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市北李滄全域禁放煙花爆竹
舉報查證屬實給予舉報者獎勵
市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煙花爆竹燃放問題近年來引發廣泛關注。7月19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以及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建成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其他區市也可劃定本轄區禁放區域。而在重汙染天氣期間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將罰款500元。《規定》待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按照法定程序從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劃定了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包括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以及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建成區。十大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也在《規定》中得以明確,包括機關辦公場所,文物保護單位,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老年人休養場所,建築物的樓頂、陽臺、樓梯、走廊、窗口,林地、綠地等重點防火區,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倉庫、基地,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區(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場所。
《規定》提出,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製作煙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場所內,不得銷售煙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場所之外,不得銷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險性較大的煙花爆竹。因重大公共節日、慶典需要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承辦者應當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在指定時間、地點燃放。
《規定》明確,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加強對居民、村民、業主的宣傳教育引導。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工作。學校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煙花爆竹安全知識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教育。
對於違法行為,《規定》給出了明確的處罰措施。《規定》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涉及煙花爆竹違法行為的,有權進行勸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舉報。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酒店、賓館、婚慶公司等單位在承辦婚慶、典禮時,對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進行勸阻;對勸阻不聽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對於違反《規定》相關條款,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燃放煙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險性較大的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重汙染天氣期間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五百元罰款。
對違法製作、銷售、運輸、攜帶、郵寄煙花爆竹或者未經批准進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被棄置的煙花爆竹,由公安機關組織銷毀、處置。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記者 賈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