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定州市查處定州市吉康醫療器械經銷處發布虛假廣告及非法經營醫療器械案
基本案情: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有多名老人正在體驗溫熱理療儀,並有「老師」介紹產品。同時,店內張貼多張溫熱理療儀、健康淨水器的宣傳牌、宣傳畫。經查,當事人為增加銷售,一方面對康寶電解還原水機進行虛假宣傳,另一方面以每節課500元共計1萬元聘請所謂「講師」對店內顧客尤其是老年人過度宣傳,引誘老年人購買。至案發時,共銷售健康寶電解還原水機2臺,5980元一臺,共計11960元;銷售溫熱理療儀2臺,售價17800元一臺,共計356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河北省定州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屬於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當事人銷售的健康坊牌溫熱理療儀未進行二類醫療器械備案,其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該局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罰款6萬元;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該局向社會公告定州市吉康醫療器械經銷處無二類醫療器械備案表,並對其罰款1萬元。
2.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查處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網絡傳銷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以銷售面膜等化妝品建立網絡架構圖,利用高回報的獎勵制度引誘會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直接或間接發展會員數量、變相交納入門費和下線的團隊業績作為計酬依據。
法律依據及處罰: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為傳銷行為。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八條、第二十五條以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吊銷當事人營業執照;沒收違法所得17039257.21元,並處罰款160萬元。
3.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查處磁灸家居用品店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銷售杭州慈孝堂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慈孝堂」磁灸床墊等系列產品時,利用《鶴壁日報》《慈孝情》(慈孝堂內刊)等對該產品的性能、功能、用戶評價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法律依據及處罰: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於虛假宣傳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20萬元。
4.吉林省長春市查處長春某醫學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企業宣傳視頻中以消費者講述親身經歷等方式明示和暗示某膠囊具有治療心臟病、結腸炎、胃病及由前列腺炎症引發的性功能障礙等功效。另查,當事人在其官方網站「公司簡介」中宣傳「通過AWA系列產品來實現防癌、治癌、控癌、抗衰老的目的」。經查證,當事人的產品並不具備癌症的預防和治療功能。
法律依據及處罰:吉林省長春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40萬元。
5.吉林省通化市柳河縣查處卓雅商貿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店內播放床墊、玉磁枕具有治療疾病功能的宣傳視頻,在牆壁上懸掛有宣傳展示板,宣稱「床墊不是讓您買回去躺幾個月治療疾病,而是讓您搬回去躺一輩子延長壽命」等內容。經查證,當事人所宣傳的內容沒有相關實質性證明。
法律依據及處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縣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30萬元。
6.江蘇省無錫市查處宗某涉嫌從事無證無照經營、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租用某酒店三樓作為會銷場所,未取得營業執照,向老年人推銷石墨烯保健枕、紅景天苷藏族被,宣稱「石墨烯養生枕助眠安眠、活血化瘀,紅景天苷藏族被具有養生功能、增強血管壁的彈性」。但當事人無法提供相應的佐證材料。
法律依據及處罰:江蘇省無錫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20.1萬元。
7.江蘇省無錫市調查郝某、宋某等人組織傳銷案
基本案情:根據群眾舉報,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市場監管局會同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於2019年8月22日開展集中執法行動,成功搗毀傳銷窩點150個,查處以郝某、宋某為首的傳銷人員200餘人。經審查,郝某在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間擔任傳銷組織總裁,組織形成以老總、直接老總趙某、邢某、宋某等74人為核心的管理架構體系,組織、領導盧某、唐某、焦某等200餘人進行傳銷活動,涉案金額超1000萬元。
案件進展:該案涉嫌刑事犯罪,已移送公安機關。
8.江蘇省溧陽市查處某醫療器械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通過誇大宣傳水汙染的嚴重性和危害性,向顧客推銷中優淨水機,並通過現場講解PPT等方式,宣傳葛寶牌葛根提取物大豆磷脂軟膠囊具有治療高血壓、高血脂、糖尿病、老年痴呆等疾病的功效。
法律依據及處罰:該公司的上述虛假宣傳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0萬元罰款。
9.浙江省杭州市查處杭州興世亞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通過員工輪流口頭宣講或播放PPT等形式,對中老年人推銷百世樂高電位治療儀。當事人宣稱百世樂高電位治療儀具有調解自律神經系統、內分泌系統和免疫系統、防治各類慢性病等功能,適用失眠、神經衰弱、高血脂、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人群。經查,百世樂治療儀屬於第三類醫療器械,經核准的適用範圍僅為:對失眠、頭痛、頸肩痛、腰痛、關節痛及便秘症有輔助治療作用。
法律依據及處罰:浙江省杭州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20萬元。
10.浙江省寧波市查處九百歲(寧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自2017年6月起經銷福芝靈飲品、祥芝靈飲品和輕醒牌枸杞葛根飲品三種產品,宣稱產品是真正的靈芝「原液」,有抗腫瘤、抗衰老、保肝解毒、防治糖尿病等作用。經查,當事人所售的三種產品系涼茶類普通飲料,不含靈芝成分。
法律依據及處罰:浙江省寧波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50萬元。
11.浙江省湖州市查處浙江匯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組織、策劃傳銷及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與山東朱氏藥業集團有限公司合作生產百得吉奧牌筋骨冷敷凝膠(一類醫療器械),通過發展經銷商成為董事、全國總代理級別,在全國總代級別內形成三層網絡關係,上線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給付下線報酬。至被查處時,當事人發展董事級別經銷商20餘人,全國總代經銷商400餘人,省級、市級、縣級代理商1000餘人,銷售產品貨款1000餘萬元。
另查,當事人宣稱百得吉奧牌筋骨冷敷凝膠具有「90%失眠症狀改善率,99%頸椎病改善率,82%亞健康改善率,89%關節病痛改善率,90%女性宮寒改善率」等功效,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宣傳內容的相關依據。
法律依據及處罰:浙江省湖州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70萬元。
12.浙江省嘉興市海鹽縣查處王某英微信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浙江省嘉興市海鹽縣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稱,當事人通過微信推銷一款「固體飲料」並暗示該食品具有壯陽功能。2019年7月24日,海鹽縣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機關開展檢查,現場查扣當事人銷售的「固體飲料」27盒。經檢測,該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他達拉非藥物成分,被認定為有毒有害食品。
案件進展: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因當事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涉嫌犯罪,海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13.浙江省金華市查處金華市梨大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系廣州顏如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顏如玉系列產品最高級別代理商,通過微商渠道銷售產品。為了推銷產品,當事人通過微信、微博、手機APP以及線下組織培訓會、印製宣傳品等多種宣傳方式,對產品的性能、功能、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推廣活動、曾獲榮譽等內容進行虛假宣傳,宣稱產品「累計銷量唯一突破3億瓶,唯一獲得國家保健品認證批文的膠原養顏口服液品牌」,具有「淡化色斑、改善睡眠、消除痘痘、調節胃腸道功能、改善心腦血管疾病」等功效。經查,上訴宣傳所涉及產品均為普通食品。
法律依據及處罰:浙江省金華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00萬元。
14.浙江省台州市查處玉環翀源健康諮詢有限公司無證經營食品及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銷售場能健康器和納豆製品,宣稱場能健康器具有「改善血液品質和循環能力、平衡植物神經,淨化血液、活化細胞、安定神經,調解人體血液酸鹼平衡」等作用,宣稱納豆製品具有防血栓、溶血栓、抗凝血、降血壓等治療或保健功能。經查,該場能健康器為一款家電類電器產品,並非醫療器械;納豆製品僅為普通食品,不具備治療或保健作用,且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及處罰:浙江省台州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299.2257萬元。
15.浙江省杭州市查處杭州億健健康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保健食品違法會銷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現場經營場所面積約200平方米,有三間辦公室和一個大廳。經調查,當事人預先將會銷活動宣傳單頁通過街頭髮放、報箱投遞等方式進行宣傳。該宣傳單只是單純的介紹贈送產品活動,包括大米、雞蛋、洗衣液、手錶、鞋等,並不涉及其所經營產品的介紹。該宣傳單預留了當事人的聯繫方式,消費者收到宣傳資料主動聯繫當事人後,方告知其具體領取時間及地址。待消費者上門領取大米、雞蛋等商品後,當事人會以辦講座的方式介紹其所經營的產品,現場以患有「癌症」的病人現身說法等方式,把該公司銷售的僅為免疫調節、抗疲勞的「蟲草菌絲體片」誇大宣傳為能有效改善老人的失眠,緩解高血壓、心腦血管的疾病、心臟病、高血糖、血管硬化、糖尿病等治療作用,對「癌症」也有一定的功效。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36萬元。
16.浙江省湖州市德清縣查處郵購「同仁堂」假藥案
基本案情:德清縣市場監管局受理董某某關於「同仁堂止渴養陰膠囊」的投訴,經調查,董某某通過電話郵購方式購進「同仁堂止渴養陰膠囊」(標示批准文號:國藥準字Z20080441,生產企業: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製藥廠),國藥準字Z20080441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製藥廠取得的藥品批准文號,從藥品名稱、包裝、說明書內容等方面幾乎未發現異常,但藥品的包裝相對粗糙,產品批號、生產日期、限用日期印刷存在瑕疵。經檢測及協查,上述藥品檢出化學藥品「格列本脲」「鹽酸二甲雙胍」且非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製藥廠生產。在調查過程中,執法人員了解到新市鎮範圍內服用上述止渴養陰膠囊藥品的受害者超20人,且大部分受害者年齡較大,深受糖尿病困擾,服用該藥品的時間較長,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專案組在天門市某民居將犯罪嫌疑人甘某某抓獲,現場查獲生產假藥的模具、少量樣品和原料進貨帳。本案涉案假藥包括「同仁堂止渴養陰膠囊」「同仁堂山菊降壓膠囊」「同仁堂止渴降糖膠囊」及「克銀丸」等,受害者1000人以上,發往全國假藥數量10萬粒以上,涉案金額超200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2019年9月,德清縣人民法院對甘某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並處罰款20萬元。
17.浙江省永康市查處網絡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推銷一款名為「日加利酵素膠原低聚肽飲品」的普通飲品,宣稱具有「預防癌症、瘦身、祛斑祛痘、解酒護肝、抗衰老、改善近視、防疲勞、養發固發」等20大功效。當事人通過建立多個群成員為代理商、客戶的微信群,向代理商發送產品所含成分、功效的材料進行培訓和宣傳,以培訓會形式進行宣傳,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經營場所通過口頭介紹及微信語音聊天等方式向產品諮詢者等介紹產品功效等內容。
法律依據及處罰:浙江省永康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80萬元。
18.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調查康浩之星健康協會涉嫌違法銷售保健品案
基本案情: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當事人涉嫌違法銷售保健品給老年人群體,無正規經營證件,保健產品功能涉及虛假宣傳。黃山市屯溪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多名員工正在打電話銷售保健食品,企業登記的營業執照為黃山季捷商貿有限公司,在當事人的另一處所發現已包裝的33個品種保健食品共317瓶和34小袋、未貼標籤的瓶裝膠囊有2個包裝共574瓶、各種保健食品標籤兩大袋以及六合通脈納米磁能褲260條等保健產品。
另查,當事人將大量公民個人(涉及全國27個省市,基本為老年群體)信息發給公司員工,讓員工通過電話銷售保健食品,在銷售的食品標籤上有保健食品標識及「中國北京禾信維康公司銷售」字樣。同時,未查到中國北京禾信維康健康公司,且保健食品標識中的批准文號為虛假批准文號。根據當事人電腦中保存的電子文檔記錄,該公司涉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貨值金額超過36萬元。
案件進展:因當事人存在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犯罪行為,黃山市屯溪區市場監管局已將本案件線索移送至公安部門。
19.福建省廈門市查處天宏智慧養老服務中心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基能素(蒙山牌銀花蒜寶膠囊)屬於保健食品,當事人採用「會議營銷」的方式向消費者宣傳基能素保健食品對腦膜炎、角膜炎、百日咳、傷寒、結腸炎、急慢性胃炎、心腦血管疾病、心臟病、癌症腫瘤、肺結核、肺炎等疾病具有預防和治療作用,在行為效果上具有欺騙、誤導消費者的特徵。
法律依據及處罰:福建省廈門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20萬元。
20.河南省漯河市查處寧一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保健品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向中老年群體消費者郵寄保健食品宣傳材料、中獎大禮包和通過電話營銷方式利用術語,向消費者銷售保健食品和預包裝食品。當事人印製郵寄的宣傳材料和電話銷售術語中宣傳「化唐老湯三步化糖促進腸胃吸收加快新陳代謝、改善血粘度、消除併發症,使用後不用終身服用西藥和注射胰島素;羅麻丹五步通調具有降低高血壓平穩降壓差、激活心肌細胞開啟心臟原動力等功能,蛇杞風古湯適用於頸椎病、腰椎病、風溼、類風溼、骨質增生、骨刺、坐骨神經痛、股骨頭壞死等疾病」。經查證,以上食品無功效證明。
法律依據及處罰:河南省漯河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20萬元。
21.廣東省河源市紫金縣查處紫金縣城羊之家羊奶店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為了推廣宣傳御嘉源牌中老年配方羊奶粉,當事人在某酒店舉辦羊奶伴您健康百歲工程啟動會。當事人在會議現場通過幻燈片、現場解說等方式宣稱「御嘉源牌中老年配方羊奶粉採用了世界領先生產技術,通過世界高水平的各種中老年常見病的調理,並得到了國家各部門和領導的高度關注和認可」等內容。
法律依據及處罰:廣東省河源市紫金縣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00萬元,並依法吊銷當事人的營業執照。
22.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查處興安縣佰匯康百貨店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銷售的盛力源牌蜂膠軟膠囊是以蜂膠為主要原料的保健食品,保健功能是增強免疫力,適宜人群為免疫力低下者。當事人在向老年人消費者推銷該商品時,宣傳蜂膠具有「抗氧化、抗疲勞、抗輻射、抗腫瘤、抗感染、抗病毒、降血壓、降血糖、脂、降膽固醇」治療作用。
法律依據及處罰: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2萬元。
23.海南省三亞市查處三亞康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推銷其經銷的由威海南波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維生素C、軟骨素和威海紫光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角鯊烯等產品時,統一製作宣傳用語,通過工作人員現場向遊客宣傳產品具有「舒緩血管、軟化血管、適用於三高人群」等治療功效,而當事人經銷的上述產品均是保健食品,經查證無科學依據。
法律依據及處罰:海南省三亞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罰款30萬元。
24.海南省萬寧市查處萬寧朵琪貿易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銷售的商品主要是乳膠床墊、枕頭等乳膠產品。其在經營過程中誇大經營規模,以模糊的宣傳用語向消費者暗示其銷售的商品是海膠集團的產品。同時,當事人在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商業宣傳時,通過舉例說明、現場對比、現場演示等方式介紹其商品具有改善頸椎病、肩周炎、類風溼性關節炎、高血壓、低血壓,軟化血管等功效,經查證並無科學依據。
法律依據及處罰:海南省萬寧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00萬元,依法吊銷當事人營業執照。
25.海南省三亞市查處三亞大正乳膠科技展覽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向遊客現場講解其經銷的「BIG SQUARE」品牌系列乳膠產品時,宣稱「乳膠枕頭和床墊是世界公認安全、健康衛生的寢具」「乳膠床可以在睡眠的過程當中更好地維護脊椎健康,尤其是已經出現頸椎病腰椎病的」等內容。經核實,當事人經銷產品的宣傳內容是通過網際網路等途徑拼湊的,並無科學依據。
法律依據及處罰:海南省三亞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30萬元。
26.四川省射洪縣查處康壯醫療器械經營部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銷售的第二類醫療器械「健康坊」牌熱療儀、電解還原制水機(健康寶)、多功能玉石超豪華型電熱褥墊、舒頸康等產品時,不按照產品說明書內容向消費者進行推介,誇大宣傳或暗示上述產品對癌症、糖尿病、靜脈曲張、類風溼、前列腺疾病、心腦血管疾病、婦科疾病等有顯著的預防和治療效果。
法律依據及處罰:四川省射洪縣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該局對當事人罰款20萬元。
27.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調查某服務中心非法會銷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以免費贈送產品、組織老年顧客在旅遊景點聚會等方式,通過現場產品課件講解、廣告視頻講座等手段推銷產品,對百訊牌森寶熊膽粉、紅原犛牛奶粉等保健食品和食品作虛假宣傳,宣稱其對多種疾病具有治療功能。2017年9月14日至2019年1月13日,當事人銷售產品金額和收取預存費用記錄達960餘條,收款金額超420萬元。
案件進展: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廣告法》的相關規定,且涉案金額已經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該局已將本案移交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對本案正在進一步偵查。
28.四川省巴中市調查張某、衡某假借「古鎮一日遊」保健品會銷和涉嫌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自2019年8月18日起在人員密集區租賃場地,採取與周邊市縣旅遊團聯絡等方式,借「古鎮一日遊」之名,將遊客引導至銷售場所,虛假宣傳幸福來靈芝孢子粉等保健品具有抑制腫瘤細胞擴散、預防糖尿病、美容美顏等功效,通過收錢後退還、發放紅包等手段進行銷售,誘導遊客購買保健品,涉案金額200餘萬元。
案件進展:目前本案已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四川省巴中市恩陽區公安局已對組織者張某等4人刑事拘留。
29.貴州省晴隆縣調查文興成人用品店經營非法添加藥品的保健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7月16日,貴州省晴隆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劉某經營的晴隆縣文興成人用品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金牌瑪卡、每粒堅為偽造廠名、廠址,偽造批准文號假冒保健食品,且當中添加了藥品西地那非成分。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立案查處。
法律依據及處罰:鑑於當事人行為已涉嫌犯罪,此案目前已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30.甘肅省張掖市查處甘肅河西製藥有限責任公司虛假廣告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授權銷售人員韓某宣傳銷售公司生產的處方藥雷丸片。2019年3月,韓某印製1000冊無出版刊號的《中國菌藥》藥品宣傳冊廣為散發,宣傳「消除婦科腫瘤河西雷丸一流,河西雷丸片適用8類腫瘤人群」等內容,並以20名患者、河西製藥專家名義進行宣傳。
法律依據及處罰:甘肅省張掖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和《廣告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罰款201350元。
(資料來源:市場監管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