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近日公布的一份不合格化妝品通告顯示,標示生產廠家廣州市漢邦化妝品有限公司又上「黑榜」了!此前,該局3月份公布的一份不合格化妝品名單中,該公司就被查出產品質量問題。但,這也只是「冰山一角」!
近3個月,連續被查出產品質量問題
2020年4月20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的關於31批次不合格化妝品的通告(2020年第28號)顯示,標示廣州市漢邦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昌義漢邦染髮膏(自然黑色)」(國妝特字G20140199/粵妝20170101)被檢出批件與標籤未標識的染髮劑:苯基甲基吡唑啉酮、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鹽酸鹽。標示該公司生產的「昌義生態 漢邦染髮膏(葡萄酒紅色4.45)」(國妝特字G20090808/粵妝20170101)被檢出批件及標籤未標識的染髮劑:甲苯-2,5-二胺硫酸鹽、1-萘酚。
中國質量新聞網2020年3月30日刊發的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16批次不符合規定化妝品的通告(2020年第1期)顯示,標示廣州市漢邦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漢邦染髮膏(咖啡色5.75)」未檢出批件及標籤標識的染髮劑:對氨基苯酚,檢出批件及標籤未標識的染髮劑:甲苯2,5-二胺。但廠家回覆:未生產該批次產品。本次檢驗依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2015年版)、GB 5296.3-2008。
2020年3月17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的關於34批次不合格化妝品的通告(2020年 第21號)顯示,標示廣州市漢邦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昌義漢邦護理染髮膏(慄棕色)」(國妝特字G20150031/粵妝20170101)未檢出批件及標籤標識的染髮劑:甲苯-2,5-二胺硫酸鹽、2-甲基間苯二酚。檢出批件及標籤未標識的染髮劑:對苯二胺、對氨基苯酚、間氨基苯酚、4-氨基-2-羥基甲苯、4-氯間苯二酚。
2020年2月14日,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的2020年第1期化妝品監督抽檢信息顯示,標示廣州市漢邦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漢邦染髮膏(絢麗紫紅色7.66)」,未檢出標籤標識的染髮劑:間氨基苯酚;檢出產品標籤未標識的染髮劑:4-氨基-2-羥基甲苯。
「問題」廠家,1年內接二連三被罰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數據顯示,廣州市漢邦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漢邦」)因違反《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1989年9月經國務院批准,衛生部令〔1989〕第3號)第二十五條,於2018年10月10日被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沒收違法產品1875盒;沒收違法所得2318.8元;罰款11130.24元;
同樣因上述問題,廣州漢邦於2018年7月2日被廣州市白雲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處罰: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20日;沒收該公司生產未取得批准文號生產的特殊用途化妝品共計9785盒;沒收該公司生產未取得批准文號生產特殊用途化妝品的違法所得59231.94元;對該公司生產未取得批准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的行為處以罰款296159.7元(按違法所得59231.94元的5倍予以罰款)。同日,廣州漢邦因生產未取得批准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被廣州市白雲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罰款355391.64元。
此外,廣州漢邦因超標排放廢水,於2018年3月19日被白雲區環境保護局罰款9393.3元;因通過非核定的排汙口排放汙染物,於2018年1月19日被白雲區環境保護局罰款60000元整。
公平交易方面也存在不良記錄
除了因產品質量及環保問題被處罰之外,廣州漢邦在公平交易方面也存在不良記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的處罰內容顯示,廣州漢邦因公平交易違法行為,於2017年8月7日被廣州市白雲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罰。
該處罰內容指出,經查明:廣州漢邦於2017年4月起,在無任何證據材料的情況下,在其生產的「昌義生態營養修復染髮霜」(規格:100ml×2/盒)外包裝上使用「巴西焗油是因為好萊塢的明星常用後才出名,美國連續四年評為'最佳順發護理產品'」等字樣。廣州漢邦在其產品外包裝上使用的宣傳用語易使消費者誤以為其商品性能、質量優於其他公司同類商品,從而對其產品的性能、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州漢邦自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17日被查獲時止,共生產了300盒「昌義生態營養修復染髮霜」(規格:100ml×2/盒),每盒成本價為9.8元,還未銷售,庫存300盒貨值為2940元,違法經營額合計為2940元。
廣州市白雲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廣州漢邦的上述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所指的「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份、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款」的規定,決定對廣州漢邦作出如下處罰:責令停止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違法行為;消除影響;罰款人民幣10000元。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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