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閱文、蜂巢遭反壟斷處罰 專家:不涉及實體上違法

2020-12-18 瀟湘晨報

根據《反壟斷法》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日前對阿里巴巴投資有限公司收購銀泰商業(集團)有限公司股權、閱文集團收購新麗傳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權、深圳市豐巢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收購中郵智遞科技有限公司股權等三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了調查,並於2020年12月14日依據《反壟斷法》第48條、49條作出處罰決定,對阿里巴巴投資有限公司、閱文集團和深圳市豐巢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分別處以5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成員,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上海交通大學特聘教授、競爭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對此進行了詳細解讀。他認為這些案件的情況並不算複雜,都屬於達到了我國經營者集中需要申報反壟斷審查的門檻而沒有申報,而且此前也有多起這類案例(自2014年商務部公布第一起未依法申報處罰案例起,我國對未依法申報作出處罰的案例呈現逐年增長的趨勢,2019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就對18起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案件做出了處罰決定),但是仍然引起了很大的關注。這除了國家加大反壟斷執法力度的大背景之外,還有一些情況需要作必要的分析說明:

一、這三個案件都屬於相關經營者違反法定申報程序受到行政處罰,而不涉及實體上的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關於具體的申報標準規定在《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即「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一)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範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二)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這次涉案的三個經營者集中的營業額都明顯超過了前述申報門檻,但是相關經營者並沒有依法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報,因而受到了處罰。至於實體上的問題,三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都清晰地表明,市場監管總局對相關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二、關於這三個案件中涉及的協議控制(VIE)架構問題

這三個案件受到關注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它們都涉及協議控制(VIE),因而問題相對複雜一些。VIE架構即可變利益實體,也稱為「協議控制」,即不通過股權控制實際運營公司而通過籤訂各種協議的方式實現對實際運營公司的控制及財務的合併。

在我國,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的門檻主要是考慮控制權和營業額這兩個要素,並沒有將VIE架構排除在申報要求之外。因此,當涉及VIE架構的交易達到控制權和營業額門檻時,企業也應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實際上,2020年7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就無條件地批准了上海明察哲剛管理諮詢有限公司與環勝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新設合營企業案。而且,2020年11月1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涉及協議控制(VIE)架構的經營者集中,屬於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範圍。」此次處罰進一步明確了涉及協議控制架構的企業都應當依法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違法實施集中都會受到行政處罰。

三、關於這三個案件的罰款額和罰款幅度問題

雖然這三個案件所涉及的經營者都是經營規模大、受關注度高的企業,但它們分別受到的罰款只有50萬元,給人的感覺似乎是處罰力度不夠大。但是,這是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對於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所能給予的最高數額的罰款。《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當然,根據今年1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經營者集中有包括「應當申報而未申報即實施集中」在內的違法行為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如果這個方案被最終修訂的《反壟斷法》採納,那麼將來這類行為的法律風險就要大很多。

至於在50萬元以下如何確定罰款的具體數額,這要根據法律規定,考慮個案的具體情況。《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在這三個案件中,三家企業都屬於業內較為知名的企業,《反壟斷法》已經實施多年,這些企業應當了解申報義務但仍未依法申報,影響較差。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上述規定,基於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最終分別給予涉案經營者5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應該說,這樣的處罰結果是既合法又合理的。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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