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成都交警向社會公布全市今年下半年21名「終生禁駕」機動車駕駛人名單。
據了解,本次向社會公布的21名「終生禁駕」人員名單中,因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被「終生禁駕」14人,因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終生禁駕」7人,分別佔此次公布「終生禁駕」人員名單的67%和33%。
其中,年齡最大的67歲、最小的22歲;男性21人(佔100%)、女性0人(佔0%);30歲以下(不含30歲)共4人(佔19.05%)、30至50歲(含30歲、不含50歲)共15人(佔71.43%)、50歲以上(含50歲)的2人(佔9.52%);30至40歲年齡段人數最多,有11人。
民警表示,「酒後肇事」和「肇事逃逸」這兩種嚴重交通違法犯罪行為,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極大威脅。自2013年以來,成都市已有786人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終生禁駕」。
成都交警已通過全國聯網計算機管理系統,將上述駕駛人列入管理「黑名單」,實施動態監管。一旦發現「終生禁駕」人員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系統將會自動鎖定不予辦理。
交警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第101條的相關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被「終生禁駕」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二是飲酒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上述兩類駕駛人將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典型案例現場。
『典型案例』
案例一:劉某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連續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案情簡述:
2020年1月14日晚上,劉某某駕駛號牌為川CWF8××的白色大眾牌小型客車,從成都市東部新區石板凳鎮方向沿簡三路往草池方向行駛。22時40分許,劉某某駕駛該車行駛至簡三線21公裡+800米處,撞到行人馬某某,致馬某某受傷。事發後劉某某駕車逃逸,當逃逸至東部新區機場一標段便道處,撞到與其同向行進的行人鄒某某、何某某,致二人受傷。劉某某繼續駕車逃逸,在東部新區貨運大道機場三標段外路口又與夏某某駕駛的號牌為川Z821××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致兩車受損,車輛無法移動,劉某某棄車逃匿。
東部新區交警支隊接到報警後,迅速展開偵破工作,連續追蹤,在貨運大道路邊草叢中將劉某某擋獲,擋獲後將劉某某帶至三岔鎮人民醫院進行抽血檢驗。經鑑定,劉某某血液樣品乙醇濃度為259.6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
事故責任:
經調查,劉某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連續發生交通事故致1人輕微傷、2人受輕傷、兩車受損後駕車逃逸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確定:劉某某承擔3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處罰結果:
2020年6月5日,成都市高新區人民法院判決:劉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劉某某處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案例二:趙某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逃逸,因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案情簡述:
2020年3月4日12時16分許,趙某駕駛川AX70××「紅巖」牌重型自卸貨車裝載超過核載質量的建渣,行駛至成都市成華區二環路與建設北路三段交叉路口,交通信號燈為黃燈時駛入路口,遇朱某某騎自行車由趙某所駕車行方向右至左,在交通信號燈為紅燈時進入路口直行,兩車在路口發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受傷。朱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事故發生後,趙某離開事故現場。趙某迫於公安機關偵破工作壓力,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肇事事實。
事故責任:
經調查,趙某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後駕車逃逸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之規定,確定:趙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處罰結果:
2020年7月30日,成華區人民法院判決: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趙某處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紅星新聞記者 張肇婷 圖由交警提供
編輯 彭疆
(下載紅星新聞,報料有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