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報數字報-治理高空拋物 物業大有可為

2020-12-17 海南日報數字報
  ■ 本報記者 習霽鴻

  12月24日17時許,海口市民胡勇途經文明東路時,永東大廈的一塊外牆批蕩因年久失修突然掉落在他腳邊,把他嚇了一跳,「這是可能要人命的。難道一定要等出了事才會有人管理嗎?」

  胡勇的這一疑問也許將很快得到解答。

  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在北京開幕。提請大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擬明確: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情形的發生。

  這一新規一經披露立即引發民眾熱議。24日,海南日報記者在海口市走訪了相關單位、業內人士和部分市民。大家對草案表示支持,同時也提出一些建議。而律師們則指出,物業服務企業在參與治理高空拋物工作中大有可為。

  業主建議

  應明確界定「必要措施」

  在記者隨機採訪的12位業主中,受訪業主均對《草案》將物業公司納入防止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這一規定表示支持:「物業公司理應保障業主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讓業主免於在小區中受到傷害。」

  記者在文明東路看到,永東大廈是一棟10多層樓高的老舊住宅樓,因無人管理,外牆批蕩已部分脫落。「高空墜物實在危險,需要提前防範,出事再補救為時已晚。」胡勇堅定地認為,建築物管理人不應置身事外。

  「業主繳納物業費購買物業公司的服務,這當中就包括了保障業主在小區內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葉晶住在海口嘉華名都小區,她表示,小區發生高空拋墜物的行為,與物業公司的不作為、不負責息息相關,「物業公司至少應該保證禁止高空拋物的宣傳到位。」

  海口美蘭區濱海國際小區準業主邱珍珍對《草案》新規非常贊同:「物業雖然難以限定小區兒童的不當行為,但至少需要採取防護措施,減小這種行為帶來的不良後果。」邱珍珍認為,物業公司應當敦促業主加固住房窗戶,並在每棟樓的二層加裝防護網。

  家住海口紫園路藍城1號小區的業主官鈺對於目前大多數物業公司僅僅張貼「溫馨提示」的做法並不滿意。他認為,《草案》的這一規定將促使物業制定相關管理規定、安裝防護設備。同時,官鈺建議:「既然《草案》規定物業公司應當承擔責任,那就應該把物業公司需要採取的具體措施也列入《草案》,明確界定『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物業疑惑

  沒有權力就難以擔責

  記者走訪過程中,提及《草案》這一規定,大多數物業公司都表示,物業公司對業主行為只能勸誡,無法約束,因此不應擔責。

  海口海岸壹號小區共有9棟高層住宅樓,且入住率較高。為規避小區高空拋物墜物的風險,其物業公司海南香格麗舍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除了宣傳、張貼告示之外,幾年前便開始持續購入公共責任險,通過合理賠償的方式,減小高空拋墜物對業主造成的傷害。

  對於《草案》新規,該公司副總汪黎翔認為,物業公司作為服務企業,「既沒有執法權,也沒有處罰權,無法強行約束業主的行為。業主高空拋物,不應由物業公司買單。」

  汪黎翔告訴記者,從經濟角度來看,物業公司無力承擔大額的防範設施設備。「如果每棟樓都要加裝防護網、防護欄,算下來是一筆不小的費用,物業公司根本吃不消。」汪黎翔說,類似費用只能通過業主專項維修基金列支,但這項基金的動用又需要三分之二的業主籤字同意,「很難落實」。

  海南海盛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卓蓮花帶著記者走訪了該公司服務的多家小區,其中不少小區都安裝了監控攝像頭,許多住宅樓的樓梯口處也安裝了防護頂。「對於高空拋墜物行為,我們日常會進行宣傳、告知,也採取了一定的防範措施。這是物業公司應該做的,但這並不意味著物業公司就應該是責任主體。」

  「公司收取的物業費並不多,相對貴的小區每月每平方米收一元錢,便宜的小區每月每平方米甚至才四五角錢。」卓蓮花表示,「在這種情況下,物業公司如果還需要承擔這麼大的責任,那可真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律師釋疑

  建築物管理人並非擔全責

  「以前的《侵權責任法》中沒有提到何種主體具有預防高空拋物發生的義務,也無法督促物業企業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情形的發生。」海南方圓律師事務所律師符棋鋒表示,《草案》新規彌補了這個遺漏,明確了預防的義務主體。

  符棋鋒認為,之所以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該責任,主要是由於物業服務企業收取了物業管理費,理應最大限度地防止高空拋物等有害行為的發生,《草案》新規將有力督促物業企業採取措施。「而且物業服務企業在參與治理高空拋物工作中大有可為。」

  與符棋鋒觀點相似,海南威盾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倩認為,此次的新規是一種進步。

  黃倩介紹,高空拋物侵權責任的承擔分為3個層次: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經核查確實無法確定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建築物管理人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新規是要求建築物管理人在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承擔與『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相對應的部分責任。」黃倩解釋道,因此建築物管理人應承擔的責任只是其相對應的部分。

  至於新規出臺後,物業公司應當如何執行,符棋鋒也給出了自己的建議:一是加大宣傳力度;二是對施工人員、裝修人員、鐘點工等外來人員開展防範高空拋物管理;三是加強對物業企業員工管理培訓,防止其高空拋物;四是在小區內安裝向上的攝像頭,抓拍高空拋物行為,起到震懾作用。

  (本報海口12月25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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