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披露的廣東省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2019)粵0704行初530號行 政 判 決 書顯示,原告陳永洪訴被告江門市新會區大澤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大澤鎮政府」)、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新會區政府」)、第三人江門市新會區大澤鎮五和經濟聯合社(以下簡稱「五和經聯社」)、江門市新會區大澤鎮五和村竹園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竹園經合社」)鎮政府其他行政行為糾紛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9年1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陳永洪的委託代理人陳活強、李儉紅,被告大澤鎮政府的委託代理人李超源、梁銀仲,被告新會區政府的出庭負責人胡悅玲及其委託代理人陳東山、梁栩婧,第三人五和經聯社的委託代理人黃耀良、李耀周,第三人竹園經合社的負責人何德蔭及其委託代理人梁健勤,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永洪訴稱,大澤鎮政府和新會區政府適用法律和理解法律錯誤,致使陳永洪的請求得不到的解決,理由如下:
一、大澤鎮政府和新會區政府對涉案作出的行政行為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陳永洪的請求得不到支持。大澤鎮政府和新會區政府作出的涉案的行政行為主要以政府性規章《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三款為依據,根據竹園經合社以其成員代表大會不同意陳永洪集體成員資格,陳永洪的成員資格不被竹園經合社承認為由,不支持陳永洪的涉案請求,陳永洪認為,大澤鎮政府和新會區政府適用法律錯誤和解讀法律錯識。
二、五和村與竹園經合社是依附和密不可分的關係。根據新會農村的管理模式,各村民委員會及所對應下屬的村民小組歸民政部門管理,各經濟聯合社及所對應下屬的經濟合作社歸農業部門管理,鎮級人民政府負責監督屬下村集體組織的運作等管理模式;又結合過去新會農村以大隊統籌和管理小隊的模式,以及村民換屆選舉和被選舉村集體的管理人員(主任、隊長等)可知,五和村與竹園經合社二者是管理與被管理,也既是依附也是承接的關係,所以陳永洪既具有五和村的集體成員資格,也應具有竹園經合社的集體成員資格。況且陳永洪出生時就是入戶五和村和竹園經合社,遷出後再次入戶時,已交納資產資源增容費,每次選舉投票時陳永洪都有權選舉和被選舉五和村、竹園經合社主任或其他管理人員的資格。
三、大澤鎮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決定不規範。
陳永洪向大澤鎮政府提出的申請請求在此簡述為:一、確認陳永洪自2004年6月14日起具有五和村、竹園經合社的成員資格,享受與所在地的農村集體成員資格;二、責令五和村、竹園經合社向陳永洪補發分紅款等及利息。但大澤鎮政府僅決定已享有五和村福利待遇,其餘的請求未發表意見。陳永洪認為,大澤鎮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決定不規範。從決定內容來看,大澤鎮政府沒有根據陳永洪的請求進行決定,也沒有圍繞陳永洪的請求進行作出行政處理。綜上所述,陳永洪為維護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一、撤銷新會區政府作出的新會府行復〔2019〕33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行政決定;二、撤銷大澤鎮政府作出的(2019)澤府行處字第1號《行政處理決定書》的行政決定;三、判令大澤鎮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四、判令由大澤鎮政府、新會區政府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陳永洪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陳永洪的身份證;2、(2019)澤府行處字第1號《行政處理決定書》;3、新會府行復〔2019〕33號《行政複議決定書》。
大澤鎮政府辯稱,大澤鎮政府作出的(2019)澤府行處字第1號《行政處理決定書》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陳永洪訴請的撤銷大澤鎮政府作出的該行政決定及新會區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並請求大澤鎮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依法駁回陳永洪的全部訴訟請求。具體如下:1、大澤鎮政府有權對陳永洪就五和經聯社、竹園經合社的相關訴求,依法作出涉案(2019)澤府行處字第1號《行政處理決定書》。
2、陳永洪屬於回遷戶,其陳述既是回遷戶也是隨妻落戶與事實不符。3、陳永洪屬回遷戶,竹園經合社依法表決並確定陳永洪不具有該社成員資格的行為合法有效。4、竹園經合社和五和經聯社不存在依附和承接的關係,陳永洪認為竹園經合社和五和經聯社是依附和密不可分的關係與事實不符。5、大澤鎮政府針對陳永洪的請求依法作出的涉案(2019)澤府行處字第1號《行政處理決定書》符合法定程序。該決定內容除涉及五和經聯社成員的福利待遇外,已圍繞陳永洪的其他請求作出駁回相關請求的行政處理,不存在陳永洪所陳述的行政行為決定不規範的情況。
大澤鎮政府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陳永洪提供的《申請書》及相關證據;2、送達資料及相關證據(五和經聯社);3、送達資料及相關證據(竹園經合社);4、送達資料及相關證據(陳永洪);5、《調查筆錄》;6、(2019)澤府行處字第1號《行政處理決定書》及送達資料;7、常住人口登記表、入戶申請審批表、結婚證;8、《五和管理區管理規定經濟聯合社股份公司章程》。
新會區政府辯稱,新會區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陳永洪訴請撤銷新會區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並訴請大澤鎮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一、新會區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符合法定程序。二、竹園經合社和五和經聯社不存在依附和承接的關係。三、竹園經合社表決確定陳永洪不具有該社成員資格的行為合法有效。四、新會區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綜上所述,新會區政府作出的新會府行復〔2019〕33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準確,內容適當,依法應予以維持。故新會區政府懇請法院查清事實,依法駁回陳永洪無理無據的訴訟請求。
新會區政府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行政複議申請書》、證據材料;2、新會府行復〔2019〕33號《行政複議受理通知書》、《行政複議法律文書送達回證》、EMS郵政回單;3、新會府行復〔2019〕33號《提出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行政複議法律文書送達回證》、EMS郵政回單;4、新會府行復〔2019〕33號《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通知書》、《行政複議法律文書送達回證》、EMS郵政回單;5、新會府行復〔2019〕33號《延長行政複議審理期限通知書》、《行政複議法律文書送達回證》、EMS郵政回單;6、(2019)澤府行復答第1號《行政複議答覆書》、證據材料;7、《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庭審筆錄》、新會府行復〔2019〕33號《行政複議決定書》、《行政複議法律文書送達回證》、EMS郵政回單。
五和經聯社述稱,五和經聯社的陳述意見與大澤鎮政府的答辯意見一致。
五和經聯社在舉證期限內沒有向本院提交證據。
竹園經合社述稱,五和經聯社的陳述意見與大澤鎮政府的答辯意見一致。
竹園經合社在舉證期限內沒有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陳永洪於1962年6月8日出生,出生時戶籍登記在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1981年遷出,1984年4月18日與李儉紅登記結婚,2004年6月14日其戶口從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遷入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該戶籍所在地屬於五和經聯社、竹園經合社所在地,陳永洪遷入後享有五和經聯社成員福利待遇,戶口至今未再遷出。
2019年1月3日,陳永洪向大澤鎮政府提交《申請書》,請求:一、確認陳永洪自2004年6月14日起具有五和經聯社、竹園經合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受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二、責令五和經聯社、竹園經合社向陳永洪補發2004年6月14日起至本申請決定作出之日止的現金分紅款人民幣21650元及從其他組織成員領取分紅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三、責令五和經聯社、竹園經合社向陳永洪支付2004年6月14日起至本申請決定作出之日止未取得分配田地的損失人民幣3000元及從其他組織成員領取分配田畝之日起到付清之日止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
同月25日,大澤鎮政府作出《關於陳永洪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回覆:一、關於要求五和經聯社認定成員身份,補發2004年至今相關福利待遇的問題。經查,根據五和經聯社2018年12月7日出具的《關於申請竹園經合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回覆函》,認定「你(陳永洪)是五和村民,享受村委會村民福利待遇、農村合作醫療,人口分紅、未領田補貼。」,五和經聯社已認定陳永洪的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且從2017年起正常向陳永洪發放相關福利待遇。至於要求五和經聯社補發2004年至今的相關福利待遇,經大澤鎮政府協調該社不同意補發,由於該事項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管理事務,大澤鎮政府無權以行政方式進行幹涉;如不服,建議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二、關於要求認定竹園經合社成員身份,並領取2004年至今相關福利待遇的問題。經查,陳永洪出生落戶在五和村竹園裡,但於1981年因工作原因將戶口遷出,其後於2004年將戶口回遷。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五款,陳永洪屬戶口遷入的情況,其認定竹園經合社需經過該合作社成員大會表決。至於要求竹園經合社補發2004年至今的相關福利待遇,經大澤鎮政府協調該社不同意補發,由於該事項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管理事務,大澤鎮政府無權以行政方式進行幹涉;如不服,建議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該意見書於同月31日送達給陳永洪。
2月15日,陳永洪向新會區政府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請求大澤鎮政府對陳永洪於2019年1月3日提交的《申請書》做出行政處理。3月29日,新會區政府作出新會府行復〔2019〕4號《行政複議決定書》,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陳永洪向大澤鎮政府提交了申請書,請求確認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以及補發相關分紅款等事項,雖然大澤鎮政府對陳永洪的請求事項組織調處,回復了《關於陳永洪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但對陳永洪的訴求未能作出明確的處理,沒有正確全面地履行法定職責。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大澤鎮政府應在限期內履行法定職責。新會區政府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大澤鎮政府應在本複議決定生效後六十日內對陳永洪於2019年1月3日提交的《申請書》作出處理。該《行政複議決定書》於4月12日送達給大澤鎮政府。
2019年4月27日,竹園經合社召開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陳永洪成員資格。投票表決結果如下:竹園經濟合作社總戶數91戶,本次會議實到戶數91戶,實到戶數佔總戶數的100%,同意13票,不同意63票,棄權10票,無效票5票。竹園經合社成員大會表決不同意陳永洪具有竹園經濟合作社成員資格。
5月10日,大澤鎮政府作出《受理通知書》,決定受理陳永洪的申請,並於5月16日向五和經聯社、竹園經合社送達《舉證通知書》《參加調查通知書》等材料。5月27日,大澤鎮政府就陳永洪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及分紅爭議案進行調查詢問,並製作《調查筆錄》,陳永洪的委託代理人陳振興、李儉紅,五和經聯社的委託代理人黃耀良,竹園經合社的負責人何德蔭,到場參加調查。陳永洪在涉案行政處理階段向大澤鎮政府提交了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銀行流水、《證明》、《五和管理區管理規定經濟聯合社股份公司章程》等材料。
五和經聯社在涉案行政處理階段向大澤鎮政府提交了《關於申請五和村竹園經濟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回覆函》《陳永洪領取五和經濟聯合社分紅,未領田補貼明細》,竹園經合社在涉案行政處理階段向大澤鎮政府提交了《會議記錄》《竹園經濟合作社召開戶代表會議表決陳永洪享受小組待遇的通知》《關於村民陳永洪是否享受竹園村待遇表決籤到表》《關於享受竹園村民小組待遇的表決書》等材料。
6月5日,大澤鎮政府作出(2019)澤府行處字第1號《行政處理決定書》,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大澤鎮政府就陳永洪針對五和經聯社、竹園經合社所提的訴求,依法享有監督權、決定權。另查明事實顯示,陳永洪的戶口雖然在五和村,但其遷入的性質屬於「回遷戶」。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陳永洪屬於戶口回遷的情況,其認定竹園經濟合作社成員資格需經該合作社成員大會表決。
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竹園經合社於2019年4月27日召開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陳永洪成員資格。投票表決結果如下:竹園經濟合作社總戶數91戶,本次會議實到戶數91戶,實到戶數佔總戶數的100%,同意13票,不同意63票,棄權10票,無效票5票。竹園經合社成員大會表決不同意陳永洪具有竹園經濟合作社成員資格。綜上所述,決定陳永洪自回遷日起已享有五和經聯社成員的福利待遇,另因竹園經合社成員大會表決不同意陳永洪具有竹園經合社成員資格,故駁回陳永洪相關請求。並載明如不服決定,可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可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行政處理決定書》於當月6日送達給陳永洪、五和經聯社、竹園經合社。陳永洪不服,遂於同年8月2日向新會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8月8日,新會區政府作出《行政複議受理通知書》,決定受理陳永洪的申請,並向大澤鎮政府送達《提出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向五和經聯社、竹園經合社送達《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通知書》。9月11日,新會區政府作出《延長行政複議審查期限通知書》,決定對該案的審查期限延長30天。9月30日,新會區政府就陳永洪不服(2019)澤府行處字第1號《行政處理決定書》案進行調查詢問,並製作《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庭審筆錄》,陳永洪的委託代理人陳根保、陳振興,大澤鎮政府的委託代理人梁昔婷、梁銀仲,五和經聯社的委託代理人李耀周、黃耀良,竹園經合社的負責人何德蔭和委託代理人曾耀輝、梁健勤,到場參加調查。
陳永洪在涉案行政複議階段向新會區政府提交了身份證、《證明》、戶口本、《五和管理區管理規定經濟聯合社股份公司章程》、結婚證、銀行流水、(2019)澤府行處字第1號《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材料。大澤鎮政府在涉案行政複議階段向新會區政府提交了新會府行復〔2019〕4號《提出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送達回證、新會府行復〔2019〕4號行政複議案件中陳永洪行政複議申請書、行政複議答覆及證據材料、新會府行復〔2019〕4號《行政複議決定書》、送達回證等材料。五和經聯社在涉案行政複議階段向新會區政府提交了五和村委會、經聯社「村規民約」、新會區大澤鎮五和村經濟聯合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大澤鎮五和村「村規民約」。竹園經合社在涉案行政複議階段沒有向新會區政府提交證據材料。
10月28日,新會區政府作出新會府行復〔2019〕33號《行政複議決定書》,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大澤鎮政府在本案中的執法主體適格。關於大澤鎮政府作出的(2019)澤府行處字第1號《行政處理決定書》是否合法的問題。
一、關於涉案《行政處理決定書》中認定「陳永洪自回遷日起已享有五和經聯社成員福利待遇」,陳永洪及五和經聯社均表示無異議,結合本案證據,本機關予以確認;二、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首先,竹園經合社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依法經營管理本組織集體所有的資產;其次,陳永洪於2004年6月13日將戶籍遷入到江門市新會區大澤鎮五和竹元村第九巷8之2號,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經過成員大會表決決定。
最後,竹園經合社在2019年4月17日向竹園村所有戶代表發出召開戶代表會議的通知,並於2019年4月27日召開「關於我村民陳永洪是否享受竹園村民小組待遇」的戶代表會議。會議現場,竹園村共91戶的戶代表全部到場,實行「一戶一票制」的投票方式,經到會人員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認定陳永洪不享有竹園經合社村民小組待遇。據此,竹園經合社於2019年4月27日召開的戶代表會議,其公示期限、表決內容、表決程序均符合法律規定,(2019)澤府行處字第1號《行政處理決定書》根據上述表決結果作出竹園經合社不同意陳永洪具有竹園經合社成員資格而駁回其相關請求的決定合法有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大澤鎮政府作出的(2019)澤府行處字第1號《行政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新會區政府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維持大澤鎮政府作出的(2019)澤府行處字第1號《行政處理決定書》。並載明如不服複議決定,可在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行政複議決定書》於10月30日送達給陳永洪。陳永洪不服,遂於11月8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行政訴訟。
本院認為,本案系鎮政府其他行政行為糾紛。陳永洪戶籍所在地在五和經聯社、竹園經合社所在地,大澤鎮政府依法具有職權對其轄區範圍內陳永洪申請的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及因該成員資格涉及的分紅、分配款等事項作出相應處理,其在本案中執法主體適格,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的規定,新會區政府作為大澤鎮政府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其有權受理涉案複議申請並依法作出處理,其在本案中,執法主體亦適格,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大澤鎮政府作出的(2019)澤府行處字第1號《行政處理決定書》是否合法;二、新會區政府作出的新會府行復〔2019〕33號《行政複議決定書》是否合法。
一、關於大澤鎮政府作出的(2019)澤府行處字第1號《行政處理決定書》是否合法的問題。
本案中,陳永洪出生後戶籍登記在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1981年遷出,2004年6月14日其將戶口從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遷入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該戶籍所在地屬於五和經聯社、竹園經合社所在地,其戶口至今未再遷出,適用《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三款,即戶口遷入、遷出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組織章程規定,須經社委會或者理事會審查和成員大會表決確定其成員資格的情形,故陳永洪是否屬於五和經聯社及竹園經合社成員,由五和經聯社及竹園經合社成員會議表決確定。
大澤鎮政府受理陳永洪的申請後,對陳永洪的委託代理人陳振興、李儉紅,五和經聯社的委託代理人黃耀良,竹園經合社的負責人何德蔭進行調查取證。陳永洪在涉案行政處理階段向大澤鎮政府提交了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銀行流水、《證明》、《五和管理區管理規定經濟聯合社股份公司章程》等材料。五和經聯社向大澤鎮政府提交了《關於申請五和村竹園經濟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回覆函》《陳永洪領取五和經濟聯合社分紅,未領田補貼明細》,竹園經合社向大澤鎮政府提交了《會議記錄》《竹園經濟合作社召開戶代表會議表決陳永洪享受小組待遇的通知》《關於村民陳永洪是否享受竹園村待遇表決籤到表》《關於享受竹園村民小組待遇的表決書》等材料。
查明,陳永洪戶口遷入後享有五和經聯社成員福利待遇。竹園經合社於2019年4月27日召開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陳永洪成員資格。投票表決結果如下:竹園經濟合作社總戶數91戶,本次會議實到戶數91戶,實到戶數佔總戶數的100%,同意13票,不同意63票,棄權10票,無效票5票。竹園經合社成員大會表決不同意陳永洪具有竹園經濟合作社成員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及第六十九條「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規定,大澤鎮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處理決定書》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依法應予維持。陳永洪訴請撤銷涉案《行政處理決定書》,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於新會區政府作出的新會府行復〔2019〕33號《行政複議決定書》是否合法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的規定,大澤鎮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新會區政府對陳永洪的涉案複議申請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作出涉案《行政複議決定書》,決定維持大澤鎮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處理決定書》,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規定,陳永洪訴請撤銷涉案《行政複議決定書》,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大澤鎮政府作出的(2019)澤府行處字第1號《行政處理決定書》及新會區政府作出的新會府行復〔2019〕33號《行政複議決定書》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依法應予維持。陳永洪訴請撤銷涉案《行政處理決定書》及涉案《行政複議決定書》,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陳永洪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已由原告陳永洪預交),由原告陳永洪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