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澎湃新聞
原標題:最高法反向行為保全首案背後:一款拖把專利糾紛的利益考量
賈小強(化名)沒有想到,其在網店賣得正火爆的一款「拖把神器」,被人投訴專利侵權,由此捲入到一場歷時一年多仍沒有了結的官司當中。
在一審認定侵權成立之後,這款拖把被法院判令刪除商品連結,不能對外銷售。今年9月,官司迎來轉機:涉訴專利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11月10日,在「雙十一」前夕,最高法針對這起專利官司,裁定電商平臺立即恢復拖把的商品連結。這款下架7個月的拖把,終於又可以賣了。
這是最高法首次針對電商平臺作出的反向行為保全裁定。所謂「反向行為保全」,是指由被訴侵權人一方(賈小強),在官司終審判決前,向法院提起的行為保全(恢復商品連結)申請,並得到法院支持。
為何最高法要在案件終審判決前作出反向保全裁定?案件背後是一起怎樣的專利侵權糾紛?在作出保全裁定時,最高法經過了怎樣的利益權衡?
多名知產專家介紹,最高法作出首例涉電商反向行為保全裁定,表明「反向行為保全」這一有效彌補立法不足、平衡各方利益的創新制度,在最高法層面得到了承認,並將成為範例。
最高法涉電商反向行為保全裁定首案現場。圖片來源:最高法微信公眾號
「爆款」專利侵權糾紛,一審判決後被迫下線
被訴專利侵權的拖把,不是一把普通的拖把,而是一款風靡全網的家居「神器」。
賈小強介紹說,在糾紛產生前,其店鋪的這款「拖把神器」在平臺同類商品銷售中已經名前列茅,是地道的爆款。
2019 年10 月11 日,浙江慈谿市博生塑料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生公司」)起訴涉案「拖把神器」的生產方浙江興昊塑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昊公司」)、賣家永康市聯悅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悅公司」)、謝某及電商平臺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貓公司」),認為聯悅公司等在天貓上銷售的「拖把神器」構成對其專利權的侵犯,索賠數百萬元。
博生公司所指的專利侵權,是指這款拖把侵犯了該公司擁有的一項稱為「具有新型桶體結構的平板拖把清潔工具」的實用新型專利。
但賈小強認為,其興昊、聯悅兩公司生產、銷售的拖把並不構成侵權。隨後,興昊公司針對原告博生公司的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天貓公司也被一併起訴。但天貓公司認為,因平臺難以判斷被訴侵權產品是否構成侵權,在接到投訴後,在聯悅公司申請下,天貓凍結了其帳戶金額,以擔保被訴「拖把神器」不下線,若最終被判侵權,這筆保證金可以用於賠償。而如果不問投訴是否成立就刪除商品連結,則可能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因此,天貓公司合理權衡雙方利益,並採取了「被訴方交納保證金」的必要措施,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020年4月10日,一審法院認定侵權成立,作出判決:興昊、聯悅公司及謝某停止侵權行為;興昊、聯悅兩公司連帶賠償博生公司經濟損失316萬元;天貓公司立即刪除、斷開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連結。
法院同時認為,天貓所採取的凍結保證金和店鋪帳戶的措施,留待司法作出是否構成侵權的裁判後,再決定是否對涉訴商品下線,應視為已採取了必要措施,不存在過錯,無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後,天貓公司刪除了被訴拖把在天貓上的銷售連結。
最高法涉電商反向行為保全裁定首案現場。圖片來源:最高法微信公眾號
二審期間專利被宣告無效,最高法裁定立即恢復連結
一審判決後,聯悅公司上訴。根據相關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等上訴案件由最高法知產法庭統一審理。
二審中,專利權「反轉」:2020年9月9日,博生公司的涉訴專利權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全部無效」。不過,據最高法通報,博生公司表示將就專利被國知局宣告無效一事,提起行政訴訟。這意味著,已歷時一年多的專利糾紛訴訟案,短時間或難有最終判決結果,而涉訴拖把的商品連結已被下線數月,「爆款」仍然不能銷售。
11月5日,聯悅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請求法院責令天貓公司立即恢復拖把的銷售連結,並提出由於「雙十一」臨近,情況緊急,請求法院48小時內作出裁定。
最高法智慧財產權法庭收到申請後,當晚即聯繫各方當事人,電子送達相關材料,並於次日一早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聽證。合議庭對聯悅公司是否具有提出智慧財產權行為保全申請的主體資格、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的必要性、擔保數額的確定等方面進行了審查。
最終,在收到行為保全申請後的26小時內,最高法智慧財產權法庭通過網際網路遠程當庭裁定:天貓公司立即恢復聯悅公司被訴侵權產品銷售連結,同時,凍結聯悅公司名下的支付寶帳戶餘額632萬元,期限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等。裁定作出後立即執行。
這意味著,被迫下線7個月的拖把,又可以上線售賣了。雖然損失已經造成,但最高法的裁定,仍讓賈小強心存感激。
最高法指出,本次行為保全裁定合理考量和平衡了專利權人、平臺內經營者和電商平臺三方利益:一方面,在涉案專利權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的情況下,保全裁定使得被訴侵權的電商平臺內經營者能夠在「雙十一」等特定銷售時機正常線上經營,避免其利益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另一方面,考慮到因恢復連結可能給權利人造成損失,裁定一併凍結申請人帳戶相應金額及恢復連結後繼續銷售的可得利益。此外,裁定也免除了電商平臺經營者恢復連結後,擔心未來被要求承擔責任的顧慮。
相關知產法律專家表示,「雙十一」前,最高法要求「恢復連結」的裁定恰逢其時,這是一個對各方都有利的結果,既有利於促進電商行業和諧、穩定的發展,也為各地法院提供了處理類似案件中行為保全的一個範例。
學者:最高法「司法為民」典範,可再拓寬「必要措施」
「最高法院在26個小時內做出反向行為保全裁定,是『司法為民』的典範,也充分體現了在申請符合反向行為保全要件時,應積極適用這一制度。」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鄧宏光認為,本案有兩大亮點:一是明晰了反向行為保全的適用要件,二是探索了反向行為保全擔保的方式。
事實上,電子商務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反向行為保全程序,在司法解釋中首次確立,剛滿兩個月。
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因情況緊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立即恢復商品連結、通知人不立即撤回通知或者停止發送通知等行為將會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平臺內經營者可以依據前款所述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這段表述通俗地理解,被惡意投訴、錯誤通知或存在錯誤可能性,電商賣家在緊急情況下,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將已刪除的商品連結予以恢復。
鄧宏光注意到,此前,法院對於「反向行為保全」如何確定擔保金額,相關司法政策性文件未作出明確規定,而最高法此次裁定,探索了一條相對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路徑。一審判決賠償316萬元,反向行為保全裁定中凍結數額足以保證權利人如果最終勝訴,其權益能夠得到充分的保護。
「民法典網絡侵權條款最大的突破在於必要措施的多元化。對於電商法『通知-刪除』規則中的必要措施,保證金是一種創新,也是必要措施多元化的具體表現。」廣東財經大學智慧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姚志偉介紹,2019年12月23日,浙江高院民三庭發布的《涉電商平臺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指南》中,便明確電商平臺經營者在收到合格通知後應當採取的「必要措施」類型,除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措施外,還有「凍結被通知人帳戶,或者要求其提供保證金」。
姚志偉介紹說,智慧財產權案件侵權判斷專業性極強,電商平臺不是專業執法機構,沒有充分的能力在較短時間內進行準確的判斷,而一旦判定錯誤,就會造成真正權利人利益損失。特別是涉及專利權侵權行為的判斷,技術性極強,平臺很難精確的把握權利的保護範圍,容易造成誤判。
「如何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電商平臺也需要較大自治空間,拓寬必要措施的範圍,以保證金制度避免商品隨意刪除。對於可能的判斷失誤,反向行為保全機制通過法院介入及時『糾偏』,減輕平臺判定的壓力,是極為有效的制度創新。」姚志偉評價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