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浪漫燭光晚餐被過期蠟燭攪局 消費者獲500元賠償
原標題:浪漫燭光晚餐被過期蠟燭攪局 消費者獲500元賠償
購買蠟燭打算來個燭光晚餐,不料卻被蠟燭燻得沒了心情。葉先生在得知蠟燭是過期商品之後,將超市告上了法庭。而超市方面提出,葉先生當天的消費並不太正常,不是合法消費者,而是以此牟利。昨日,記者了解到,該案日前已經做出一審宣判,葉先生獲退賠購物款和500元的賠償,但精神損失費等其他賠償請求被駁回。
住在西鄉塘區的葉先生說,他想給女友搞點小浪漫。去年11月26日傍晚,他到附近的一家超市採購,順便購買了一盒香薰杯蠟燭。當他回到家裡準備好晚餐,點上香薰杯蠟燭,和女友共進燭光晚餐時,不愉快的事情發生了。
本來很浪漫的就餐氣氛,卻被桌面上蠟燭散發出的氣味攪局。香薰杯蠟燭在燃燒時揮發出的氣體過於濃烈,而且絮狀物較多,燃燒不充分,火苗跳躍異常,還伴有異響。點蠟燭的時間一長,他感覺喉嚨也不太舒服,吸入蠟燭燃燒產生的氣體後,引起了身體非正常的咳嗽,伴有痰多。
於是,葉先生找回蠟燭的包裝一看,發現該蠟燭已經超過了一年的保質期。葉先生認為,這些24元的蠟燭不但給自己帶來損害健康的風險,還嚴重影響了他們情侶之間的浪漫。葉先生認為超市銷售失效過期產品,違反了法律規定,是欺詐消費者,今年年初將超市告上了法庭。他要求超市退還購物款,並賠償500元,他還提出了1元的精神損失費、500元的誤工費等賠償請求。
對此,超市方另有意見。超市方認為,葉先生並非合法的消費者,不應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原來,葉先生當天共在超市購買了7種商品,卻在不同的收銀臺,在不同的時段,由不同的人員分開進行結帳,結帳小票共有22張。而葉先生在結帳後,馬上以拆分的小票向超市投訴,每張小票索賠500元。超市方認為,葉先生的行為是以營利為目的、以消費者身份索賠獲利的職業人,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不應受該法保護。
西鄉塘法院在審理後認為,葉先生在超市購買了商品,雙方形成了買賣合同關係,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雖然超市方辯稱,葉先生是知假買假,不屬於消費者,但目前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知假買假者不屬於消費者。因此,法院對超市方的該項辯解意見不予採納。通過對該商品的外包裝盒標註的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葉先生的購買日期來看,確認葉先生購買該商品時已經超過了保質期。
日前,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超市方退還葉先生購物款24.9元,並向葉先生賠償500元。而葉先生提出的誤工費500元、精神損失費1元等賠償請求,因無相應證據證明,法院駁回了這些請求。(記者梁偵 通訊員蔡夢婕)
老友說法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商品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禁止銷售失效的商品。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頒布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經營者銷售失效商品屬於欺詐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構成欺詐的,按購買商品的價款的三倍增加賠償,賠償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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