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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監委調查組19日發布《關於群眾反映的涉及李文亮醫生有關情況調查的通報》,通報詳細公布了李文亮醫生的發病、治療、搶救以及撫恤、善後等情況。
此外,由於中南路派出所出具訓誡書不當,執法程序不規範,調查組已建議湖北省武漢市監察機關對此事進行監督糾正,督促公安機關撤銷訓誡書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及時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通報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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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7日,國家監委成立調查組,就群眾反映的涉及李文亮醫生的有關情況依法開展調查。現將調查情況通報如下。
一、李文亮醫生基本情況和轉發、發布有關微信信息的背景及過程
李文亮,男,滿族,1985年10月出生,遼寧錦州人,中共黨員,工作中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引發肺炎於2020年2月7日不幸去世,生前系武漢市中心醫院眼科醫師。
2019年12月,湖北省中西醫結合醫院、武漢市中心醫院後湖院區、武漢市紅十字會醫院等陸續收治了一些不明原因肺炎病人。12月27日,湖北省中西醫結合醫院呼吸與危重症醫學科主任張繼先向醫院報告了其接診3例不明原因肺炎患者情況,醫院將此情況上報武漢市江漢區疾控中心。當天,武漢市疾控中心安排給此3例病人做了流行病學調查和檢測。12月29日,湖北省中西醫結合醫院又報告發現4例來自於華南海鮮市場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武漢市衛健委組織專家團隊進行調查,當天晚上將相關病人轉診至武漢市金銀潭醫院。考慮到全市多家醫院發現類似病例,武漢市衛健委分別於12月30日15時10分、18時50分在系統內下發部門文件《關於報送不明原因肺炎救治情況的緊急通知》《關於做好不明原因肺炎救治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做好不明原因肺炎救治工作,全面開展華南海鮮市場相關肺炎病例搜索和回顧性調查。該兩份通知分別於當天15時22分和19時許被人上傳到網際網路上。
2019年12月30日17時30分左右,李文亮醫生收到同事發給他的信息,17時43分,李文亮醫生以「李文亮 武漢 眼科」暱稱在微信群「武漢大學臨床04級」中轉發、發布「華南水果海鮮市場確診了7例SARS」「在我們醫院後湖院區急診科隔離」等文字信息和1張標有「SARS冠狀病毒檢出〈高置信度〉陽性指標」等字樣的臨床病原體篩查結果圖片、1段時長11秒的肺部CT視頻。18時42分,又在該群發布「最新消息是,冠狀病毒感染確定了,正在進行病毒分型」「大家不要外傳,讓家人親人注意防範」。同時,類似信息也出現在其他微信群中。被人上傳到網上的武漢市衛健委兩份部門文件,與李文亮醫生等人轉發、發布的信息,引發關注和討論。
二、李文亮醫生接受公安機關談話、訓誡和醫院談話情況
2019年12月31日13時38分,武漢市衛健委發布《關於當前我市肺炎疫情的情況通報》說,「已發現27例病例」「上述病例系病毒性肺炎」,並稱「到目前為止調查未發現明顯人傳人現象,未發現醫務人員感染」。多家媒體對此進行了報導。按照武漢市關於不明原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武漢市公安機關依據傳染病防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以及市衛健委的情況通報,對在網上出現的轉發、發布SARS等傳染病信息情況進行了調查處置。2020年1月3日13時30分左右,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中南路派出所與李文亮醫生聯繫後,李文亮醫生在同事陪同下來到該派出所。派出所副所長楊某安排負責內勤的民警胡某與李文亮醫生談話。經談話核實後,談話人員現場製作了筆錄。李文亮醫生表示,在微信群中發有關SARS的信息是不對的,以後會注意的,談話人員對李文亮醫生製作了訓誡書。李文亮醫生亦持有1份訓誡書,於14時30分許離開派出所。談話人員為內勤民警胡某和1名輔警,胡某在訓誡書上籤上了自己的名字和當天值班民警徐某的名字。實際上,徐某未參加談話。
此前,李文亮醫生在微信群裡發的信息被人在網際網路上大量轉發之後,2019年12月31日上午,武漢市中心醫院有關領導和李文亮醫生進行了談話。李文亮醫生在談話中表示,他把未經核實的有關SARS等信息轉發到同學群中,目的是提醒群內同學注意防範。醫院讓李文亮醫生寫一份認識材料。至李文亮醫生生病住院前,其一直在醫院眼科醫師崗位照常工作。
三、李文亮醫生發病、治療、搶救情況
2020年1月10日,李文亮醫生出現發熱,1月12日入住武漢市中心醫院眼科病房,1月14日轉入呼吸與危重症醫學科三病區,1月23日轉入呼吸與危重症醫學科重症監護室,2月7日不幸去世。
2019年12月9日,李文亮醫生從眼科門診輪轉到眼科病房工作。2020年1月6日,李文亮醫生收治了一名82歲的眼病患者。該患者1月7日發熱,後確診感染新冠病毒,於1月23日病逝。1月10日,李文亮醫生開始發熱,在武漢市中心醫院發熱門診就診。
1月12日,李文亮醫生在武漢市中心醫院眼科二區住院,入院診斷為右眼急性結膜炎、肺部感染。1月14日,李文亮醫生雙肺感染加重,轉入呼吸三區病房。呼吸三區安排李文亮醫生住單間隔離,組織專人輪班護理,即時監測血氧飽和度、心率、血壓,給予呼吸支持和抗病毒、抗感染、化痰、護胃等對症支持治療,使用激素和丙種球蛋白。1月15日至1月18日,根據李文亮醫生的病情,主診醫生適時調整有關藥物和治療方式。
1月19日,李文亮醫生間斷髮熱。下午,醫院呼吸與危重症醫學科主任醫師、新冠肺炎院內醫療救治專家組組長查看李文亮醫生病情,提出治療意見。當晚,醫院請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院呼吸與危重症醫學科教授、武漢市新冠肺炎救治專家組組長為李文亮醫生會診。
1月20日至22日,李文亮醫生沒有發熱,但喘氣症狀仍然較重。1月15日、19日、20日、21日,新冠肺炎院內醫療救治專家組組長、副組長等院內專家多次查看李文亮醫生病情並提出診療意見。
1月22日23時50分許,李文亮醫生如廁後出現喘氣、呼吸困難等症狀,血氧飽和度下降至88%,經治療後症狀稍緩解。主診醫生再次告知其病情較重,徵得其同意後,於1月23日凌晨3時30分許將李文亮醫生轉入重症監護室。
1月27日以前,武漢市包括市中心醫院在內的多數醫院不具備核酸檢測資質和條件。經設施改造升級後,1月27日武漢市中心醫院開始試運行核酸檢測。1月28日、1月31日,醫院先後兩次對李文亮醫生做了核酸檢測,第一次結果為陰性,第二次結果為陽性。1月31日,李文亮醫生確診感染新冠病毒。
1月31日至2月3日,李文亮醫生無發熱,呼吸急促有一定緩解,但精神、食慾欠佳。2月4日中午,出現嘔吐,咳嗽頻繁,伴喘息加重,經治療後症狀緩解。2月5日,李文亮醫生無發熱,但靜息狀態下仍有喘息、氣促,床邊胸片提示右側肺炎加重。2月6日,李文亮醫生肺部病變嚴重,且病情有進一步惡化風險。經院內專家組會診,建議轉到條件更為專業的後湖院區,經徵得李文亮醫生及其家屬同意後,於18時20分許,由主診醫生和兩名護士陪護李文亮醫生轉院區。18時55分許,到達武漢市中心醫院後湖院區。
2月6日19時20分,李文亮醫生出現神志模糊,心率、血壓進行性下降,立即推注腎上腺素強心,開放血管通道積極補液擴容提升血壓。同時進行氣管插管,有創呼吸機維持呼吸,持續胸外按壓。21時30分,上體外心肺復甦儀,輔助持續胸外心臟按壓,繼續進行心肺復甦搶救,並給予積極的藥物復甦。22時40分許,使用醫院從武漢亞心醫院借來的ECMO(體外膜肺氧合機,俗稱「人工肺」)對李文亮醫生進行治療。經武漢市衛健委協調,北京協和醫院專家趕到搶救現場。2月7日凌晨2時58分,李文亮醫生心電圖呈直線反應,宣告臨床死亡。3時48分,醫院發布了李文亮醫生去世的消息。
組織搶救的醫生說,李文亮醫生是我們的同事,又很年輕,我們不希望他走,只要有一點希望我們就不願放棄,當時沒有想其他任何因素,就是想救活他,所以搶救了很長時間。李文亮醫生的主診醫生表示,雖然沒能挽回李文亮醫生的生命,但對他的治療是規範的,搶救是及時的,大家盡了最大努力。據為李文亮醫生會診的院外專家講,從李文亮醫生病案看,醫院治療比較規範,能夠根據病情調整藥物和措施。醫院建議採取和實際採取的重要醫療措施,均徵求了李文亮醫生或其家屬意見。
四、李文亮醫生去世後撫恤、善後情況
李文亮醫生不幸去世後,武漢市中心醫院成立工作專班,全面負責撫恤、善後工作。2月7日下午,市中心醫院領導分別探望慰問了李文亮醫生的父母、妻子和孩子。應李文亮醫生妻子的要求,安排她和孩子在有關醫院進行休養。
經武漢市中心醫院申請,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已認定李文亮醫生為工傷。根據有關規定,目前已全額發放了工亡補助金,核發了喪葬補助金。保險公司已向李文亮醫生家屬賠付了捐贈保險(針對抗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一線醫護人員)。武漢市中心醫院工會號召職工為李文亮醫生及其家屬進行了捐款,武漢市紅十字會收到了定向愛心捐款,以上捐款均已轉交李文亮醫生家屬。3月4日,國家衛健委等部門印發決定,表彰全國衛生健康系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進個人,其中有李文亮醫生。
五、工作建議
由於中南路派出所出具訓誡書不當,執法程序不規範,調查組已建議湖北省武漢市監察機關對此事進行監督糾正,督促公安機關撤銷訓誡書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及時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國家監委調查組
2020年3月19日
當晚,武漢警方撤銷了對李文亮醫生的訓誡書並向其家屬鄭重道歉。
李文亮訓誡書事件回顧
李文亮是武漢市中心醫院的一名眼科醫生,2019年12月30日,李文亮在同學群發布信息,稱:「華南水果海鮮市場確診了7例SARS,在我們醫院急診科隔離」等等一系列信息。
2020年1月1日,武漢警方發布通報稱,一些網民在不經核實的情況下,在網上發布、轉發不實信息,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公安機關經調查核實,傳喚8名違法人員,並依法進行了處理。
2020年1月3日,警方認定李文亮在微信群發表有關「華南水果海鮮市場確診了7例SARS」的不屬實的言論,並出具了訓誡書。
隨後,李文亮醫生在抗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中不幸感染,經全力搶救無效,於2020年2月7日凌晨去世。
2月8日,國家監察委員會決定派出調查組赴湖北省武漢市,就群眾反映的涉及李文亮醫生的有關問題作全面調查。
法律講堂
隨著李文亮醫生的逝去
這份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訓誡書」
也引起普遍關注
那麼訓誡是什麼?
訓誡行為是否屬於行政處罰呢?
下面小編就來給大家
普及下相關法律知識
01
什麼是訓誡?
Law
對老百姓來說,日常生活中訓誡,常見的如上級對下級、長輩對晚輩的口頭訓斥和告誡,其出發點是正面教導。
但是「訓誡」不僅是一個日常生活用語,而且是一個法律術語。
我們認為,「訓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國家機關依職權對當事人作出的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等指導性行為。
02
訓誡屬於行政處罰嗎?
Law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訓誡作為一種帶有懲戒意義行政處置措施,其實不是行政處罰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包括: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訓誡」不在上述所列,不屬於行政處罰種類。訓誡從行政機關角度就是不具有規範性質的行政指導,本質上沒有約束力。
行政指導就是行政機關在其所管轄的事務範圍內,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或者法律原則,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用非強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該行政相對方的同意或協助,有效地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動的管理行為。
以行政指導的功能不同為標準,可分為規制性行政指導、調整性行政指導、促進性行政指導。
(1)規制性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為了維護和增進公共利益,對妨礙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加以預防、規範、制約的行政指導。如責令限期處理。
(2)調整性行政指導是指行政相對方之間發生利害衝突,而又協商不成時,由行政機關出面調停以求達成妥協的行政指導。
(3)促進性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為行政相對方出主意以保護和幫助行政相對方利益而為的行政指導,又稱為出主意型行政指導。促進性行政指導通常附隨補助金、獎勵金或融資等利益。如提供諮詢、提供信息和技術。
03
訓誡的法定主體和情形是?
Law
行使訓誡權的國家機關主要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例如: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情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公安機關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行使訓誡權。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因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條規定了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的情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條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三)《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對於違反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人員,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
(四)《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第四十五條規定,保安員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看守所條例》(國務院令第52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看守所對於違反監規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訓誡;情節嚴重,經教育不改的,可以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經看守所所長批准予以禁閉。
(六)《拘留所條例》(國務院令第614號)第二十三條規定,被拘留人有嚴重違反管理行為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
(七)《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17號)第三十六條規定了強制隔離戒毒所對戒毒人員給予訓誡的五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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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有話說
此次事件,從調查組公布的調查結果來看,調查的難度和複雜程度可見一斑,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最先出發的調查組卻是最後一個公布結果。
調查組不僅需要調查李文亮醫生的治療過程中是否存在失誤,還調查了群眾反映涉及李文亮醫生談話訓誡、善後撫恤等一系列情況。可以想見,需要調查的內容有多少,涉及的部門有多廣,調查中面臨的調查任務有多困難,需要收集的確鑿證據有多複雜。從通報看,調查組沒有辜負期待,反應迅速,查清基本事實,回應了公眾關切,還原了事實真相,做到了該調查的調查清楚,該給的建議毫不含糊。
疫情防控涉及到社會上的各個層面,也涉及我們每個人。唯有依法防控,才能確保各項防控工作有序有效開展。而對於輿論關注的熱點案事件,只有及時回應、及時處置,才能為抗擊疫情營造一個穩定有序的環境。
關於「訓誡」在行政法領域的屬性
以及對李文亮事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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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蘇州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