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邵某恆等17人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作出終審判決:上訴人、犯罪集團首要分子邵某恆犯組織賣淫罪、敲詐勒索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八個月,對其違法所得人民幣500萬元予以追繳,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6萬元;車某軍、陳某瑋等1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追繳違法所得,並處罰金。2018年10月19日晚,荊門市公安局東寶分局組織120餘名民警分成22個作戰小組,一舉將邵某恆組織賣淫團夥的12名管理層人員和在荊的多名賣淫女全部抓獲歸案,同時將涉嫌賣淫的3處窩點全部查封。歷時半年的偵辦,警方查明:2002年至2018年10月,以邵某恆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以荊門山外山足浴中心、荊門市半坡足浴中心、荊門市清源沐足保健會所為掩護,長期在荊門城區從事組織婦女賣淫的犯罪活動,獲取大量非法收益。為維持三家店面的穩定經營,2015年3月,邵某恆僱請車某軍為清源沐足負責人。在邵某恆授意下,車某軍招募打手以暴力和暴力威脅的方式負責維護三家店面的安全和糾紛處理。2017年5月,清源沐足足浴技師曹某美與江蘇商人凌某發生糾紛後,車某軍以威脅、恐嚇的方式出面解決糾紛,敲詐勒索凌某2.6萬元。此外,為謀取更多不法利益,邵某恆還安排車某軍、王某兵等人以承包荊門城區酒店保健部、到城區酒店發招嫖小卡片等方式,拓展店外組織賣淫業務。2020年1月,東寶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邵某恆、王某兵等8人提出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審理此案。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判相同,二審法院認為,以邵某恆為首的犯罪組織以足浴店為掩護,長期在荊門城區實施組織賣淫活動,其中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邵某恆,骨幹成員車某軍、陳某瑋、王某兵、代某厚,重要成員陳某、彭某豔、孫某山、朱某輝、姜某芳、丁某、楊某燕、陳某琴、魯某明、趙某洋。該犯罪組織人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分工明確,長期多次實施組織賣淫、協助組織賣淫、尋釁滋事、威脅、恐嚇等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二審法院認為,邵某恆作為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犯罪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其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敲詐勒索罪,應當數罪併罰。鑑於邵某恆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願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經合議庭評議並提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如上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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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荊門日報 記者/鄧琳 通訊員/閆春陽、劉歡歡
主編/張義 編輯/聶傳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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