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21日)晚開始,一段視頻在朋友圈和社交媒體平臺瘋傳,視頻顯示公交車上一乘客暴打另一乘客後,又毆打駕駛員。22日,上遊新聞·重慶晚報慢新聞記者從多個獨立信源獲悉,此事發生在重慶萬州25路公交車上,目前打人男子已被警方控制。
視頻截圖
視頻顯示,事發當時,一名男子站在25路公交車的車廂前段右側的一個座位旁。視頻畫面中男子當時正在跟司機爭辯著什麼。這名男子在爭辯時顯得很生氣。突然,他猛地站起身來衝到前方駕駛室旁邊,衝著旁邊站著的一名男性乘客進行毆打,男乘客在毫無防備的情況下被男子打到了一邊。
打了乘客後,男子並沒有停手,而是繼續衝向了駕駛室,對著司機的頭部狠狠地打了好幾拳,還有女性乘客從前排座位起身跑向後方……
據悉,事發之後司機和被打乘客報了警,目前當地警方已介入調查。
對「行駛過程中」一詞的認定
目前,影響案件定性的關鍵事實是,男子毆打司機的違法行為發生時,車輛是否在「行駛過程」中。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9年1月8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運輸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該《意見》表示:
一、準確認定行為性質,依法從嚴懲處妨害安全駕駛犯罪
(一)乘客在公共運輸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杆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二)乘客在公共運輸工具行駛過程中,隨意毆打其他乘客,追逐、辱罵他人,或者起鬨鬧事,妨害公共運輸工具運營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妨害公共運輸工具安全行駛,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上遊新聞·重慶晚報慢新聞記者獲悉,事發的時候,公交車剛好到站,司機正在等待乘客刷卡、投幣上車,車輛屬於停止狀態,但並未熄火,是否屬於法定的行進狀態,需要進一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