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部分餐廳變相設最低消費 包間菜價貴兩倍

2020-12-16 荊楚網

  楚天快報訊 本報記者 梅婷

  ■11月1日起,由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的《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實施,餐飲店若設置最低消費,將面臨最高3萬元的罰款。

  如今,禁令已生效一個月。但近日記者走訪發現,襄陽部分中高檔餐飲酒樓,仍設有包間的消費門檻。即使個別商家聲稱沒有最低消費,但調高包廂菜價、預定單間限制人數等變相「低消」手段仍存在。

  部分酒樓包間仍有最低消費

  「好不容易請老同學吃個飯,結果酒店限制最低消費,很鬧心。」11月29日,家住樊城的蘇先生反映,一周前,他在火車站華悅酒家宴請同學吃飯,預定了一間中包,消費560元,但服務員要求該包廂最低消費600元,需再加菜,無奈之下蘇先生只好又加了一道菜。

  當日下午2點左右,記者以顧客身份在該酒樓預定包廂。「明晚有包廂嗎?設不設最低消費?」起初,工作人員小張明確回答記者:「包廂還有,但沒有最低消費,菜品可以隨便點。」待記者快離開時,她卻強調,6人包消費最低不能低於400元;10人包不能低於600元;15人大包不能低於1000元。

  隨後,記者來到滿福樓酒店,繼續預定包廂。一位不願透露的值班前臺稱,酒店的包廂分4類,最小的為6人包,最大的可容納22人,前三類包廂未設最低消費,但是22人包廂最低消費為800元。

  為何22人的包廂要設最低消費?在記者的追問下,該值班前臺解釋:「您想想22個人,再怎麼樣點菜都可以吃到800塊。」

  同樣,12月1日中午,在襄城二橋頭陶然居酒店,當記者問及預訂包廂是否設最低消費時,該酒店的客戶經理解釋,沒有最低消費,但也不能消費太低,消費一兩百元肯定不行。

  變相設「低消」包間菜價貴兩倍

  連續幾日,記者探訪了襄陽多家餐飲企業。其中,好福記、新富貴酒軒、新吉陽、食神、襄陽人家、御源食府、永祥大酒店、合美等8家酒樓未設最低消費,而襄陽太子酒樓卻通過抬高包間菜價,變相設「低消」。

  12月1日下午,記者以預定包間為名,走訪了位於襄城二橋頭濱江大道的襄陽太子酒店。記者諮詢訂包間是否有最低消費時,前臺接待員小劉告訴記者,無論是在大廳還是包間就餐,都不存在最低消費一說,但是包間菜價要比大廳貴很多。

  為此,她特地拿出菜單證實。原來,酒店針對包間和大廳的客人,準備了兩份菜單。包間採用平板電腦點菜,大廳則使用紙質菜單,但同樣的菜品,價格大不一樣。記者翻開兩份菜單對比發現,同樣的蓮藕燉彎骨,大廳一份需38元,包間則需88元;大廳一份基圍蝦,價格15元,包間則需49元;一份熗生菜大廳只賣9元,包間卻賣到26元。包間菜品價格是大廳的一至兩倍。

  人數有限制不夠不能用包間

  記者採訪時還發現,即使部分酒樓取消了包廂最低消費,但還有酒樓直接從人數上加以限制。

  12月1日晚6時,在長虹路豔陽天酒家萬達店,記者想預定一間6人包間。聽到前來就餐的只有5人,原先還說有包間的服務員,立即改口說「只能預定帶帘子的包間」。

  「我們這兒10人以上才能坐封閉式包間,按照我們的規定,人數這麼少,是不接受預定的。」一位姓周的服務員稱,酒樓人均消費高一點的在每人40元至50元之間,普通一點的每人30元,10人以上(包含10人)才能坐封閉式包廂,不然只能選擇帶帘子的半封閉式包廂。

  而對於近期國家明令禁止的最低消費,對方稱,酒樓早已取消了最低消費,也沒有開瓶費、服務費等。

  遇到「最低消費」可錄音拍照舉報

  11月1日起實施的《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表示,餐飲業設最低消費最高可罰3萬元。但施行後,仍然遇到「最低消費」或不合理收費該怎麼辦?昨日,記者就此採訪了市商務局服務業發展科副科長韓國慶。他說,自從中央「八項規定」出臺後,襄陽餐飲業面臨著各種經營困難,很少有酒樓會設最低消費。

  韓國慶介紹,前幾年襄陽餐飲酒樓曾實行過包間最低消費,但是為招攬更多的顧客,後來最低消費、開瓶費、服務費一律取消。競爭激烈促使餐飲業轉型,而目前襄陽餐飲業正是轉型調整時期。

  針對目前市場上仍存在的「最低消費」情況,他建議消費者若遇到類似問題,可向市商務局投訴,他們將會及時提醒餐飲企業,並做出相關處理。

  市消委秘書長羅文華提醒,市民遇到餐飲業設最低消費,可通過錄音、拍照等方式留下舉報證據,向商務主管部門投訴或撥打12315舉報。

  連結

  《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12條明確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

  根據《辦法》給出的相關處理措施,餐飲經營者違反《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及規章有規定的,商務主管部門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沒有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其中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此外,《辦法》還規定,餐飲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促銷內容,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的範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促銷活動期間,餐飲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提供相關商品或服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質量或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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