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開始生效,民政部將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這其中規定於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的「離婚冷靜期」制度規定離婚程序中將增加冷靜期一環。屆時,離婚過程中需要等30天之後再由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逾期不領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本條第一款所體現的法律規則,正是稱為「離婚冷靜期」的制度,該制度規定在申請離婚後三十日內,任何一方只要不願離婚,有權無視另一方意願,單方撤回離婚申請。
這一制度的設立引起了相當激烈的討論。支持者認為,實踐中,由於離婚登記手續過於簡便,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家庭穩定,因此需要設置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但反對者則指出,離婚現象增多的原因很複雜,手續簡便並不是主要原因,與離婚率的提高並無直接因果關係。
離婚冷靜期制度並非中國首創,出於維護家庭穩定、保護未成年人等原因,很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範中均有先例。2007年12月21日《韓國民法典》規定了離婚熟慮期,於2008年6月22日起正式實施。該法第836條第2項規定:「向家庭法院申請確認離婚意思的當事人,自接受第1款諮詢之日起經過以下各項期間後,得到離婚意思的確認:(1)有需要撫養的人時(包括胎內的子女,以下本條亦同)為三個月;(2)不符合第一項時為一個月。」由此可見,韓國民法典不僅僅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熟慮期,還規定了有需要撫養的人時,熟慮期延長至三個月,以及相配套的諮詢制度。除韓國外,《英國家庭法》也規定雙方當事人主張離婚,應該先參加信息會議。信息會議由婚姻和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士組織,主要對當事人提供心理疏導以及相關法律知識。法院根據信息會議之後的聲明內容,為當事人指定反省與考慮期。在一般情況下,反省與考慮期為九個月,再算上信息會議之後的三個月聲明時間,當事人一般的反省與考慮期長達一年左右,在這個期間法院會持續提供諮詢與調解。
韓國和英國的社會環境雖與中國所處的大環境不同,但其法律制度卻並非毫無借鑑意義。離婚冷靜期的立法意旨無非是為了維持婚姻穩定,降低衝動離婚的比率,而這種立法意旨也處處體現在韓英兩國的法律制度中,無論是貫穿全程的諮詢與調解,還是事後對撫養費支付的持續監督,都體現了一種對婚姻家庭的珍視以及變更的謹慎態度。相較而言,我國離婚冷靜期立法則較為粗簡,我國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僅僅適用於協議離婚而非訴訟離婚,難以設置嚴格的程序加以限制,但是即使不考慮關於婚姻自由權利的討論,連家庭暴力等特殊事項所導致的離婚亦無例外規定,似乎對於未成年人的人身保護也有著忽視之嫌。
【結語】
對於離婚冷靜期的設定是否能實現降低離婚率這個目標,目前仍存在很多未知因素的影響。例如因協議離婚的比例降低後訴訟離婚會增加等。但離婚率的下降不能緩解權利保護的缺失,也並不一定能夠增進人民的福祉。是否所有的婚姻都值得維護?這是一個還需立法者與司法者長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