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田縣人民政府
關於全面禁售禁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藍政告字〔2020〕13號
為有效減少大氣汙染,改善環境質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西安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縣政府決定在全縣範圍內全面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全縣區域全時段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包括所有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原材料。
三、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違者由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在重汙染天氣三級以上預警及三級以上應急響應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500元罰款。對不聽勸阻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
五、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六、對違反《西安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製品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七、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託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承辦宴席服務的酒店、賓館經營者和從事婚慶、殯儀服務的單位、個人,應當提前向消費者書面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酒店、賓館經營者應當及時勸阻在其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經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九、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組織,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煙花爆竹有關工作。
十、各鎮街和縣公安局、縣城管執法局、縣應急管理局、縣生態環境局、縣交通局、縣民政局、縣教科局、縣市場監管局、縣供銷聯社等部門要落實好屬地管理責任和行業監管責任,對發現違規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要立即予以制止,對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等部門及時依法查處。
十一、廣大群眾應嚴格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關規定,自覺抵制並向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舉報非法生產、採購、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及時核查、處理、反饋。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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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田縣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