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商財經網吳碧慧/文
日前,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華爾街英語與一學員引發了一場合同糾紛,因華爾街英語不願退費,致使該學員稱「來回奔波而流產」,不知到底是誰的責任?
學員因變故申請退款稱「無法安心保胎最終流產」
據悉,2017年5月8日,劉女士與華爾街英語籤訂了《華爾街英語課程註冊合同》,合同約定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共計28個月的VVIP高端定製學習課程,課程費用為人民幣448207.55元(不含稅),另有增值稅人民幣26892.45元,合同項下總費用為475100元。
並在2017年5月13日,華爾街培訓按照劉女士的要求出具了以貴州盛世皓天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為抬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為475100元。
2017年6月5日,劉女士開始正式上課。
2017年6月21日,劉女士上完最後一節課。
2017年6月23日,劉女士向華爾街英語請假,同時向華爾街英語員工報備停課。因為2017年8月中旬,劉女士因丈夫接到調往美國夏威夷工作的通知,於2017年8月23日向華爾街英語詢問夏威夷是否有教學點。在得知華爾街英語在美國夏威夷沒有教學點後,雙方開始協商解約和退款事宜。
經過多次協商後,雙方基本達成42萬元(不涉及任何稅費)的退款意向,但是在雙方準備籤訂正式的退款協議時,由於劉女士無法按照華爾街英語的要求提供紅字信息表導致退款協議無法籤訂及履行。
劉女士認為是華爾街英語在稅費問題上故意刁難,協商退款事宜才遲遲不能辦理。劉女士為了解決此事多次奔走於貴陽和廣州之間,為此不僅支付了高昂的差旅費,還導致心力交瘁、無法安心保胎最終流產。
華爾街英語不承認違約無法退款
對此,華爾街英語辯稱,首先它認為《註冊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依法有效,也認可劉女士對合同內容陳述。但公司已盡合同條款合理提示義務,合同條款合法有效。合同第9條籤署註明「乙方本人已完全了解華爾街英語課程的特點、方法、收費;完全明白並同意本合同背面各項條款的內容,自願註冊成為華爾街英語學員」。劉女士也在合同正反面籤名確認,華爾街英語已盡提示義務,合同籤訂過程合法有效。
其次,劉女士並未明確本案是因合同無效要求返還款項,還是基於合同法定或約定解除,如是合同解除,但她並未舉證被告存在法定或約定解除的事實。如前所述,本案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應當是合法有效,不屬於無效合同。
如劉女士認為本案合同應當解除,需明確是基於法定解除還是約定解除。而本案中華爾街英語並不存在違約行為,不存在任何解除的條件。至於劉女士訴稱其「遷往夏威夷居住」,未有提供相關的證據予以支持,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另外,在合同履行期間,華爾街英語依約為劉女士提供了教學服務,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的義務,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根據劉女士的學習記錄,她最早於2017年6月5日開始進行英語學習,此後在6月12日、14日、16日、19日、21日均正常上課,6月23日她預約後,但並未上課。對此,劉女士在起訴狀也確認「2017年6月5日,原告開始正式上課。2017年6月21日,原告上完最後一節課」的事實。華爾街英語完全按照合同約定為劉女士提供教學服務,幫助她完成課程進度,不存在違約行為。
並且,劉女士提出的退費的要求已超過合同約定的期限。根據《華爾街英語課程註冊合同》背面合同條款有關「乙方的權利及義務」的第4條「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d)一旦本合同持續履行時間已超過入門課30天(包括入門課當天)的,將被視為對中心的教學方式、教學質量及相關服務表示滿意,除發生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該條款已賦予劉女士解除合同的權利,但該權利是有限度的,該條款公平、合理,既沒有免除自身責任,也沒有加重劉女士責任,更沒有排除對方主要權利,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無效格式條款,雙方應當按合同履行。
劉女士於2017年5月8日籤署合同並開始履行,截止至原告起訴之日,合同已履行超過30天,已經超過合同約定的退費期限,其請求沒有合同依據。
最後,雙方之間的協商退費行為,華爾街英語是基於合同外的自願行為,並不代表公司當然應當退還費用。劉女士起訴狀中大篇幅講述了雙方協商和解的情況,但華爾街英語在訴訟前的協商及退讓,並不代表當然要退還原告的學費。
劉女士還提出被告在協商過程中「一直拖延並出爾反爾」更是無稽之談。她要求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0000元沒有依據。賠償經濟損失基於應當基於違約,本案中華爾街英語不存在任何的違約行為,劉女士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此外,劉女士學習華爾街英語的地點為廣州,她回家探親或個人原因從貴州往返廣州,與公司無關。且從劉女士提供的酒店住宿發票可看出,抬頭並非本人,而是貴州盛世皓天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且費用明顯過高,均是上萬元的住宿費用,明顯不合理。
到底該不該退費?
法院認為,首先雙方籤訂的《華爾街英語課程註冊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從當日開始生效及履行。
其次,雙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關係。2017年8月23日劉女士向華爾街英語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經過協商被告同意解除雙方的培訓合同。
該解除行為系雙方協商解除而非合同約定解除,所以不適用合同約定條款。華爾街英語須退還劉女士學費的餘額,由於雙方既沒有約定每月的教學天數,也沒有約定單次課程的價格,故本院根據合同約定確定以448207.55元為學費總額,除以約定的總教學時長28個月,每月學費為16007.41元。實際剩餘的學費為(448207.55—(448207.55÷28×3)=400185.31元)。
最後,稅費的退賠應當嚴格按照財務制度執行。合同中明確區分了課程費用和增值稅,並且在合同籤訂後華爾街英語向劉女士出具了金額為475100元的增值稅發票,劉女士應當配合華爾街英語返還發票以完成解除合同的相關手續。
既然雙方協商好同意解除培訓合同,就應該雙方配合,按要求辦事,沒成想最終還是鬧上了法庭。
裁判文書顯示,該起官司的被告是華爾街英語培訓中心(廣東)有限公司。
(責任編輯:吳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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