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我國《民法典》的頒布,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意義非凡,也為我國信託資管法治建設奠定了堅實基礎。但是,我國現行信託資管法律制度卻相對滯後,特別是信託業務的稅法規則、家族信託的行為規範等嚴重缺失或不健全,成為我國信託業發展的重大障礙。為此,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等機構已向國家提出修改《信託法》的建議。在此背景下,2020年12月12日由浙大城市學院法學院、浦江法治論壇組委會共同主辦,浙大城市學院財稅金融法研究中心、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葉家平律師團隊承辦,師董會(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協辦的第二屆慧眾中國信託資管法治論壇勝利召開!
浙大城市學院黨委副書記葉素先生致辭
此次會議通過網絡直播平臺,以務實創新的方式在線上舉行,集中探討了民法典時代的信託稅法問題和家族信託法律問題。來自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浙江省銀保監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溫嶺市人民法院、浙江省企業法律顧問協會等監管、司法和行業自律管理部門代表,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浙江大學、中國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中南大學、同濟大學、南開大學、浙大城市學院等學界代表,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承信全球家族辦公室、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北京天元律師事務所等律師代表,中融信託、平安信託、浙江般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實務界代表,以及經濟日報社、浙江融媒體科技有限公司、中國網、環球網財經等新聞媒體代表共170多人參加會議。會議通過騰訊會議室、小鵝通直播平臺和師董會直播平臺同時進行,進入騰訊會議室120多人,小鵝通直播觀眾1200多人次,師董會直播平臺在線觀眾累計近35萬人次。
網絡直播騰訊會議室
一、開幕式及致辭
2020年12月12日上午8:30第二屆慧眾中國信託資管法治論壇正式開幕,由浙大城市學院法學院副院長胡大偉教授主持,浙大城市學院黨委副書記葉素先生、慧眾中國信託資管法治論壇主席徐孟洲教授致辭,浙大城市學院財稅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譚立教授代表承辦單位致謝。
胡大偉副院長對參會代表和嘉賓表示熱烈歡迎!浙大城市學院黨委副書記葉素先生代表浙大城市學院對本次論壇的召開表示衷心祝賀,對各位領導和嘉賓參加會議表示熱烈歡迎!他指出,浙大城市學院是由杭州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公辦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其前身為創建於1999年的浙江大學城市學院。學校坐落於中國歷史文化名城杭州,毗鄰京杭大運河。學校校園佔地1000餘畝,校舍面積51萬餘平方米,設有9個專業學院、1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37個本科專業。現有全日制本科生11000餘名,與浙江大學等聯合培養碩士研究生240餘名,教職工近1000名。學校正處於華麗轉型、爭先進位的關鍵時期。今年6月1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與浙江大學籤署合作協議,全面支持浙大城市學院建設全國百強大學。根據協議,杭州市、浙江大學將在建設高水平學科、一流應用型專業、高水平產學研結合轉化平臺、一流國際化教育、高素質幹部隊伍等方面開展合作。杭州市將加大資源配置力度,多方面全力支持浙大城市學院提升辦學水平,十年給予100億元的經費用於保障高水平學科建設和高質量發展,在國家級人才和學術團隊引進方面實行一事一議,以項目化方式給予大力支持。浙江大學將全力支持浙大城市學院提升教學科研和辦學水平,加快培育若干個博士、碩士學位授予點。學校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以「城市+」、「數字+」、「健康+」、「應用+」為建設特色,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紮根杭州、服務浙江、面向全國為方針,創新體制機制,激發辦學活力,努力建成一所傳承浙江大學百年求是文脈,厚植杭州城市底蘊和創新精神,與杭州城市深度融合、特色鮮明、質量優秀、充滿活力的一流應用型大學。
慧眾中國信託資管法治論壇主席徐孟洲教授致辭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慧眾中國信託資管法治論壇主席徐孟洲在致辭中指出,本次論壇是在民法典頒布並即將實施的背景下召開的,具有強烈的時代特徵,是一次積極回應信託和資管法律現實問題的學術盛會。他重點闡明了四個方面:第一,要明確信託法在金融法制體系中的定位。信託是一種現代的融資機制,信託公司作為連接投資與融資、金融與實業的一個橋梁,它是主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可以為實體經濟提供有針對性的、附加值高的金融服務。因此,信託業是現代金融業的支柱之一。信託法律制度與銀行、保險和證券法律制度處於同一個層級,要重視和關注信託法律制度建設。第二,民法典的頒布和實施為信託業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民法的誠信原則等基本原則,民事主體制度、物權制度、合同制度、婚姻家庭與繼承制度等對信託而言,都是其法律基礎。第三,信託業的發展要為實現十四五規劃和二○三五年遠景目標服務。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看,我國開啟了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百年徵程。十四五時期,我國經濟發展要以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信託業的發展也要以高質量為主題,堅決回歸信託本源,堅持做好做精信託主業。第四,信託業的發展離不開國家財政稅收的支持和保障。優化信託投資結構,保持合理增長,發揮信託對優化供給結構改革的作用,發揮信託對補齊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公共衛生、民生保障等領域的短板,推動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擴大戰略性新興產業的融資作用,都需要國家的財政和稅收支持。信託稅法問題一直是困擾信託業發展的難題之一,本屆論壇專題討論信託的稅法問題是一個很好的選題,期待取得豐碩成果。
慧眾中國信託資管法治論壇召集人譚立致謝
浙大城市學院財稅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譚立教授代表承辦單位,向參會的各位同行、專家、朋友的熱情支持和幫助表示衷心感謝!同時,對為本次會議召開日夜辛勞的全體會務老師和同學們表示誠摯的謝意!
二、第一階段主題研討:信託稅法
開幕式之後論壇進入主題研討。第一階段主題研討的內容是民法典時代的信託稅法問題,由浙大城市學院財稅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慧眾中國信託資管法治論壇召集人譚立教授主持。參與發言的嘉賓有何寶玉、陳少英、朱潤喜、任際、郝琳琳、劉繼虎,施正文、王惠、曹曉多進行了與談,主要探討了信託稅制的原則、民法典時代信託稅制的創新和優化、信託避(節)稅問題、信託所得稅收客體的歸屬等問題。研討熱烈,觀點鮮明,縱橫拓展,共識存異。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信託法專家何寶玉從立法工作者的視角、以「構建信託稅制的幾個原則」為主題,就當前構建信託稅收制度應當堅持的原則發表了看法。他認為,構建信託稅收制度不僅是理論課題,更是重要的實踐問題,應當堅持三個基本原則:一是信託中性原則:當事人採用信託方式處分和管理財產應當與他自己處理財產所承擔的稅負大體相當,不因採用信託而承受不相當的稅收;應當避免重複徵稅,不能讓信託財產重複承受不公平的稅負;要融入信託的特徵,讓實際受益者承受稅收負擔。二是社會公平原則:公益信託有利於促進社會公平,應當給予稅收優惠;要注意信託活動和信託業務的社會效果和財富分配的客觀現實,適應社會公眾的公平觀念,以更廣闊的視野、從社會公平的角度設計信託稅收規則。三是立足實際原則:各國的信託稅制都是在各自的政治、經濟體制下,從自身實際出發建立的,當前構建我國的信託稅制必須從我國的信託法律制度和信託實踐出發,立足於現行稅收制度,遵循稅收制度的基本原則,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實踐面臨的突出問題,不能照抄照搬國外的信託稅制。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陳少英作了關於「民法典時代信託稅法的創新與優化」的發言。她指出,《民法典》凸顯保護私有財產權的基本價值,而民事主體所享有的財產和財產權利是其設立信託時的信託財產來源;財稅法則已成長為一門以「公共財產法」為主線的新型的、交叉性「領域法學」。稅法與民法分別從縱向和橫向構成了對私人財產權的雙重保護。同時,稅法的性質已非典型的公法,而是帶有私法色彩非常濃厚的公法。在「從契約到信賴」轉型的現代社會,人們越來越多地處於信賴關係當中。《民法典》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已在稅法中得以適用,在信託稅法的理論創新中,也應引入稅收誠信主義原則。信託財產「權利分離」和財產獨立,導致財產及其收益的歸屬界定困難,產生了信託課稅的特殊問題。在我國信託課稅中,突出存在著重複徵稅問題與稅負不公問題。前者源於信託「雙重所有權」原則與民法「一物一權」原則的衝突,而現行稅法對此缺乏特殊性考量;後者因沒能堅持稅收法定和稅收公平原則,使證券投資基金享有特殊的稅收優惠。為此,必須在稅收公平原則的指導下運用實質課稅原則。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施正文首先肯定了前面兩位嘉賓的觀點,認為信託中性原則是信託稅制構建的核心原則;但為了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也應當發揮信託稅收的調節作用。由於信託制度淵源於英美法系,與我國法制傳統存在天然差異,不可盲目照搬外國經驗。施教授肯定了財稅法與民法典的密切聯繫,它們分別從公私法角度對財產權進行調整和保護。中國信託稅制建設要同時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堅持實質課稅原則,消除信託活動重複徵稅,促進信託業發展;二是健全反避稅制度,防止利用信託逃避國家稅收,促進公平競爭。
內蒙古財經大學經濟學院院長朱潤喜教授就「信託避(節)稅問題」發表了自己的觀點。他首先就信託的概念、信託在我國發展的前景、兩大法系對信託收益處理的不同及強調要運用信託方式增加財產收益四個方面進行闡述。其次圍繞信託的避(節)稅問題,重點分析了農業生產經營所得課稅問題,以推動現代農業建設。他認為,在中國必須解決小農土地碎片化經營問題,必須促進土地流轉、發展規模經營,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因此,土地的託管和流轉是非常廣闊的,應該大力推廣普及信託這種工具,讓農民轉變觀念,通過信託方式將自己的承包地流轉到農業企業,特別是效益好的農業企業。
遼寧大學法學院教授、遼寧省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任際分享了「家族信託資產運作與信託徵稅雙穩定分析」的觀點。首先,她提出了家族信託資產運作與稅收雙穩定分析的觀點。一是分析家族信託資產運作和信託徵稅不同模塊。其背景問題應區分為形態表現和背景因素,也就專業的資本收益分析。需謹慎看待家族信託和一般信託的形態區別,對家族信託和一般信託來說,資產運作是一個最重要形態。資產通過運作形成資本,在盈利狀態通常需徵稅。因此,家族信託和一般信託的關聯互動非常明顯。第二,家族信託資產運作是信託與徵稅的一個交叉問題。它不僅是平行關係,其本身不同節點當中即在不同層面碰撞,它是資產投資的必備事實,而徵稅可以針對資產運作而形成的資本收益內容。第三,家族信託資產運作和信託徵稅雙穩定的制度內容。一是制度驅動問題,二是雙穩定目標,以保持激勵制度和驅動關係。這包括三個因素:(1)法律預設立法。主要是法律意識,正確認識偷漏稅、避稅等基礎。(2)家族信託如何實現激勵機制,並建立監管機制。這存在兩個領域的交叉問題。(3)公民的稅收利益與稅收管轄權必備關係。雙穩定就是判斷這個非常目標的重要原則,而且它既是路徑也是目標。
浙江工商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惠教授對朱潤喜、任際兩位教授的發言進行了點評。她認為家族信託一般具有隔離債務、降低家族資產風險、避免家族成員之間財富分配不均而引發糾紛、家族財產稅務規劃、慈善等功能,故家族信託既可能是自益信託,也可能是公益信託,但所有家族信託都會考慮其中的稅收問題,而且往往避稅是最主要的功能。在遵循稅收公平、中性、稅收效率基本原則下,稅法追求實質課稅與反避稅,維護公法、防止私權濫用的同時,也須防止公權濫用。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稅法研究中心主任郝琳琳發言的主題是「CRS與個稅新法背景下的家族財富傳承」。她首先介紹了CRS規則,闡明了CRS對稅務透明化成為趨勢和潮流的重要意義。無獨有偶,我國新個稅法的推出,明確了納稅主體的界定、引入了反避稅條款,體現了我國將致力於構建個人所得稅合規與公平新格局的決心。另外,郝教授通過一個因應對新個稅法而變更家族信託的典型案件,總結得出高淨值人士將金融資產轉移到美國來規避CRS並不是一個可持續的合規解決方案。最後提出,面對正在走向全球稅務信息透明的時代,諸如開曼群島、BVI等許多著名的避稅地都紛紛做出了相應的舉措。高淨值人士更應以「合規」為本接受專業機構可持續、個性化的整體稅務規劃,讓財富得以保護和傳承。
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湖南省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繼虎對信託所得在稅法上的歸屬進行了系統分析。他認為,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複合型交易模式,其分割性、隱匿性、靈活性的財產權利結構,給信託所得歸屬帶來了制度上的障礙。我國在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的背景下,應堅持稅法與民法相協調原則、實質課稅原則、整體課稅原則,科學對待信託所得的歸屬,克服重複徵稅與信託避稅共存的困境。在受益人特定的條件下(普通信託、固定信託等),遵循信託導管理論,信託所得論為受益人的既得信託利益,對受益人課稅;在受益人不特定或不存在的條件下(裁量信託、累積信託等),遵循信託實體理論,兼顧稅收效率,將信託擬制為納稅主體,信託所得論為信託實體的累積所得,對信託實體課稅,由受託人代繳;在受益人虛置條件下(可撤銷信託、可變更受益人信託等),適用信託否認理論以「刺破信託面紗」,信託所得論為委託人保留信託利益,對委託人課稅。最後,劉教授呼籲,我國應儘快修補稅法,出臺信託課稅特別條款。
遼寧大學中國老齡政策法律研究所副所長、遼寧省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曹曉多對前面幾位教授的觀點表示肯定。她認為,信託財稅研究過少,而前幾位專家的探討為此方面的研究奠定了基礎。她認為,由於CRS要求公民信息交換,而且是國與國之間在稅務信息領域的自動交換,勢必會涉及或影響到家族財富的延遞方式,所以將CRS規則和家族財富的繼承契合起來展開研究理論上是一個創新。更為重要的是,將CRS與個稅的規範相結合,共同聯動家族財富的傳承。CRS與稅法為家族財富提供的法律機制有一個新的背景空間。CRS通過推動全球稅收的合作來改善稅收的透明度,防止利用跨境帳戶來逃避稅,儘管它的強制性法律表現目前還有爭議,但是已經起到了實現稅收目的的作用。同時,徵收客體不僅具有具象性,還帶有設定的特定性,要將稅收所得、保證徵收的客體與制定法相互結合從而進行通盤分析,通過辯證的特定客體的目標定義來解決客觀性和長遠性問題。
三、第二階段主題研討:以信託稅法為主
第二階段研討的主題以信託稅法問題為主,也涉及家族信託法律問題,由寧波大學法學院趙意奮教授主持。參與發言的嘉賓有倪受彬、金錦萍、王帥鋒、王湘平、何佳贇、李萌,樓建波、李魏為與談人,主要對資產管理信託與民法典的制度銜接、慈善信託稅制的困境及其出路、信託課稅的路徑問題、中國大陸信託稅制反思等問題進行了探討。
同濟大學上海國際智慧財產權學院教授、教授委員會主席倪受彬的發言集中於《民法典》與信託法的銜接。倪教授認為,《民法典》規定了若干對他人財產的管理制度,如代理、監護、公司制度。與這些制度相比,信託受託人制度的穩定性較強,靈活性較大,委託人人數不受限制,也可以比合夥更容易籌集社會資本。這符合資產管理的長期性和專家管理的市場需求。公司制,特別是股份公司,本質上也是對他人財產的管理。但是一方面,董事等管理層與管理的財產合併成了一個法人,管理人的信義義務對象包括了股東與公司兩個向度,與信託的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不同;另一方面,判斷公司董事的注意義務標準,是商業判斷原則,而信託法中的受託人信義義務的判斷原則是「受益人利益最大原則」,其間的原因是受託人比公司董事會擁有更多的投資便利。但是,作為法的原則,受託人的義務則呈現出強制化與標準化的趨勢,即不得在信託合同中排除,或合同沒有規定時,司法應該強制置入。
北京大學法學院金錦萍副教授、博導對慈善信託稅制的困境及其出路問題進行了探討。首先,她認為慈善法雖然規定了慈善信託可以享受稅收優惠,但是缺少了相關配套制度,導致這一規定無法落地。由此,她提出了慈善信託制度存在的兩大障礙:一是信託制度作為基礎性制度的缺失;二是與其他從事慈善事業的組織形式相比,處於稅收不平等地位。關於慈善稅制能否直接適用於慈善信託,她從兩個層面進行了剖析:非營利組織所得稅減免政策和公益捐贈稅前抵扣制度,認為慈善稅制不適用於慈善信託是有問題的。這裡的關鍵是,要確定慈善信託的屬性——財產關係還是實體?其有效解決方案在於進行公益檢測,經認定具有公益性的慈善信託應該適用關於非盈利組織和公益捐贈稅前抵扣相關稅收政策。她認為,根據慈善法的規定設立了慈善信託,經民政部門備案,且經過了公益性監測,獲得稅務部門的公益認定,並得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才是具有規範意義的慈善信託。
北京大學法學院樓建波教授對倪教授、金教授的發言進行了評議。他同意倪教授的觀點,從代理到完全的所有權轉讓,轉讓的權利越來越多,並指出倪教授將信託放在這個譜系中考察是一個很好的思路,可以延伸到對各類信託的考察。例如,從消極信託(通道信託)到積極管理型信託,權能讓渡,由少到多,委託人的權利,由弱到強。針對金教授的發言,他補充指出,慈善信託和商事信託有一個很不一樣的地方,實踐中很多商事信託實際上都是一錘子買賣,它更多的是一個SPT。但是,大部分慈善信託可能是要在較長的時間裡去從事慈善公益方面服務的。所以,也許有必要換一個思路,把慈善信託也當作一個基金會這樣的組織體,賦予它同樣的稅收地位。
京都律所家族信託法律事務中心王帥鋒受高慧雲教授委託,就中國大陸信託稅制反思問題進行了主題發言。首先,他從制度和實踐層面對中國大陸信託稅收現狀進行了簡要說明,指出信託稅收存在納稅主體不明確、重複徵稅、缺乏信託反避稅機制等問題。然後,就臺灣人是否可以成為大陸信託的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臺灣稅務居民成為大陸信託的委託人、受益人產生的稅收進行了分析。通過臺灣信託稅制的分析,最後他認為信託稅制應堅持以導管理論為主,實體理論為輔。這樣,信託稅制的構建會更為科學。
中南大學王湘平博士探討了信託課稅的路徑問題。他認為,在稅法原理下信託行為有效成立時,受益人取得信託收益權,享有獲取信託利益的資格。在委託人將信託本金財產的利益輸送給受益人時,本金財產應當被課徵遺產稅或者贈與稅。按照遺贈稅制原則,委託人或受益人應被課徵遺產稅或者贈與稅。在信託原理下,受託人是委託人法律人格的延續,信託設立環節不應被課稅;信託行為是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財產轉移而具有物權效力的處分行為和受託人與受益人之間具有債權行為的原因行為之複合行為。那麼,在信託課稅上因物權處分行為而被課稅還是因債權原因行為而被課稅?由於稅收界定為債權債務行為,因而應以債權原因行為而課稅。儘管在課徵遺產稅或繼承稅中,因受益人可能不知情或者不存在的問題而導致無法課稅或遲延課稅。總體來說,信託本金財產在委託人死亡時課徵遺產稅,在贈與行為完成時課徵贈與稅。信託應該在信託原理下構建課稅機制,並符合實質課稅原則和量能課稅原則。
蘭州財經大學研究生何佳贇代替其導師史正保教授進行了「民法典背景下遺囑信託發展面臨的稅收法律問題」的發言。她從遺囑信託概述、發展現狀與稅收環境、我國遺囑信託發展面臨的稅收法律問題、構建我國遺囑信託稅收法律制度的思考等方面闡述了自己的觀點。她認為,信託的避稅功能既是優勢又是挑戰,如何在實現委託人合理避稅與財富傳承的同時保障國家稅收,是焦點所在。目前我國信託稅收相關立法缺失與滯後造成了遺囑信託領域極大的稅收矛盾,尤其體現在房產等非現金資產上,納稅主體、客體、稅目稅率、納稅環節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阻礙了我國遺囑信託的發展。對此,她提出要在堅持受益人納稅原則與實質課稅原則的基礎上參考繼承的相關規定明確上述問題,並對減免稅的相關政策進行完善。
蘭州財經大學法學院李萌副教授就家族信託的法律價值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她闡述了家族信託的法律屬性與本質,認為「民事信託」和「商事信託」是大陸法系國家對信託的分類方式。家族信託由於其主要是包括財產處理方式在內的民事關係,應屬於民事信託。但是,如果能夠將家族信託按照英美法中信託的分類方式認定其本質屬性,則能夠更加充分理解和發揮家族信託的靈活性,並能夠深刻認識家族信託根據其設定目的如何選擇不同的設定方式。信託設立時可以根據不同的目的選擇設定方式,因此家族信託極具靈活性,這是其重要魅力之一。同時,「破產隔離」、實現財產永久存續及合理合法節省遺產稅等,也是家族信託吸引委託人的重要原因。因此,應當在合理合法的前提條件下充分發揮家族信託的這些優勢。家族信託另一個吸引人之處就是受託人的信義義務。信義義務和我們在合同之中明確約定受託人有什麼樣的義務不同。它不是從正面告訴大家受託人應該做什麼,而是從反面告訴大家受託人不該做什麼。所以,它很好地彌補了合同義務的缺陷。此外,她表示如果僅僅將家族信託看作是信託產品的話,無疑是令人遺憾的。因為,家族信託所帶來的家族精神的傳承比其財富傳承更具價值。
盈科家族信託中心主任兼首席律師李魏作為與談人,重點介紹了國內遺囑信託的立法背景與發展實務。李魏律師指出,《信託法》明確了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但我國《繼承法》中並無信託的相關內容。本次《民法典》首次明文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填補了立法上的這個空白。自然人擔任受託人的家族信託,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民事性家族信託,與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的營業性家族信託相比,民事信託更接地氣,不僅夠靈活、功能強、成本低,而且不受銀保監會37號文的限制,對於非資金財產的家族信託應用有很強的優勢,在高淨值人群中很受歡迎。他認為,遺囑信託一定能夠成為廣泛應用的財富保護和傳承方式。
四、第三階段主題研討:家族信託
下午1:30開始第三階段的主題研討,其對象是家族信託法律問題,由承信全球家族辦公室首席律師孫長剛主持。韓良、汪其昌、席月民、葉家平、周明勇對離岸股權信託的設立與治理架構、信託財產獨立性與中國信託法委託人權利的衝突、我國應建立數據信託制度、中國家族信託實務法律問題與改進建議、農業生態資源信託制度等問題進行了交流。譚立、熊進光、吳長軍對前述發言的有關內容進行了回應和分析。
南開大學教授、京都家族信託法律事務中心主任兼首席律師韓良進行了「離岸股權信託的設立與治理架構」主題發言。其內容是:第一,離岸股權信託設立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設立地點以及私密性、股權信託財產法律權屬的保護、稅收以及CRS披露的要求、股權信託的治理模式等,也要考慮經濟實質法案上的要求。第二,離岸股權信託要選擇好受託人。目前離岸股權信託的受託人有自然人、私人信託公司、持牌信託公司、私人基金會等。私人信託公司與私人基金會作為受託人是我們不熟悉的。第三,離岸股權信託的治理。離岸股權治理架構設計時要考慮三種因素:一是股權信託治理架構的合法性,二是受託人信義義務的遵守與權力的適當制衡,三是在受託人、家族成員、非家族成員的管理層之間搭建一個科學有效率的治理機制。實踐中存在三種不同的股權信託治理模式:一個是境外上市公司的架構,最終股權的控制人是信託受託人,在開曼的公司作為上市主體,通過香港在大陸採取股權投資或者協議控制的方式。潘石屹和張欣夫婦設立的離岸股權信託是其典型的表現形式。二是私人信託公司的治理架構。他簡單介紹了VISTA架構,受託人主要職責是持股而非管理、受託人必須遵守董事會規則。三是託管和管理分離的架構。管理受託人和託管受託人是分離的。另外還有私人基金會架構,基金會的治理架構對於我們大陸法系的人相對熟悉和好理解,中國大陸有必要引入私人基金會作為財富管理與傳承工具。
上海對外貿易大學汪其昌副教授對「家族信託中信託財產獨立性與中國信託法委託人權利(力)的衝突」進行了分析,包括信託財產獨立性的內容、信託財產獨立性與我國信託法第四章第一節委託人權力的衝突以及這種衝突的根源。他認為,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一套法律規則,表現為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固有財產、破產隔離、不得強制執行、不得抵銷和禁止混淆等。中國信託法賦予委託人的權力特別大,有知情權、解任權,還有處分撤銷權,還有委託人對受託人進行處罰、賠償、處置權等。在家族信託中,委託人這麼多權力和權利與信託財產獨立性原則是背離的,因為信託財產獨立性原則要求賦予受託人自由裁量權,否則喪失信託財產的獨立性。這就是刺破信託面紗。而且,一旦受託人懈怠和濫用信託財產時,不能利用追蹤原理推定信託,來追蹤這個信託財產。對信託獨立性原理的理解不到位與我國對信託法理研究不到位有關。最後,他指出我國研究制定信託法的時候應修改《信託法》第二條,重新定義信託法律關係。我國原先制定信託法時有三個基礎理論沒有展開研究:英國封建關係法、地產權法和衡平法,學教義法學和條文法學那套,注重條文移植,不尋條文背後的精神實質和規則的相互配套。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經濟法研究室主任席月民研究員的主題報告是「我國應建立數據信託制度」。他建議引入數據信託制度,以解決我國個人信息保護制度供給不足難題,有效應對數據安全風險。他認為,數據信託是數據權義結構化安排的理想工具,相較於數據委託合同而言,數據信託顯示出更多的靈活性和優越性。他結合英美等國數據治理實踐,強調了數據信託的實際應用價值。最後,他建議我國《數據安全法》引入數據信託制度,重點解決三個重要法律問題,即依法明確數據信託的法定信託屬性,將信託目的緊緊鎖定為維護數據安全;依法明確數據信託的信託財產範圍,並確保其獨立性;依法明確數據信託中的信義義務,切實保護信託受益權。
浙大城市學院財稅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譚立教授對前述三位的發言進行了與談。他認為,數據信託這個主題非常新穎,與《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關係緊密。這要對數據財產權性質、歸屬及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確,為數據信託提供基礎。但是,我國《數據安全法》中稱為「數據」的對象,在《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稱為「信息」,容易造成混亂。數據財產作為信託財產去做有關的信託安排,裡面問題很多,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領域。對於離岸股權信託設計,需要理論與實務相結合,還要考慮法律環境和稅制差異等因素。信託財產的獨立性與委託人權利衝突問題,在日本一般認為信託主要是受託人與受益人之間的事,委託人在設立信託之後就退出了信託關係,故很少發生這種權利衝突。但是,在我國信託法賦予了委託人過多的權利後,信託財產能否獨立成為一個問題。
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葉家平律師進行了「中國家族信託實務法律問題與改進建議」的主題演講。首先,他從閱讀經歷中介紹信託在英美國家的歷史淵源和在經典名著中的應用,以及國內信託法的立法過程和國內信託機構在家族信託領域展業歷程等,認為家族信託不能是純自益信託。其次,他指出由於目前信託稅收、信託登記制度的闕如,導致國內信託公司開展的家族信託多為資金信託,股權信託、不動產信託多數情況下僅是底層資產為股權或不動產,純正意義上的股權信託、不動產信託在現實中難以開展。第三,對於受託人的管理能力問題,他認為當下國內信託機構對家族信託的資產管理能力、投資能力還有待進一步發展,這其實也是家族信託在國內發展不可逾越的階段。第四,針對英美法系的反揮霍信託、保護信託和教養信託問題,從理論角度探討了家族信託的信託受益權的限制問題。最後,他提出立法理念應當優先於具體制度,信託法不應是信託公司的法,期待未來《信託法》的修法不能僅僅立足於基於監管需求,而應更多回應《信託法》作為資管業務基本法的法律地位問題。
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熊進光對葉家平律師的發言進行了點評。他認為,目前我國無論是家族信託或者是全部的各類信託,更多的是資金類信託。首先,家族信託是財富增長而興起的一種新服務;其次,由英美法系國家引入的信託對於我國的功能來看,其中之一是傳承性,且不僅是財富的傳承。第三,關於信託立法問題。他認為,立法不應是僅僅解決信託公司發展問題,而是要更多地解決包括普通百姓或者說具有一定財富階層的人其財富傳承或者其他方面的傳承要求。他提出了兩方面意見:一方面,就制度而言並不是資金信託也不是金融信託,更多的應該是財產信託。另一方面,要給家族信託提供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這要求:(一)防止修法僅僅限定在金融監管方面;(二)應更多地從信託財產的分類方面考慮,且需作明確規定;(三)應持一種開放的態度,並回歸信託法的本源,即是財產的信託而不是資金的信託。
河北金融學院高級經濟師、法統計學研究中心主任周明勇發言的主題是「農業生態資源信託制度研究」,其學生諶美景代為報告。她認為,鄉村振興正面臨著生態資源零星化、資金不足、創新人才缺乏等問題,儘管農村生態資源信託制度創新的「兩山」理論實踐,能相對化解這些問題,但也可能存在農民職業保護不到位和收益要素分配不公平等新問題。因此,為了落實法治理念下的「兩山」理論,要加強政府對農民的再教育,建立基於行為法統計學的信託項目商業秘密數據監管和農民利益保護監管及相關的問責機制,以完善農業生態資源的信託制度。
北京物資學院法學院副院長吳長軍教授對周明勇的演講進行了點評。首先,農業生態資源信託制度的選題比較新穎,聚焦農業生態資源與信託制度的融合。其次,研究視角有法哲學價值觀的考量,有法統計學相關的方法。第三,從農民角度或者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角度,對於集體土地所有權、承包經營權進行信託安排,生態與環境資源信託制度使得利益最大化,是一個可行的路徑。大數據技術、統計技術的引入使信託能夠保障制度運行與監管能夠更有效。最後,生態資源的信託制度設計與實施,需要結合我國國情、綜合平衡協調各主體的利益關係,才能使信託制度更好地應用於新農村建設和鄉村振興戰略中生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發展。
五、第四階段主題研討:以家族信託為主
下午15:00大會進入了第四階段,由北京物資學院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吳長軍主持,主要探討了家族信託的相關法律問題,也對涉及的信託稅制進行了研討。李文華、周天林、朱國華、趙磊、譚立圍繞「歐美大陸法系諸法域對家族信託的重塑」、「家族信託中的受益人、委託人變更問題」、「中國法語境下的家族信託破產隔離功能」等主題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文華就「歐美大陸法系諸法域對家族信託的重塑」進行了主題報告。第一是20世紀前這些法域對家族信託的接受;第二是20世紀後這些法域對家族信託的重塑;第三是初步的結論。第一部分介紹了20世紀前在南非、路易斯安那和魁北克等法域,其存在的只有對英國的trust的移植而沒有改造。第二部分介紹了20世紀後這些法域對包括家族信託在內的信託制度的重塑。這些法域包括以德國為代表的歐洲大陸國家和魁北克為代表的一些美洲地區,它們都根據自己的情況,結合信託的優勢和特點以及本法域固有的一些傳統對源自英國的信託進行了改造,實現了家族信託的本土化。第三部分介紹了他的研究結論:在大陸法系國家做家族信託,只有與本國的固有法律制度相結合,其才有生存的空間;利用好本國固有的與家族信託類似的法律制度,同樣可以起到與家族信託類似的作用。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周天林律師就其論文「家族信託中的受益人、委託人變更問題探討」進行了分享。首先,家族信託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部分,並點明了法理上需要注意的一些問題。第二,從事家族信託過程當中經常遇到的一個實務問題是連續受益人問題。我國信託法對連續受益人這個問題沒有直接的明文規定,因而在實務當中引起較大的困惑,希望在將來信託法修改時能夠對家族信託當中連續受益人的制度做一個直接規定。第三,實務中家族信託合同中常約定:在信託存續期間,如委託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則委託人變更為其配偶。此種情形的本質是在特定條件(委託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且委託人的配偶同意)下,委託人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移,即委託人地位的變更。為保護信託受益人的利益,維護信託關係之穩定,原則上信託存續期間,信託的委託人不應發生變更;但可約定信託法發生修改而涉及委託人地位的變更時,則依法予以修改,以保留操作上彈性空間。此外,他還就信託等資管產品受託人謹慎投資義務法律實務進行了簡要探討。
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浦江法制論壇副主席朱國華從投資者的適當性義務角度,探討了穿透式金融監管制度的價值意義、價值衝突以及完善對策。首先,對適當性義務和穿透式金融監管的概念進行界定,緊接著通過解析南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分析適當性義務建立的目的。其次,他指出雖然穿透式監管是符合金融安全、金融效率、金融深化以及實質性公平正義理念的,但也確實會與傳統的法律價值相衝突。最後,他認為穿透式金融監管這一制度仍然需要進一步的探索與完善,並對此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包括建立資管產品的綜合檢測系統、加強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設、遵循意思自治、保證司法獨立性等。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商法研究室副主任趙磊研究員從高鐵下車後補上了「中國法語境下的家族信託破產隔離功能」主題發言。他就信託的財產歸屬、破產隔離以及信託公司的能力發表了自己的意見。首先,他指出根據現行立法,家族信託財產的破產隔離功能難以實現。《信託法》第2條規定,信託財產是委託人「委託給」受託人的,第14條第1款又規定:「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那麼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人到底是委託人還是受託人?法律並無明確規定,而是採取了模糊處理的方式。雖然在《信託法》第15、16條規定了信託財產相對於委託人、受託人財產獨立的原則,但在實務操作中,是否納入破產清算財產以財產所有權權屬為準,信託財產很難實現作為獨立財產的破產隔離功能;其次,如果要解決上述問題,應該建立規範的信託財產登記制度,使其具有較強的公示公信效力,賦予其真正的破產隔離功能;最後,趙磊教授認為,我國目前家族信託實務中受託人的履職能力大多不高,如何保證信託財產的保值、增值,是實務中普遍存在的難題,道德風險的防範和代理成本問題也亟待解決。
最後,浙大城市學院財稅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譚立教授關於家族信託的含義、分類及其稅制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一提家族信託就想到高大上的東西,屬於富豪們的專利,與普通人無關,這是不正確的。家族信託是以家庭或家族財產的保護、管理與傳承為主要目的,以家庭或家族成員為主要受益人的信託活動。其核心要素是,以家庭成員為委託人設立,以其家庭或家族成員為主要受益人,也就是說家族信託關係主要存在於家庭或家族成員之間。家族信託具有財產代際傳承的功能和定製化特點。銀保監會關於家族信託的定義存在限制受託人於信託公司、設立門檻等問題。家族信託根據委託人財產水平、設立信託的財產數額及信託目的與功能的不同,可區分為普通家族信託與高端家族信託;根據受託人主體屬性的不同,區分為機構受託人信託與個人受託人信託。我國家族信託稅制存在主體客體、稅目稅率、納稅環節、徵稅法規不明及稅制競爭劣勢等問題。從理論上看,信託稅制類似於投資稅制,但也有所不同。凡是投資不徵稅的,信託必然不徵稅;凡是投資徵稅的,信託未必要徵稅。為此,他提出信託設立無稅或輕稅(信託導管理論)、受託人不納稅、信託收益及時納稅(一年一清)、開展信託稅制試點、啟動信託稅制立法、進行配套改革等建議。
中國政法大學信託法研究中心主任趙廉慧教授因時間衝突未能到會發言。其準備發言的主題是「民法典中的遺囑信託」,主要觀點和內容為:第一,遺囑信託的撤回問題。基於遺囑信託的隨時可以撤回的特點,遺囑信託對委託人沒有破產隔離功能。與此相關的另外一個問題是,新遺囑(信託)如果被撤回,舊遺囑(信託)能否復活?第二,應當研究遺囑信託財產在轉移給受託人之前的歸屬問題。不能成為沒有歸屬人的財產,哪怕這些人只是技術上的財產權人。否則,就只能法定繼承,使委託人意願落空。第三,關於遺囑執行人、遺產執行人和信託受託人的問題。民法典的進步是,完善了遺產管理人的擔當和職責。但是缺陷也十分明顯:按照普通侵權對遺產管理人的義務作出了規定。第四,應當探討遺囑信託等民事信託中受託人義務的特殊性。並不能必然得出遺囑信託的受託人的義務比商事信託受託人的義務要輕的結論。第五,需要研究法院在遺囑信託等家族信託當中的新角色。
合肥學院江玉榮教授原定發言主題是「基本養老基金投資保底收益的反思與修正」,後因其單位的學術論證會未能如願。其主要內容是:截止2019年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已先後與22個省(區、市)籤署委託投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合同。基金委託人地方政府與作為受託人的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籤署的是保底收益合同,保底收益率為委託資金到帳當年的五年期記帳式國債算術平均發行利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是以信託制度為主要框架,保底收益借鑑了養老基金投資普遍存在的風險補償機制,它實際上是平滑養老基金投資不同時期的收益,並不屬於信託制度中禁止的剛性兌付範疇。但是,這並不能化解養老基金投資風險,也不能彌補監管不足,反而與養老基金的長期投資性質相違背。破解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保底收益弊端關鍵在於做好養老基金制度的頂層設計,分門別類採取風險控制措施,樹立長期投資理念並輔以配套措施,並完善以信託為主的內部制衡機制和外部監督機制。
中國投資協會評價中心秘書長、首都師範大學信用立法與評估研究中心研究員薛方的發言主題是「生態信用體系的創建——基於麗水的實踐」,因網絡直播過程中溝通失誤,造成其錯失發言機會。現摘要如下,以饗讀者:生態環境作為公共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特徵,使生態治理已成為全球性的挑戰。在我國邁入「十四五」計劃,特別是承諾「2030年達到碳排放峰值」的今天,亟需對生態治理體系的法治理念、公共政策、治理模式等作出時代性和建設性回應。源於羅馬法的自然資源公共信託原則及其公益理論和制度設計,給予我國生態文明建設以啟示和借鑑。他以浙江省麗水市「中國生態信用第一市」實踐創新的視角,首次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現代治理體系和社會信用體系的交叉領域,系統提出了「生態信用體系」的概念、定位、機制和建設路徑,並闡釋了生態信用機制的獨特功能:多元跨域跨周期治理、庫茲涅茨曲線的對衝和資源配置功能。
六、會議總結及慧眾論壇介紹
下午17:20慧眾論壇召集人譚立教授代表論壇主辦方對本次會議進行了簡短總結。本次論壇經過上午以信託稅制為主和下午以家族信託為主八個多小時的熱烈研討,取得了許多非常有益的成果,也揭示了一些值得進一步深入研究、交流的問題。會議開得很圓滿,達到了預期目標。特別感謝參會的各位嘉賓、代表的大力支持,感謝參與會務的老師和同學們的辛勤付出。第二屆慧眾中國信託資管法治論壇勝利閉幕!
慧眾中國信託資管法治論壇簡介
慧眾中國信託資管法治論壇召集人譚立教授
慧眾中國信託資管法治論壇原名慧眾中國信託與資產管理法治論壇,是專門研討信託與資產管理法治理論與實踐問題的交流平臺,於2019年9月在杭州成立。本論壇的宗旨是匯集全國乃至全球信託與資產管理法治領域的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監管人員及客戶等各方面的資訊,依靠眾人智慧,理論與實務一體化,跨學科、跨領域、跨國界,立體式全方位開展研究、交流與合作,切實有力地推進我國信託資管法治理論與實踐,讓信託資管這種靈活有效的財產管理方式造福於國家和人民。
「慧眾」是本論壇的品牌名稱,為匯集眾人精深智慧,共商信託資管法治之意。
論壇標誌整體為一個銅錢,意示財產,是信託資管的對象;三個小銅錢鑲嵌於大銅錢之中,並相互交替、動態連接,象徵財產的管理運用;三個銅錢呈三角形分布形似「眾」字,圍成一圈意指眾人在一起研討問題,指明論壇之品牌和功能。
圖:葉定川、周龑棟
文:譚立、夏菲菲、徐志豪、湯冰冰、徐江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