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樂安殺人嫌犯姐姐昨天發聲,她通過媒體對弟弟說:「你自己出來,一定要自己投案,並向被害人家屬致歉」,而且表示「他要是逃回家我自己都會去報案」。
都是一個娘肚子裡出來的,一個窮兇極惡,一個心地善良,差距為什麼這麼大?
弟弟曾春亮,警方稱他極可能是兩起命案的兇手。一起是8月8日,山碭鎮山碭村發生的2死1傷命案,一起是8月13日,山碭鎮厚坊村發生的命案。此外,這個人曾有案底,劣跡斑斑,2002年曾因盜竊入獄,2013年再因盜竊獲刑,今年5月剛出獄。
姐姐曾辛,今年59歲,身患尿毒症。她說「我也是巴不得自家出好人」,弟弟成兇案嫌疑人,她感覺十分痛心,「好痛苦」,並自覺內疚,對不起受害者,「他走到這條路來了,我都沒有臉面做人。」
從姐姐的話語中,可以看出這是一位心地善良的人,雖然身患重病,但有起碼的是非觀念和做人良知,她沒有袒護自己的弟弟,而是希望弟弟主動自首,也表示不會藏匿弟弟,如果弟弟逃回家,她會去報案。在法律和情感之間,她選擇了前者,能做到這一點,還真的不容易。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只要幹了壞事,早晚一天會被繩之以法,是逃不掉的,希望曾春亮早日迷途知返,回頭是岸,主動自首。
另外,補充一點,藏匿犯罪嫌疑人是要犯罪的哦!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這種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可能犯窩藏、包庇罪,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
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於幫助其逃匿的行為。
因此,藏匿犯罪嫌疑人是要犯罪的。看來,曾春亮姐姐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哦。
給大家介紹一個案例:
2003年佛山市曾發生過一起搶劫、窩藏案。何某某夥同另外4人在某酒吧內,用麻醉藥實施搶劫後逃離現場。餘某某在明知何某某是利用麻醉藥實施搶劫的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幫助其準備衣物,外出取借款,還先後帶何某某到其位於佛山市的出租屋和珠海市藏匿。後來,餘某某又獨自外出籌錢為何某某準備下一階段的逃亡,直至兩人被抓獲。
何某某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而餘某某則因盲目講求江湖義氣,為何某某提供藏匿的條件而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所以說,如果大家發現形跡可疑的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公安機關通告了的,一定要第一時間舉報,這一方面有助於公安機關儘快破案,避免更多無辜的人受到傷害,另一方面也是對自己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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