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24歲小夥到哈爾濱一滑雪場滑雪,在高級賽道滑下後摔倒身亡,母親質疑滑雪場的裝備不到位。滑雪場負責人稱,調查過裝備沒有任何問題,屬於意外事故。滑雪場提議賠償11萬7千元,但對方家屬沒同意,雙方還在協商。
滑雪畢竟是一項高風險運動,出現意外事故難免,每年這個時候因滑雪造成的事故不少,這對於滑雪者來說是個人傷害的風險,對滑雪場運營者來說則是運營的風險。
在滑雪場發生意外事故,不排除因為滑雪場的責任,但主要的責任還在於個人,滑雪場無法掌控個人因技術原因帶來的事故。
前幾天與業內人士聊起來,大都表示現在能盈利的滑雪場很少。回到上述案例,即使在還沒有確定責任的情況下,滑雪場運營者也提出了賠償11萬多元。意外事故也是滑雪場運營中的大風險。
當然,是否賠償誰來擔責需要權威鑑定。但對於個人來說,為了安全,在滑雪時一定要量力而為,不要參與自己達不到的高難度項目。對於滑雪場來說,也要做好風險提醒。
惟願,事故少些,再少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作為參加者
1.參加活動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項活動的形式和特點,並全面考察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能力,且結合自身身體情況,合理預估活動風險,最終決定是否參加此項活動。
2.在活動中應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妥善採取安全保護措施,避免危險的發生。
3.活動中要盡到注意義務,遵守規則,避免對同伴人身造成損害,若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則需承擔賠償責任。
作為組織者
1.作為文體活動的組織者,仍應充分 履行嚴格謹慎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
2.為避免產生糾紛時責任不明,組織者可明確具體地以書面形式 告知參加者此項活動隱含的風險和可能的損害結果,必要時可要求參加者籤署相關書面文件。
3.可利用第三方轉移風險,比如由參加者 購買保險或組織者贈送保險等方式,可保障風險發生後的經濟補償。
律師看法:滑雪場對於遊客有安全保障義務,一是風險提示義務,二是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三是及時救助。只有以上三個方面都做到,才可以不承擔責任。對於滑雪裝備問題,則需要安全生產部門出事故報告,確定是否是安全生產事故,滑雪場可以舉證但不能出調查結論。
大家覺得滑雪場該擔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