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第二批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20個案例從不同側面反映了廣東各級法院在審判涉香港、澳門跨境民事糾紛案件中,依法保護香港、澳門跨境投資者、勞動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並借鑑域外司法協助通行做法,支持當事人提出的港澳法律查明、民事授權見證和判決效力認定等合理訴求,為港澳企業及居民在粵創新創業提供良好的法治化環境。
近年來,廣東法院出臺了《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三年行動方案》,不斷深化粵港澳司法領域的相互合作,通過人員互訪、專業交流、高層論壇、案例研討等方式加強跨境民事商事糾紛司法保護,積極探索網上辦案、多元化解等便利方式審理跨境糾紛案件,發布典型案例推動實體規則銜接和訴訟規則對接,取得了良好效果。繼去年底發布20個案例後,這次發布的案例仍然圍繞跨境交易、股權轉讓、知產保護、企業清盤、跨境電商、跨境就業、跨境培訓等常見民事和商事活動的糾紛,著力為港澳居民在粵經商、就業、旅遊、消費提供全面的法律保護,並進一步探索及時有效化解粵港澳跨境民商事糾紛的長效機制,努力營造粵港澳穩定、透明、可預期的法治環境。
典型案例:中山咀香園訴澳門咀香園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中山市咀香園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山咀香園公司)註冊了咀香園等14個商標。中山咀香園公司發現,澳門咀香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門咀香園公司)、澳門居民黃永昌委託內地某電視臺新聞頻道播出的節目畫面中出現了相似標識,主持人在該節目中多次口播「澳門咀香園」等內容。中山咀香園公司以上述行為侵害其商標侵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澳門咀香園公司、黃永昌、某電視臺停止侵權,並連帶向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及合理費用。
裁判結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中山咀香園公司註冊的14個商標經其多年宣傳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澳門咀香園公司、黃永昌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某電視臺在其電視節目中播放被控侵權廣告的行為構成幫助侵權,但「咀香」「咀香園」品牌知名度和聲譽的產生有著長期的歷史原因,中山咀香園公司與澳門咀香園公司均對該品牌聲譽的形成作出過一定貢獻,且澳門咀香園公司在廣告中使用「澳門咀香園餅家」屬規範使用企業名稱,並不會引起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或者誤認,故認定澳門咀香園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澳門咀香園公司、黃永昌、某電視臺連帶向中山咀香園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及合理費用。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某電視臺按規定審查了澳門咀香園公司的主體、字號、商標等資料及使用情況,應認定已履行合理審查義務,某電視臺及時下架侵權節目,故改判某電視臺在本案中不構成幫助侵權。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依照內地法律認定澳門企業構成商標侵權,兼顧品牌及商譽形成的歷史過程及現狀,認定澳門企業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典型案例二:林某璇訴啟德公司等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香港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判令香港企業啟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啟德公司)向香港居民林某璇支付港幣5000萬元及利息。2017年2月,林某璇向香港法院申請對啟德公司進行清盤。啟德公司將其持有的廣東啟德酒店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12,900萬美元的股權,以人民幣1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香港企業鵬信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信公司)。2017年4月,香港法院對啟德公司作出清盤命令。林某璇以啟德公司以明顯不合理價格轉讓股權、損害林某璇的債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啟德公司向鵬信公司轉讓股權的行為。
裁判結果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香港法院生效判決已認定林某璇對啟德公司享有債權,雖然當事人尚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該判決,但在啟德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證據推翻該判決或證明判決確定的債權債務已經清償完畢的情況下,應對該判決認定的債權予以確認。啟德公司與鵬信公司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轉讓涉案股權有違正常的商業交易規則,雙方存在惡意串通轉移啟德公司財產、損害林某璇權益的行為,故判決撤銷該股權轉讓行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依據香港法院作出的判決認定案件事實,確認香港法院生效判決具有訴訟證據的效力。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 章程 通訊員 黃慧辰 陳明蔚
廣州日報全媒體圖片記者 章程
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 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