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認為,人從60歲開始步入老年,那麼,你有想過自己60歲的時候在幹什麼嗎?有位山東女子,年已六旬,仍在忙著做「事業」:以「消費全返」、「推廣返利」等經營模式吸引會員加入,並向社會宣稱是「國家重點支持的促進消費和經濟發展項目」,不到三年的時間裡,發展下線層級有63層,直接下線數22人,下線總數為42萬餘人,獲利160餘萬。
這位60歲的女子是李某敏,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19年5月11日被郯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現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45萬元。她所推廣宣傳的平臺是「悅花越有」——一個早在2018年就被認定為傳銷的平臺。
此外,李某敏還有傳銷前科,2012年4月16日曾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刑事拘留。
01丨兩年多獲利160餘萬
近日,山東省郯城縣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審刑事判決書。被告人李某敏1960年5月10日出生於山東省郯城縣,今年剛滿60歲。作為一名退休工人,李某敏並沒閒著。據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10月15日,李躍敏註冊成為「悅花越有」會員,通過悅花越有手機APP系統平臺,以可以獲得各種獎勵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以獲得二星級以上會員資格,二星級以上會員按照推薦的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的依據,引誘、吸引會員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2017年6月份左右,她在臨沂市泰和路老骨科醫院旁邊租了泰和飯店兩間房子,用來作為悅花越有臨沂服務中心,註冊臨沂煥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她是公司法人。郯城天地合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它是悅花越有在郯城的服務中心,負責人是樊某,成立時間是2017年。根據證人程某的證言,郯城縣天地合電子商務經營部每周二、周四培訓,會議快結束的時候,樊某還會邀請李某敏來講課,她會講一些公司最新動態等內容,李某敏是樊某的直接上線。證人孫某欠的證言也顯示,證明「悅花越有」臨沂分公司負責人好像是李某敏,又是講師,平常對平臺會員進行講課、培訓、聚會。郯城縣公安局經偵大隊於2019年8月12日出具的辦案說明、李某敏手機內的照片及視頻,證明「悅花越有」傳銷組織召開論壇、培訓等內容。
根據調取的「悅花越有」後臺數據,李某敏屬於「悅花越有」平臺運營中心,會員級別為五星會員,在整個網絡推薦關係中處於第11層,下線層級有63層,直接下線數22人,下線總數為423834人,同時其在傳銷活動中有宣傳、培訓等行為,系該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據司法鑑定意見,李某敏在悅花越有平臺提現金額為1641041.83元,這相當於是說其非法獲利160餘萬。
02丨悅花越有特大網絡傳銷案涉案上百億元
被告人李某敏供述,「悅花越有」也叫「悅支付」,就是一個支付工具。「悅支付」可以免費註冊使用,也就是一星商鋪,但是沒有推廣商家的權力。二星以上商鋪才能推廣商家,成為二星商鋪需要向平臺繳納1000元訂單(後來是1190元)。二星商鋪推廣商家就有分享獎勵,可以提成下一級商家交納訂單及消費的獎勵。三星商鋪需要向平臺繳納10000元(後來是11900元)。四星商鋪繳納50000元(後來是59500元),五星商鋪繳納100000元(後來是119000元)。三星以上商鋪除了享受直推商家繳納定金的提成獎勵,還可以享受下邊第二級商家繳納定金獎勵。平臺還可以引流,就是可以往平臺上傳發票,繳納發票數額的16%給平臺,平臺返還收取16%費用的7.25倍凍積分,凍積分也是每天1‰釋放成活積分。而李某敏註冊的是悅花越有的五星商鋪。
廣東鑫證司法鑑定所鑑定意見書[2019]司鑑字第749號,證明「悅花越有」平臺會員間存在推薦與被推薦的關係,會員由這種推薦與被推薦的關係而形成了上下線的層級關係,從而整個平臺的會員形成了金字塔式的網絡層級架構,一共115層。
2019年2月12日,悅花越有特大網絡傳銷案開庭審理,引起了頗高的關注度。我們可以復盤一下悅花越有崩盤的時間線。
2018年,山東濱州霑化公安局破獲「6.08」「悅花越有」特大網絡傳銷案,抓獲劉玉龍、張勇、宋平等主要犯罪嫌疑人。凍結涉案資金4.2億餘元,涉案上百億餘元。
2018年6月8日,濱州霑化區公安局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北京悅天使公司立案偵查。同年6月28日,刑事拘留北京悅天使公司高管12人,8月4日,霑化區檢察院批捕劉玉龍等人。
2018年8月10日,北京悅天使公司發通知稱,因為部分會員向公安機關報案,為了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平臺將無限期關網,直至公安機關調查完畢為止。
2018年10月11日,「悅天使」應急小組的發公告書稱,北京悅天使公司因政策原因,公司高層「配合」調查、銀行帳戶被凍結、公司帳目、印章、伺服器等被扣。建議各投資者自行前往當地經偵部門進行報案。
2019年1月21日,霑化區檢察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劉玉龍、張勇、宋平、劉佳麗、沙金皓、張平、王方明、劉俊英等8人提起公訴。
2019年2月12日,「悅花越有」特大網絡傳銷案在霑化區人民法院第三法庭開庭審理,由於案情重大,該案連續審理三天。
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劉玉龍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億元;
被告人張勇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六十萬元;
被告人宋平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撤銷緩刑,與前罪的有期徒刑三年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十萬元;
對其他五名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骨幹分子也依法進行了宣判,並處罰金。
判決書中提到,被告人李某敏系上網追逃抓獲到案。李某敏於2019年5月11日被郯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這個時期,恰在悅花越有案開庭後3個月。
03丨因涉傳「二進宮」,不能認定其主觀惡性較小
判決書中提到,關於被告人李某敏提出「其不是領導者、組織者」的辯解意見,經查,被告人李某敏在「悅花越有」傳銷組織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對該辯解不予採納。
關於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敏主觀惡性較小,沒有給社會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李某敏於2012年曾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取保候審和起訴,本次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不能認定其主觀惡性較小,沒有給社會造成嚴重危害後果,對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前科查詢證明,證明李某敏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12年4月16日被蘭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審,同年7月19日被移送起訴,2013年5月23日被解除取保候審。
關於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敏有投案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李某敏系上網追逃抓獲到案,不符合自首情節,對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關於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敏發展的一星會員不應計算為實際發展的下線人員」的辯護意見,經查與事實不符,不予採納。關於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敏認罪認罰,願意繳納罰金」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採納。被告人李某敏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其減輕處罰。對其適用緩刑併到臨沂市蘭山區司法局接受矯正。
最終,山東省郯城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敏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四十五萬元(緩刑考驗期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文字:新浪潮記者 趙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