工具是指它的防電擊保護不僅依靠基本絕緣、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還包含一個附加的將易觸及的導電零件與設施中固定布線的保護接地導線連接起來的安全措施,具有接地端子或接地觸頭的雙重絕緣和/或加強絕緣的工具也認為是I類工具。如電焊機、潛水電泵、臺式砂輪機等出廠時自帶接地裝置、連線或標註有接地標誌的工具。3.2.2 II類工具是指其防電擊保護不僅依靠基本絕緣,而且依靠提供的附加的安全措施,如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沒有保護接地措施也不依賴安裝條件。如電鑽、衝擊電鑽、手持式圓鋸等在工具內部存在高於安全特低電壓的電動工具。3.2.3 III類工具是指它的防電擊保護依靠安全特低電壓供電(導體之間以及導體與地之間電壓不超過42V,空載電壓不超過50V),工具內不產生高於安全特低電壓的電壓。如低於48V的充電螺絲刀、電動扳手等。4 業務分工本規程制訂、審核、下發、執行、修訂,執行《酒鋼集團榆中鋼鐵有限責任公司制度建設管理辦法》5職責分工5.1 安全管理部負責本規程的編制和修訂工作,督促各單位開展培訓、執行效果檢查。5.2設備管理部負責設備的質安全,定期組織開展隱患的排查工作。5.3技術質量部負責操作規程符合性評價。5.4各分廠負責該規程的培訓與執行檢查工作,負責設備的本質安全,定期開展隱患與規範操作的檢查。5.5使用人職責5.5.1負責本崗位安全作業,在作業和故障排除過程中,嚴格按照規定安全操作,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5.5.2負責本崗位工器具及安全防護區器具的檢查、確認,嚴格按規定進行安全操作;5.5.3負責本區域應急設備設施及安全設施的檢查及衛生清理,發現應急及安全設施異常時,及時聯繫維保單位處理;5.5.4負責本崗位事故和緊急情況的報告和現場處置。6 使用過程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危險源)存在觸電、灼燙、火災、爆炸、機械傷害等危險有害因素;有可能接觸噪音、電焊煙塵、粉塵、局部振動等職業病危害因素。7 勞動防護用品穿戴要求作業人員必須按配標準或所從事危險有害因素防護要求,穿戴齊全並正確使用安全用具。8 作業人員安全要求8.1 焊接與熱切割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並持證上崗,電動工具電氣部分的安裝、檢修及連接作業必須由專業電工完成。8.2 電焊作業人員必須熟知、掌握焊工工具、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和易燃、易爆場所作業規定。8.3 電動工具作業人員必須掌握人體觸電應急處置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9 安全操作規程9.1 電動工具通用安全操作規程9.1.1 啟動前(1)選擇合適的工作場地,確保現場清潔、照明充足。(2)易燃易爆區域必須使用專用防爆電器,禁止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普通電動工具。(3)操作電動工具時提醒周邊人員避讓,保持警覺與清醒,保持高度的注意力。(4)除水泵等必須在水中才能工作的電動工具外,不得將電動工具或其任何部分(電源線)暴露在雨中或潮溼環境中。(5)使用前必須檢查電動工具,確認開關性能良好、零件無脫落、外殼無明顯破損或可見裂紋,絕緣層性能良好,否則禁止使用。9.1.2安裝與使用(1)不得濫用軟線。嚴禁用軟線搬運、拉動電動工具或拔出其插頭。使軟線遠離熱源、油、銳邊或運動部件。(2)電動工具插頭必須與插座相配。嚴禁以任何方式改裝插頭。需接地的電動工具不能使用任何轉換插頭。I類電動工具或非插頭與插座式的電源連接的電氣安裝和電源連接必須由專業電工完成。(3)當在室外使用電動工具時,必須使用適合室外使用的延長線(禁止使用信號線代替電源線)。當電動工具必須移動使用時,應當使用橡皮軟線作為電源線。(4)I類工具和II類工具都必須安裝與相匹配的漏電保護裝置(動作電流不大於30mA,潮溼環境內不不大於15mA,動作時間不大於0.1s)或使用帶漏電保護功能的電源,並接地。(5)嚴格落實三相五線制、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和「一機一閘一保護」 的措施。9.1.3 運行及停止(1)在連接電動工具電源和/或電池包、拿起或搬運電動工具前確保其開關處於關斷位置,電焊機、潛水電泵等I、II類電動工具在搬運時必須關閉電源,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具意外起動。(2)在進行任何調節、更換附件或移動電動工具之前,必須切斷電源,確保其開關處於關斷位置。9.1.4 其他注意事項(1)根據用途選用合適的電動工具。(2)閒置不用的電動工具貯存時必須符合定置要求,電動工具作業人員必須提前接受專業培訓,熟練掌握操作技能和應急處置知識。(3)應保持電動工具手柄和握持表面乾燥、清潔,不得沾有油脂和水。(4)電動工具的維修必須由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完成,禁止操作人員自行維修。9.2 可移式臺式砂輪機安全操作規程9.2.1 臺式砂輪機使用時必須固定在工作檯上。9.2.2 禁止使用損壞的附件,每次使用前必須檢查附件,如砂輪是否碎裂或有裂縫,鋼絲刷輪是否鬆動或有裂縫。檢查或安裝附件後,作業人員應遠離附件安裝面,並讓工具在最大空載轉速下運行1分鐘檢查附件是否完好。9.2.3 禁止使用無護罩或護罩破損的臺式砂輪機。9.2.4 使用鋼絲刷輪作業時,避免在鋼絲刷輪上施加過度負載而導致產生鋼絲屑傷人。9.2.5 禁止使用砂輪的側面進行砂磨作業。9.2.6 禁止使用與砂輪機不匹配的附件。9.3 可移式臺鋸安全操作規程9.3.1 啟動前(1)可移式臺鋸使用前必須固定在工作檯上。(2)必須使用匹配的鋸片,禁止使用變形鋸片或開裂或斷齒的鋸片。(3)對於較長或較寬的工件,必須在工作檯後面或側面提供輔助工件支架。(4)禁止使用無護罩或護罩破損的可移式臺鋸。9.3.2 運行及停止(1)按下啟動按鈕前必須確認鋸片未接觸護罩、分料刀或工件。(2)按下停止按鈕前必須確認鋸片已離開工件,禁止將鋸片停留在工件中。(3)臺鋸啟動、關閉時,作業人員應當握緊操作手柄,防止因鋸片轉動或停轉導致的回彈或不受控制。9.3.3 安裝與使用(1)作業時護罩應保持在位置上,處於工作狀態且恰當安裝。(2)禁止把手指或手放在鋸片附近或與鋸片在一條線上。(3)工件進給方向應與鋸片或道具的旋轉方向相反。(4)作業人員站立位置應當選擇在靠柵所在的鋸片側,禁止與鋸片站成一條直線。(5)不得握持和壓住正被鋸片鋸下的工件,不得鋸割多於一件的垂直或水平堆疊工件。9.3.4 其他注意事項(1)不得彎曲或扭曲工件,如果發生堵轉立即關閉工具、拉下電源開關或拔下電源插頭,然後清除堵塞。(2)臺鋸運行時禁止清除鋸下的材料。(3)禁止在鋸片上方或後部拖拉或支撐工件。(4)使用平行靠柵或斜規支承或引導工件,禁止用手或身體任意部位接觸正在鋸割的工件。(5)如臺鋸配有推桿則應使用配套推桿,禁止使用損壞的或有切口的推桿。(6)拆除臺鋸工作檯嵌板、更換鋸片、調節分料刀、防回彈裝置或鋸片護罩,以及工具無人照看時應關閉臺鋸並拔下電源線。9.4 手持式圓鋸安全操作規程9.4.1 啟動前(1)作業前確定始終使用正確軸孔尺寸和形狀的鋸片,不得使用損壞或尺寸不符的墊圈或螺栓。(2)作業前及作業時,身體必須處於圓鋸的任意一側,不要對準鋸片。(3)不得使用不鋒利或安裝不當的鋸片。(4)禁止使用無護罩或護罩破損的手持式圓鋸。9.4.2 運行與停止(1)當在工件中重新起動圓鋸時,將鋸片對準切口而不使鋸齒插入材料中。(2)當鋸片卡住,或因任何原因導致鋸割中斷時,釋放開關扳機並保持圓鋸在材料中不移動,直到鋸片完全停止。不得在鋸片處於運轉或可能發生回彈的情況下嘗試將圓鋸從工件中移出或向後拉動圓鋸。9.4.3 安裝與使用(1)讓手始終遠離鋸割區域和鋸片,另一隻手始終握住輔助手柄或電動機機殼。(2)不得接觸工件的下表面,應當將鋸割深度調至工件的厚度。(3)不得手持工件或將工件架在腿上進行鋸割,應將工件固定在一個穩定的平臺上。(4)當鋸割時,始終使用劈鋸靠柵和直邊導向器。工件必須固定,不得用手握持或引導工件。9.4.4 其他注意事項當對現存牆體或其他盲區進行鋸割時要格外小心。當在鋸割作業可能觸及暗線的場合進行操作時,必須通過絕緣握持面握持工具,防止因碰到帶電導線而使工具外露金屬零件帶電導致的人員觸電。9.5 電鑽和衝擊電鑽安全操作規程9.5.1 工具使用前應得到適當支撐。防止發生因工具轉矩過大導致失衡而產生人體傷害。9.5.2 使用前必須使用鑰匙確認鑽頭夾持緊固。9.5.3 作業時必須按要求使用輔助手柄進行衝擊作業。9.5.4 對於攪拌器,必須在攪拌裝置位於攪拌材料中,否則禁止啟動或關閉工具。9.5.5 當在鑽削附件可能觸及暗線或其自身導線的場合進行操作時,要通過絕緣握持面握持工具,防止鑽削附件因接觸帶電導線而使工具金屬部分帶電導致的作業人員觸電。9.6 電焊機安全操作規程9.6.1 啟動前(1)作業前必須檢查所用焊接與切割工具、設備,電焊機必須設有可靠的保護接地、接零裝置及漏電保護裝置,確認其處於完好狀態,禁止使用有缺陷工具、設備。(2)工作場所所有與焊接有關的設備、工具、材料必須放置穩妥,定置擺放。按要求配置有滅火器,電焊作業及相應設備、材料對周圍環境的作業或過往人員不得構成妨礙,必要時可設立警告標誌予以警示。(3)電焊機一次側導線不得超過3米,二次側導線不得超過30米。9.6.2 啟動與停止(1)電焊機的電源連接和拆除工作必須由專業電工完成。(2)現場不使用的電焊機必須斷開電源連接線。9.6.3 安裝與使用(1)焊接操作時,必須戴防護眼鏡或使用電焊面罩;雨雪天應儘量避免在露天進行焊接工作,必須焊接應做好防雨、防潮措施;雷電天氣應停止露天焊接作業。(2)對帶壓、密閉、爆料容器焊接時,必須要洩壓、敞開、清洗置換,去除有毒、有害、有害、易燃易爆物質後方可施焊。(3)在易燃、易爆管道及危險區域作業,必須經有關部門檢測合格,持有「動火許可證」,配備滅火器及相應措施後方可作業。(4)工作後嚴格檢查和清除一切火種,關閉焊接設備電源。(5)禁止利用廠房的金屬結構、管道、軌道等作為電焊地線使用,電焊地線距離焊接點不得超過300mm,做到「雙線到位」。9.6.4 其他注意事項(1)所有焊接、切割的操作必須在足夠的通風條件下(包括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進行;避免作業人員直接呼吸到焊接、切割操作所產生的煙氣流;在地溝、管道內作業應設專人監護。(2)不得手持焊鉗爬梯、登高;焊鉗不使用時不得放置在工件、金屬設備或襯墊鋼板上,且不得夾持焊條。(3)電焊作業場地10米內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否則應採取清除或隔離措施。(4)電焊作業時應使用性能良好、乾燥的手套,不準將工作回線與身體纏繞;禁止焊把裸露部位與身體接觸;在潮溼環境或容器管道內電焊作業,應採取相應的電氣隔離或絕緣等措施,並由專人進行安全監護。(5)崗位發生突發事件後應及時、如實上報並按照相關現場處置方案進行處置;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現場。(6)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嚴格執行禁火區域動火六條禁令①沒有有效的《動火許可票》,任何情況下嚴禁動火。②未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嚴禁動火。③未進行清洗,置換合格,嚴禁動火。④周圍易燃物未有效清除或隔離,嚴禁動火。⑤未按時做動火分析,嚴禁動火。⑥沒有防控措施、無人監護,嚴禁動火。(7)禁火區域從事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必須提前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獲得批准後方可作業。(8)從事有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等危險作業必須辦理危險作業許可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