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關知字〔2016〕第046號
當事人:安徽翰聯紡織有限公司(3417960233)
法定代表人:張毅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縣工業園區永興西路22號
當事人委託上海星宇報關有限公司,於2016年6月2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至日本的棉紗。經查,實際出口貨物中,有標有「MAC及圖」商標的眉筆2880個、「NIVEA」止汗露1296瓶、「REXONA」止汗露6300瓶,價值合計人民幣40860元。對於上述貨物,「NIVEA」 商標權利人拜爾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REXONA」商標權利人聯合利華有限公司、「MAC及圖」商標權利人化妝藝術有限公司確認侵權。,並於2016年6月28日、8月26日向我關提出採取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眉筆上使用的「MAC及圖」商標、止汗露上使用的「REXONA」、「NIVEA」商標,事先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該貨物屬於侵犯化妝藝術有限公司「MAC及圖」商標專用權、拜爾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NIVEA」商標專用權、聯合利華有限公司「REXONA」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權利證明、當事人查問筆錄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我關決定沒收上述侵權眉筆2880個、止汗露1296瓶、止汗露6300瓶,並處罰人民幣4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8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