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和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地方組織法第44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行使的職權時,其中第9項規定,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監察委員會副主任、人民法院副院長和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等則分別由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
地方組織法第44條第9項同時還規定:「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按照上述法律精神,若監察委員會主任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同樣從副主任中決定代理的人選。
什麼是「因故不能擔任職務」,在實踐中不乏有兩種原因,一是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罷免或者職務被撤銷導致缺位,二是辭職請求被接受。
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正職領導人員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人大常委會必須從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待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時正式選舉正職領導人員。
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根據李克強總理的提名,決定任命原黑龍江省省委副書記,人民政府省長陸昊同志為新組建的自然資源部部長。陸昊同志隨即向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請求。根據黨中央的決定,王文濤同志不再擔任山東省委委員、常委、副書記,濟南市委委員、常委、書記職務,任命為黑龍江省省委委員、常委、副書記,黑龍江省委還任命其為省政府黨組書記。黑龍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接受了陸昊同志辭去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省長職務,任命王文濤為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決定代理省長。同年5月省十三屆人大二次會議正式選舉王文濤為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省長。
決定代理人選,可以從現成的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如果是從外面調入人員決定代理的人選,首先任命他為副職領導人。於是問題出現了,這時被任命為副職領導人由誰來提名,迄今還是法律上的空白。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由誰來提名,法律並沒有規定。在一般情況下,由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員提名,當然也可以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如果正職領導人員因故不能擔任職務並且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從外面調入人員首先任命為副職領導人員,再決定其代理的人選,這無可厚非,因為法律並沒有約束。
然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而從外面調入人員決定代理人選前先任命為副職領導人員,由誰來提名,往往是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則於法無據,甚至有違法之嫌疑。
同樣是在黑龍江省,經黨中央批准,張巍同志任黑龍江省委常委,紀檢委書記。2020年4月9日黑龍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被任命為黑龍江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決定代理主任。該次常委會會議還通過了《關於任命黑龍江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決定代理主任的辦法的決定》,其中第一條規定: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監察委員會主任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或者缺位時,由省人大常委會根據主任會議提名,任命省監察委員會主任候選人為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並決定其為省監察委員會代理主任。這個《決定》是否同憲法和法律牴觸,值得商榷。
那麼那些人員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呢?地方組織法規定,只有本級人大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常委會決定組織的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以及在省、自治區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人選由主任會議提名,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或者決定任免。另外,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海事法院院長、智慧財產權法院院長、金融法院院長由所在的市人大常委會根據主任會議提名任免。
另外,因「一府一委兩院」正職領導人員缺位導致無法履行職責,新調入人員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委會會議先任命為副職,然後再決定其為代理人選,這還算是有情可原,勉強過得去。但是由於調離工作而請求辭去正職領導人員,從理論上講,在人大常委會接受辭職前,他仍然可以履行應盡的職責,按照上級要求,在提出辭職請求的同時何不提出提請任命新調入人員副職領導人員的議案,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並作出決定。另外,決定副職領導人員為代理人選的議案,由誰提出,同樣也是法律上的空白。
好在地方組織法的修改已被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希望在修改這部法律時予以充分的考慮。如果法律不便規定,建議根據立法法第45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立法解釋予以明確。
另外,決定副職領導人員為代理人選的議案,建議統一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