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頓電子(603328.SH):奚順玉因勞動合同糾紛起訴公司 要求向其支付...

2020-12-21 格隆匯

格隆匯5月21日丨依頓電子(603328.SH)公布,近日,公司收到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送達的奚順玉因勞動合同糾紛起訴公司的《民事起訴狀》及傳票等相關資料。

主要事實與理由:

奚順玉於2005年9月21日入職公司,任EIE(環境與工業工程部)經理一職。奚順玉入職公司時,正處於公司工業廠房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綜合驗收〕的收尾階段,奚順玉因此參與了該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綜合驗收〕收尾工作。2006年9月21日,奚順玉從公司正常離職。奚順玉從公司離職後,於2006年就其與公司之間的勞動爭議向原中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案號:中勞仲黃案字〔2006〕第143號);其勞動仲裁請求被全部駁回後又於2006年向原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中黃民一初字第581號民事判決,駁回了奚順玉的全部訴訟請求。此後,奚順玉未再與公司有任何聯繫。2007年12月6日,公司召開股東會,同意了整體變更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決議。2014年7月1日,公司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在公司上市後,奚順玉認為其在公司上市過程付出的勞動對公司的生存和上市起到了決定性重大貢獻,對公司的貢獻是長久的(該表述出自奚順玉的《民事起訴狀》),奚順玉以此為由多次要求公司給予巨額現金作為報酬。

公司認為奚順玉於2006年9月21日已正常離職,公司相隔8年後上市,公司的上市與奚順玉並無關係,公司對奚順玉的要求不予理會。

2019年12月18日,奚順玉向中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提出了共八項仲裁請求,仲裁委員會受理了奚順玉提出的其中三項仲裁請求:一、確認其與被申請人勞動關係續存;五、被申請人支付其2006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公司高管薪酬68850000元(34425000元×2倍);七、被申請人支付2005年10月21日至2006年7月31日二倍工資差額93333元。仲裁委員會認為奚順玉的其餘仲裁請求不屬於勞動仲裁處理的範圍,因此未受理奚順玉其餘五項請求。2020年2月3日,仲裁委員會就奚順玉上述三項仲裁請求出具了仲裁決定書(中勞人仲案字[2020]223號),裁決結果如下:

一、確認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時間為2005年9月21日至2006年9月21日;

二、駁回申請人其餘仲裁請求。

奚順玉對上述中勞人仲案字〔2020〕223號仲裁裁決不服,起訴至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原告訴訟請求:

以下內容均出自原告《民事起訴狀》:

1、判決確認被告在決定原告試用合格為終身正式員工的履行中,加上被告與原告之間以辦成房產證此重大項目為條件的終身僱傭關係的履行中,被告用逼籤一個月短期勞動合同的避法手段解僱原告的行為無效;並判令被告繼續履行與原告的僱傭勞動關係至少持續到法定退休年齡結束即至2027年2月13日;

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06年8月1日起至原告法定退休年齡即至2027年2月的工資薪酬待遇,即每月基本工資1萬元+年薪278.64萬元,計人民幣6062.44萬元(註:已減去了《協議》中支付2016年3月24日至2019年3月23日的36個月基本工資);

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3月24日至2019年3月23日共計36個月基本工資的《協議》中18個月基本工資計18萬元。

3、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2005年10月21日到2006年7月31日二倍工資差額9.3333萬元。

4、判決被告應當支付原告為其辦理關係依頓電子生存和上市所需文件、辦房產證勞動報酬,計人民幣11.449581824億元;

5、判決被告應當替廣東三建向原告支付依頓電子家屬樓建築工程竣工驗收的勞動報酬10萬元;

以上一至五項合計人民幣1,205,955,915.4元

6、訴訟費被告承擔。

其他相關事宜

2017年12月25日,奚順玉向中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其請求事項如下:1、公司一次性支付生活救助的尾款18萬元;2、公司支付2005年10月21日到2006年7月31日二倍工資差額93333元;3、恢復勞動關係至法定退休之日;4、公司支付辦理上市用房產證勞務報酬100萬;5、按要求順利完成房產證的大獎100萬;6、辦理房產證的勞務報酬中山市區140平方戶型住房一套計140萬;7、辦理房產證的勞務報酬依頓電子5%的股份,面值4989.2280萬元;8、要求依頓電子支付2006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25日按公司高管報酬2932.5萬元。上述仲裁請求涉及金額總計為0.828億元,未達到公司當時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10%。

2018年1月23日,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奚順玉提起的上述勞動爭議案件。公司代理律師提出如下答辯意見:奚順玉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缺乏證據,且奚順玉的仲裁申請超過了仲裁申請期限〔仲裁時效〕,奚順玉純屬惡意濫訴,浪費司法資源,仲裁委依法應當駁回奚順玉的仲裁請求。奚順玉看到公司的答辯意見後,當庭提出撤回仲裁的申請。中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了「準予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決定書(中勞人仲案字[2018]5號)

此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的影響:

1、2020年4月2日,中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就奚順玉其中三項相關的仲裁請求出具了仲裁決定書(中勞人仲案字[2020]223號),裁決結果如下:一、確認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時間為2005年9月21日至2006年9月21日;二、駁回申請人其餘仲裁請求。

2、經諮詢專業律師後,公司認為原告在起訴文件中針對公司的主張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公司將積極應訴,依法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3、針對該訴訟事宜,公司控股股東依頓投資出具承諾:如經法院判決,該訴訟對依頓電子(證券代碼:603328)造成的經濟損失均由依頓投資獨立承擔。因此,公司認為本次訴訟不會對公司經營及利潤造成實質性重大不利影響。

4、本次公告的涉訴案件尚未開庭審理,判決結果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公司將及時關註上述案件的進展情況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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