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懷孕失業在家,孕期期間,老公長期出差。自己一人照顧自己,裝修房子、搬家、產檢樣樣都是自己來。中間還自己找點兼職做,補貼家庭收入。
就這樣還被老公歧視、不滿,被認為對家庭無任何貢獻。在一次激烈吵架,老公直接一腳猛踢老婆的大腿,並罵其「滾、蠢,就差供起來!」
僅僅因為自己的收入不如對方,婚後共同住的房子,自己出錢就不多,房產證就加不上自己的名字,就被男人如此歧視……
這是我在某乎上看到的一個帖子,十分令人氣憤、擔憂。
在女人懷孕十個月期間,不但不好好照顧,粗活重活都給大腹便便的老婆幹,還如此打罵老婆,真的是人神共憤!
擔憂的是我們女人啊,如今這個社會對我們太過挑剔:又要經濟獨立,職場上你得有價值。不然職場上分分鐘把你和諧。
誠如貴州華坪女子高中校長張桂梅怒言:當你有能耐的時候,男人才把你當回事!沒能耐的你,別怪男人對你不珍惜!
但女人的天職所在,為了孩子又不得不暫別甚至永別職場,回歸家庭,被迫全職媽媽。
婚姻的路,真是一步錯,步步皆艱難。
看著身邊玩耍的女兒們,無憂無慮地放聲大笑,思緒萬千。
作為父母,我們既然不能給女兒終身的貼身保護,就應該教會她自我保護的能力。
但教會女兒自我保護的能力前提,就是作為父母自己有這個能力。
再回看這個帖子,如果這位女子婚前能熟悉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還能作出如此大的犧牲嗎?
比如,她表示:婚後住的房子,首付自己出了小部分,裝修出了一半錢,但因為自己婚前有一套小房子,所以婚後住的房子的房產證沒有加上她的名字。
不要以為女方出了裝修,那麼即使房本上沒有女方的名字,這個房屋也有一部分是女方的,離婚的時候,女方有權要求切割房產。
而新的《民法典》就不是這麼說了,男方完全可以拿所謂的居住權來說事。
民法典新增了一個叫做「居住權」的用益物權。
有了居住權之後,情況就可能發生改變。
男方可以通過設置居住權,來抵消掉女方要求分割房產的需求。
所以甭管男方出房女方裝修,還是男女雙方各出一半,不管什麼方案,只要掏了錢,務必在房本上加上名字。
共有也好,按份額也好,總之,房本有你名字,房子才跟你真正有關係。
畢竟婚姻家庭裡的很多糟心事,其實都是和房子相關的。
此外,該女子擔憂丈夫萬一變心,自己一點保障也沒。但《民法典》就明確表示了: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現在有很多全職媽媽,將所有精力都放在了家庭中,承擔了大部分撫養孩子和照顧老人的事務,但如果感情出現問題,離婚時是非常被動的。
加入了這樣一條規定,小編覺得這是一個特別大的人文關懷的進步。
這條的出現,至少說明了咱們國家的法律認可家務勞動、撫養孩子、照顧老人也是有價值的。
儘管還沒有進一步地細化,但至少給了我們很大的希望。
希望這位準媽媽知道了你曾為家庭付出的一切,理應得到最大的尊重。
說到這裡,大家不覺得《民法典》很重要麼?
它就像一位偉大的媽媽,為自己的子女,從未出世就操心到最後。
生老病死,方方面面都照顧到。
尤其是我們廣大女同胞們,更應該人手一份《民法典》。
畢竟在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前提下,正確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才能獲得十足的安全感,找到真正屬於自己的幸福!
所以,各位不妨戳下面的連結人手一份吧,為自己的幸福添磚蓋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