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長不看?紅黃牌可是有重大改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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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紀律處罰
主裁判擁有執行紀律處罰的權力,時限從進入賽場(包括賽前檢視階段)到比賽結束離開賽場(包括點球決勝階段)。
如果在比賽開始前未入場時,隊員犯有可被罰令出場的犯規行為,主裁判有權禁止該隊員參加比賽(參見規則第3章第6條)。主裁判需要報告任何其他不正當行為。
一名隊員無論是在比賽場內或場外,犯有應被警告或罰令出場的行為時,無論是針對對方隊員、同隊隊員、裁判組成員或是其他人員,或是競賽規則,都將根據犯規性質受到處罰。
黃牌表示警告,紅牌表示罰令出場。只允許對場上隊員、替補隊員或被替換下場的隊員出示紅牌或黃牌。
推遲比賽重新開始以出示紅黃牌
一旦主裁判決定對隊員進行黃牌警告或者罰令出場,必須等到處罰執行完畢後方可重新開始比賽。
有利
如果主裁判掌握有利而使得應執行黃牌警告或罰令出場的犯規沒有在當時做出判罰,則黃牌警告/罰令出場的紀律處罰必須在下一次比賽成死球狀態時執行。但是,如果一個破壞明顯得分機會的犯規沒能阻止進球得分,犯規隊員將因非體育行為受到黃牌警告。
當嚴重犯規、暴力行為或第二次可被警告的犯規發生時,主裁判不應掌握有利,除非有明顯進球得分的機會。如果掌握有利,而該犯規隊員繼續觸球或者爭搶/幹擾對方隊員,主裁判須馬上停止比賽,將其罰令出場並以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否則主裁判必須在比賽下一次成死球狀態時將其罰令出場。
如果一名守方隊員從罰球區外拉扯對方直到罰球區內,主裁判必須判罰點球。
可警告的犯規
如果隊員作出下列犯規行為,將被黃牌警告:
- 拖延比賽重新開始
- 以語言或行動表示不滿
- 未經主裁判許可進入、重新進入或故意離開比賽場地
- 當以角球、任意球或者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退出規定的距離
- 持續違反規則(對於構成「持續」,並無特定的犯規次數或犯規方式的要求)
- 非體育行為
如果替補隊員或者被替換下場的隊員作出下列犯規行為,將被黃牌警告:
- 拖延比賽重新開始
- 以語言或行動表示不滿
- 未經主裁判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 非體育行為
應被黃牌警告的非體育行為
一名隊員必須被黃牌警告的非體育行為包含多種不同的情況:
- 試圖欺騙裁判,例如假裝受傷或者假裝被對方犯規(假摔)
- 比賽中或未經主裁判同意與守門員互換位置
- 以魯莽方式作出應被判罰直接任意球的犯規
- 通過犯規或手球幹擾或阻止對方的明顯進攻機會
- 用手球試圖得分(不管是否成功)或者試圖阻止對方得分未果
- 未經允許在場地內做標記
- 獲許離開場地後,在離場過程中觸球
- 對比賽欠缺尊重
- 故意施詭計,用頭、胸或膝蓋等部位傳球給本隊守門員(包括踢任意球)以規避競賽規則,無論守門員是否用手觸球
- 在比賽中或在重新開始比賽時用語言幹擾對方隊員
歡慶進球
隊員可以慶祝進球,但慶祝不得過分。表演自編舞蹈不值得鼓勵,且不能浪費過多時間。
隊員離開場地慶祝進球的舉動本身無需警告,但他應儘快回到場內。
如果隊員有下列表現必須被黃牌警告:
- 爬上球場周圍的護欄
- 做出具有挑釁性、嘲笑性和煽動性的舉止
- 用面具或類似物品遮住頭部或面部
- 脫去上衣或用上衣將頭遮住
拖延比賽重新開始
主裁判必須對以下列方式拖延比賽重新開始的隊員進行黃牌警告:
- 看似要擲界外球,但突然又將球留給隊友發球
- 被替換下場時拖延時間
- 過分延誤比賽重新開始
- 主裁判停止比賽後,將球踢走或拿走或者故意觸球引發衝突
- 在錯誤的地點踢任意球以迫使重踢
罰令出場的犯規
如果隊員、替補隊員或被替換下場的隊員作出下列犯規行為,將被罰令出場:
- 用故意手球破壞對方的進球或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 用可判為任意球的犯規,破壞對方向本方球門移動著的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以下另有說明的除外)
- 嚴重犯規
- 向對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口水
- 暴力行為
- 使用攻擊、侮辱或辱罵性的語言和/或動作
- 在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第二次黃牌警告
被罰令出場的隊員、替補隊員或被替換下場的隊員必須立即離開比賽場地附近及技術區域。
阻止進球或明顯得分機會
如果隊員用故意手球破壞了對方的進球或明顯得分機會,無論犯規發生在何處,應將該隊員罰令出場。
如果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對對方隊員犯規而阻止對方的明顯得分機會,並且主裁判判罰了點球,則應黃牌警告犯規隊員,除非:
- 犯規行為是拉扯、拉拽、推人,或
- 犯規隊員並非意圖處理球,或根本沒有觸球可能,或
- 無論發生在場上何處均應被罰令出場的犯規(如嚴重犯規、暴力行為等)
發生任何上述情況,隊員應被罰令出場。
主裁判應考慮下列情況:
- 犯規地點與球門的距離
- 比賽行進的大致方向
- 保持或取得控球權的可能性
- 守方的位置和人數
嚴重犯規
危及對方安全的、或使用過分力量的、或野蠻的爭搶動作必須視為嚴重犯規並施加處罰。
隊員用單腿或雙腿從對方隊員正面、側面或後面,用過分力量或危及對方隊員安全的蹬踏動作搶截球,均視為嚴重犯規。
暴力行為
如果隊員不是為了搶球,而是使用或者企圖使用過分力量或野蠻地對待對方隊員、同隊隊員、球隊官員、裁判組成員、觀眾或其他任何人,無論是否發生身體接觸,均視為暴力行為。
除此之外,如果隊員不是為了搶球,而用手或者臂部故意擊打對方隊員或者其他任何人的臉部或者頭部,應視為暴力行為,除非他使用的力量微不足道。
投擲物品(或球)的犯規
如果比賽在活球狀態下,隊員、替補隊員或被替換下場的隊員用物品(包括球)向對方或其他任何人擲擊,主裁判必須停止比賽,並且如果該犯規:
- 是魯莽的,則作為以非體育行為黃牌警告犯規隊員
- 使用了過分的力量,則作為暴力行為將犯規隊員罰令出場
~注釋導讀~
在紀律處罰方面,過去的規則很規整,黃牌和紅牌都是七條。一下子改寫成這樣,對廣大裁判員來說肯定有一個適應的過程吧。
比較大的修訂有兩處:一是對紅牌犯規掌握有利之後的細節處理,二是對破壞明顯得分機會的犯規減了刑。
注意在「有利」下面的第一大段紅字。價值紅牌的犯規,官方建議裁判儘量不要掌握有利,如果實在是明顯得分機會,那麼一旦得分未果,比賽仍處於活球狀態,裁判就要注意後續細節。
本來應該遲到紅牌的隊員得等到下一次比賽成死球狀態時才能處理,那麼在此過程中一旦他參與比賽,不管犯規與否,裁判必須馬上吹停,掏牌,然後以間接任意球回複比賽。
在裁判學習討論中,有不少同仁認為這樣做對該隊員不公平,他並不知道自己要被罰下場。不過,這一大段不算改動,只是補充澄清,如果規則沒加這一條,我們是否知道應該如何處理這種情況呢?
第二處大段紅字,是真正的重大修訂,破壞明顯得分機會不是100%的紅牌了!
當然,蘇亞雷斯這種,肯定還是。那麼什麼樣的情況可以豁免呢?首先是罰球區內的犯規,而且裁判已經判罰了點球。其次要看犯規的性質,你不可以有對人不對球的犯規動作。也就是說,如果你是正常地去搶球,只是因為出腳沒有對方快而造成犯規,那麼「紅+點」套餐就顯得過於嚴厲了。
那麼罰球區內外有什麼區別呢?由於點球和任意球在威脅性上的巨大差距,罰球區線對有經驗的防守隊員來說無疑是一條「動作幅度切換線」。一邊是拼了命要把人放倒在線外,另一邊是連滾帶爬也要摔進線內。而就犯規地點的絕對威脅性而言,罰球區內的很多地方遠不及罰球區前沿中路。新規則有助於在一定程度上彌合這種差距。
而且,對於正常搶球所造成的犯規,假摔的情況也比較多。要麼是這邊的黃牌,要麼是那邊的紅點,裡外裡來說,這份量應該叫做「黃紅點套餐」。這種套餐的減量供應,也有助於不要讓比賽總是因為一個判罰(甚至是誤判)而喪失懸念。
另外,還有一些容易有誤區的條款,在此作些提示。
持續違反規則:有的時候單一犯規並不嚴重,但由於此人已多次犯規,則可因此條款出示黃牌。
如打排球一般的誇張手球,肯定會得到紅黃牌嗎?不一定。如果他沒有破壞對方的進攻或者進球機會,也沒有試圖用手球得分,而只是比如說為了不讓球出界,省得撿球,則不必出牌。
如果隊員用犯規企圖破壞對方的明顯得分機會,結果球還是進了,那還用出示紅牌嗎?如果裁判掌握有利,然後球進了,回來要補一張黃牌即可。
用語言或行動表示異議,注意隊長沒有特權,參見「第3章 隊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