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對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是:凡在道路或供一般交通使用的場所因車輛之類的所引起的人身傷亡或物品的損害,均稱為交通事故。
[這一表述,對於主觀方面的考量較為忽視]
(二)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對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是:是車輛或其他交通物體在道路上所發生的意料不到的有害或危險的事故,這些事故妨礙交通行為的完成,其原因常常是由於不安全的行動或不安全條件,或是兩者的結合。
[這一表述,將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排除在外]
(三)英國對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是:發生在公共道路上,涉及至少一輛車,並且造成人員受傷或者死亡的事件為道路交通事故,但是不包括財產損失的事故。
[這一表述,明確地將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事故排除在外]
(四)德國對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是:發生在公共道路或廣場上,涉及至少一輛運動的車輛,並且造成人員受傷或死亡以及財產損失的事件。對於只引起財產損失的事故,僅當事故原因是由於違法行為如酒後駕駛時,才算作道路交通事故。
[這一表述,體現了道路交通的特性,即至少有一方的車輛在運動中]
(五)已經作廢的1991年國務院第89號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對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是: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該定義一直使用到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才作廢的,這也就是之前為什麼很多人都在強調交通事故只能是過失行為,故意不能成立交通事故的原因,了解這個定義,對於我們理解現行的定義有很多幫助]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定義是: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
過錯,是指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時的一種心理狀態,有故意與過失兩種表現形式。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後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出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
主要觀點來源於:鄭才城、譚正江、畢華編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第115-11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