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賣淫,整棟樓被罰停水3個月。這是什麼操作?
喬志峰
出租屋內查獲嫖娼按村規整幢樓停水?村委會:屬實,已處罰十餘起。
網傳廣東江門沙坪鎮越塘村委會12月4日發布的一則《通知》顯示,通知越塘隔山村某號的房東:「接到派出所通知,於202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9日在你的出租屋查獲張某瓊、楊某雪拉客招嫖、賣淫嫖娼活動,按村規民約規定對你全幢樓停水三個月處理。」
越塘村委會一名工作人員向紅星新聞記者證實確有此事,「不是第一單,在越塘,已經按照村規民約處罰了十餘二十起。」其稱,在2019年7月越塘村民代表大會已通過一項規定,凡是出租屋內發生招嫖、賭博、吸毒等治安事件,如果有「生活費(當地的一項費用)」可以扣取,就扣取房東2個月的「生活費」,如果沒有「生活費」,就停水3個月。(12月7日成都商報紅星新聞)
據悉,此次停水的是一幢樓是6層高的村民自建房,上邊的租戶肯定不止一家兩家。停水了,讓其他的住戶怎麼生活呢?張某瓊、楊某雪兩人拉客招嫖、賣淫嫖娼,其他住戶是無辜的,卻沒來由躺槍,這不是搞「株連」嗎?
出租屋賣淫,就要整棟樓被罰停水3個月,這是什麼操作?並且,這種操作還不是第一次,而是已經「處罰了十餘二十起」。由此受到牽累難以正常生活的,又有多少住戶?
我推測,當地這樣做的目的,可能是兩點。
1,明確房東的主體管理責任,管好出租屋、對租戶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避免出現黃賭毒等違法行為;
2,將其他住戶「連坐」在一起,群防群治,讓他們都來主動監督,積極發現和舉報違法行為。
可是,其一,如果房東對租客賣淫嫖娼的行為並不知情,他又從何管理?如果房東明明知情卻不管不問,為賣淫嫖娼提供窩點,則涉嫌違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不能停水了事;其二,要求租戶發現和舉報違法行為,未免強人所難,也有推卸責任之嫌。
村委會工作人員對此還振振有詞,聲稱處罰有依據。所謂的依據,就是「村規民約」。
通過村規民約等方式對村民的行為和村裡的一些事務進行必要的引導和規範,出發點也是好的,但其是否具有合法性,卻要打個問號。
村規民約是村民在實施村民自治時,依照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本村實際,為維護本村的社會秩序、社會公共道德、村風民俗、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制定的約束規範村民行為的一種規章制度。因此,村規民約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尊重村民集體意願,經過民主程序方能制定,否則便不具備合法性。不知上述村規民約是否經過了合法程序?抑或乾脆就是村委甚至個別領導的「拍腦袋決策」?如系後者,便是不折不扣的「土政策」,不能強加於村民。
即便村規民約經過了相應的程序、得到了村民的認可和通過,其法律效力也不是無限的,也須受到限制。最基本的原則是,村規內容必須合法,不能與國家現行法律有衝突,不得含有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等合法權利的內容。出租屋賣淫、整棟樓被罰停水3個月,有何法律依據呢?
涉事地方需要提高法治觀念、學習法律常識,不要腦袋一拍、土政策出臺。上級政府和司法機關也應及時對類似的不規範村規民約進行排查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