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中國有關食品和農產品地理標誌官方標誌的使用要求—《中華...

2020-12-20 食品夥伴網

  上期,我們基於中歐地理標誌貿易協定的籤訂分享了

歐盟

有關

食品

農產品

地理標誌官方標誌的使用要求,讓大家對歐盟地理標誌官方標誌及具體情況有了初步了解。雖然可能地理標誌這個名詞我們並不陌生,但對於其在我國法律

法規

中的

管理

要求可能並不十分清楚。本期,

食品夥伴網

將梳理相關法規要點,與您一起了解

中國

有關食品和農產品的地理標誌官方標誌的使用要求。

 

  要了解中國食品和農產品地理標誌官方標誌的使用要求,就不得不提一下相關管理機構的演變,因為機構的改革重組也使目前這方面的管理工作發生了改變。

 

  一、我國地理標誌產品管理機構演變

 

  2020年4月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我國地理標誌保護,統一和規範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該辦法的出臺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關於統一地理標誌認定的要求,同時也伴隨著監管機構改革和職能重組。將原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職責、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商標管理職責、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原產地地理標誌管理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因此,伴隨著新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組建,形成了新的統一的地理標誌保護專用標誌。

 

  《辦法》規定:原相關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過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生產的使用原標誌的產品可以繼續在市場流通。

 

  那麼目前市場上可能還在流通的地理標誌都有哪些呢?

 

  二、現階段地理標誌官方標誌

 

  在《辦法》規定的過渡期結束之前,市場上流通產品的地理標誌應該分為三類:分別由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詳見圖1)原國家質檢總局(詳見圖2)、和原農業部(詳見圖3)監管。

  圖1 原工商總局商標局發布的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

  圖2 原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及其比例說明

  圖3 原農業部發布的農產品地理標誌公共標識

 

  這三者的區別是什麼?分別適用哪些產品呢?需要對照各主管部門頒發的法規文件來分析。

 

  (1)原國家工商總局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局長令第22號)中的地理標誌適用於商品(包括服務),用作商品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將證明商品或服務原產地的標誌作為證明商標的一種類型納入商標法律保護範圍。

 

  (2)原國家質檢總局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質檢總局令第78號)規定:……地理標誌產品包括:(I)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II)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3)原農業部

 

  《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1號)中所稱農產品地理標誌,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於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徵主要取決於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誌。

 

  從上述主管部門對不同類別地理標誌產品的管理實際可以發現:我國現有的地理標誌保護是三套體系並行,但總體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不夠,分管部門對地理標誌的註冊存在交叉,不可避免出現重複註冊和多重保護的現象,在監管上存在多重管理和重複執法等情況,因此很難對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市場進行統一協調和規範。

 

  那麼,未來,在《辦法》所述的過渡期結束後,中國統一的地理標誌官方標誌是什麼樣的?又如何標註呢?

 

  三、2020年12月31日後地理標誌官方標誌

 

  《辦法》明確:地理標誌專用標誌,是指適用在按照相關標準、管理規範或者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的地理標誌產品上的官方標誌。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應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指定位置標註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國外地理標誌保護產品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應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指定位置標註經銷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1)標註要求

 

  地理標誌保護產品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應同時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和地理標誌名稱,並在產品標籤或包裝物上標註所執行的地理標誌標準代號或批准公告號。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應同時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和該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並加注商標註冊號。

 

  (2)標誌矢量圖

 

  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矢量圖(詳見圖4)可按比例縮放,標註應清晰可識,不得更改專用標誌的圖案形狀、構成、文字字體、圖文比例、色值等。

  圖4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矢量圖

 

  《辦法》還對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合法使用人可採用的地理標誌專用標誌標示方法進行了列舉說明,包括傳統的刻印、烙印等方法之外,還可使用於電子商務網站、微信、微信公眾號、微博、二維碼、手機應用程式等網際網路載體上。

 

  綜合上述介紹,《辦法》並未明確取代農產品地理標誌公共標識,因此,未來有關農產品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可能依然會伴隨產品的市場流通。隨著與歐盟等組織/國家在地理標誌產品保護領域的互認合作越來越深入和廣泛,地理標誌作為全球通行的一種智慧財產權類別和地理標誌將助推中國產品更好地「走出去」。目前,中國與歐盟在農業方面的合作越來越廣泛,因此食品夥伴網下期將圍繞中歐有關農產品地理標誌的授權使用要求進行主題分享,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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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食品夥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原創文章,轉載請與我們聯繫。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諮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註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籤審核及合規諮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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