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論普遍認為,行為人以殺人故意,而誤將白糖當作砒霜給他人食用時,成立殺人未遂;行為人以殺人故意,誤將稻草人當作真人而開槍的,也成立殺人未遂。如此之類的說法意味著,只要有殺人的意圖,什麼樣的舉動都可以成為殺人行為;只要是在罪過支配下實施的舉動,皆可成為符合客觀構成要件的行為。這顯然是說,客觀行為及其結果的性質,完全是由主觀心理決定的。但是,一方面,這種說法必然導致客觀構成要件名存實亡,導致司法機關根據心理狀態甚至根據被告人的口供認定行為的性質;另一方面,這種說法僅僅將客觀行為視為罪過的徵表,使客觀行為喪失了內在的意義。其結局是,刑事責任的根據在於行為人的危險性格或主觀罪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