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唐 慧
「我在工廠幹活時,腿部受傷,休息了10天。工廠負責人理應賠償我這10天的工資。」近日,滄縣的曹某聯繫到記者,向記者講述了自己的索賠經歷。
原來,曹某在一家小工廠打零工。在曹某幹活時,一旁的機器突然發生故障,機器上的一根鐵棍彈出,擊中了曹某,致使曹某腿部受傷。工廠的負責人陳某將曹某送到了附近的鄉鎮醫院包紮了傷口。曹某在家休養了10天後,向工廠負責人陳某某和陳某索賠,遭到了拒絕。
打工期間出意外,腿部受傷誤工期
滄縣大官廳鄉70歲的曹某空閒時經常到附近一些小工廠打零工。
今年5月初,同鄉的陳某某找到正在找活的曹某,僱用曹某到他和同伴陳某開的木材加工廠裡幹活。陳某某承諾,曹某每天工資145元,工資日結。
曹某在陳某某的木材加工廠裡大約幹了10天後,意外發生了。
「正在鋸木頭的機器突然發生故障,彈出了一根比較粗的鐵棍。我當時正在跟同事搬木頭,彈出的鐵棍正好打在我的左小腿外側。」曹某回憶說,他當時有些慌張。後來,他覺得自己腿疼,才看到自己的小腿流了很多血。
木材加工廠的一個負責人陳某當場將受傷的曹某送到鄉鎮醫院進行檢查。「檢查結果顯示,我腿部的骨頭並沒有受傷。當天,醫生將我腿上的傷口包紮好後,陳某就將我送回家了。」曹某說,當時自己受傷的小腿腫得厲害,行動受到了限制。
曹某回憶說,陳某當天給他買來一箱純奶,希望他快點養好傷。
向工廠索賠遭拒,無奈向記者求助
曹某在家休息了10天。其間,他腿部的傷換了兩次藥。「傷口雖然結痂了,但仍然鼓鼓的,傷口周圍還有疼痛感。我在家養傷,耽誤了10天的時間。木材加工廠負責人理應對我進行賠償。」曹某認為,廠子的負責人陳某某和陳某應該支付他養傷期間的工資。
於是,走路仍舊不太利索的曹某再次來到木材加工廠。「受傷前,我每天的工資為145元。我和陳某某說明情況後,要求他支付我10天的工資,不用按照每天145元的標準計算,他只要按每天100元的標準賠償我就行。當時,陳某某答應了我提出的要求。」曹某說,後來,工廠負責人陳某某並沒有兌現自己的承諾。
「我去要賠償款的時候,陳某不僅不給錢,說話還特別難聽。」第二天,曹某找到木材加工廠的另一位負責人陳某。陳某並沒有答應他的索賠要求,雙方為此發生了爭執。
曹某對陳某的態度感到很氣憤。無奈之下,曹某才找到記者,向記者求助。
並未拒絕賠償,改變賠償方式
日前,記者聯繫到木材加工廠的負責人之一陳某某。在記者說明情況後,陳某某表示,曹某確實是在自己廠中幹活時意外受傷。
說起曹某受傷一事,陳某某表示,當時,曹某受傷後,他 的合伙人陳某帶著曹某到醫院做了檢查。包紮好傷口後,陳某將曹某送回家休養。工廠為曹某承擔了診療費。
說到賠償問題,陳某某表示,曹某提出的索賠要求,他並未答應。木材廠中的工人幹的活不同,工資也不同。廠內幹零活的工人每人每天的工資只有100元。曹某之前在工廠裡打工,每天工資145元。曹某受傷後,曾找他談過賠償事宜。雙方達成了賠償意見,木材廠準許曹某在工廠內打工,幹一些力所能及的活,木材加工廠還是按照每天145元的工資標準給曹某開工資,以此來對曹某進行補償。曹某也認可了這種賠償方式。
陳某某說,後來,曹某又因賠償問題,找到他的合伙人陳某,並因此與陳某發生爭執。陳某某認為,曹某的索賠不合理。
僱員受傷,僱主擔責
本期維權律師、河北東方偉業律師事務所律師馬建勳:曹某在陳某的木材廠幹活時受傷,木材廠應當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曹某在陳某的木材廠幹抬木頭等活,並在幹活時受傷。依據相關規定,僱員在僱傭活動中受傷,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於事故的發生,如果曹某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等情形,也應當按照過錯程度,對自己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曹某意外受傷,木材廠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證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情況的,參照受訴法院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曹某在木材廠打工,每天的工資為145元,故誤工費應當按照該標準乘以誤工天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