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供港」商標欲阻止溫氏供港
近日,深圳市晨光乳業有限公司(下稱晨光乳業)發表聲明稱,廣東溫氏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溫氏公司)產品包裝擅自使用「供港鮮牛奶製造」標識,其「供港」二字與晨光乳業註冊的「供港」商標完全相同,要求溫氏公司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305萬元。溫氏公司則表示,其已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申請,請求宣告晨光乳業「供港」商標權無效。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供港」兩個字的產生具有一定的歷史淵源,在業內已經成為約定俗成的「供應香港」的簡稱。對於該案,有專家表示,即使有企業申請註冊了「供港」商標,但這並不代表其他企業不能用「供港」兩個字對自己的產品進行描述性使用,因為「供港」本身具有供應香港的意思,自身的固有顯著性並不充分。企業若想主張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其需要證明通過使用和宣傳,「供港」兩字與其產品已經在消費者中建立了某種特定聯繫。
「供港」商標引發侵權糾紛
晨光乳業的前身是光明農場,自1979年起就開始生產牛奶供應我國香港地區,至今已有38年的供港歷史,佔據香港鮮奶市場40%份額。2014年12月26日,晨光乳業在第29類(肉、蛋、酸奶、牛奶等)和第32類(啤酒、礦泉水、汽水等)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交了「供港」商標註冊申請,並於2016年3月28日被核准註冊,有效期至2026年3月27日。
今年初,晨光乳業發現,溫氏公司及下屬公司肇慶市鼎湖溫氏乳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酸奶、純牛奶、鮮牛奶、酸奶飲品等產品在外包裝上均使用了「供港鮮牛奶製造」的標識,對此,晨光乳業認為,「供港」二字經過晨光乳業長期使用和廣告宣傳,已經與晨光乳業建立起特定的聯繫。而溫氏公司將「供港鮮牛奶製造」標識使用在其產品上,會導致消費者誤認為是晨光乳業的產品,根據商標法有關規定,溫氏公司未經許可在牛奶及奶製品上使用「供港鮮牛奶製造」的標識涉嫌構成侵犯晨光乳業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晨光乳業新聞發言人高麗梅強調:「晨光乳業歷來高度重視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為企業創新發展保駕護航。晨光乳業從未授權其它公司使用第29類和第32類『供港』商標標識,任何企業在沒有得到晨光乳業有效授權的情況下,不得在晨光乳業已經註冊的類別上將『供港』兩字作為商標標識使用。」
最初,晨光乳業希望通過協商方式來解決糾紛,不過,與溫氏公司多次溝通無果。近日,晨光乳業一紙訴狀將溫氏公司訴至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晨光乳業代理律師、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賀文華在接受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法院已正式立案,且溫氏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也被法院駁回。晨光乳業請求法院判令溫氏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供港」字樣標識,停止銷售侵犯「供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賠償晨光乳業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305萬元。
針對晨光乳業的起訴,溫氏公司將如何應對?記者根據溫氏公司官網提供的電話和郵箱嘗試聯繫溫氏公司,但對方電話一直無人接聽,截至記者發稿時,對方也沒有回覆郵件。
溫氏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事實上,面對晨光乳業的侵權指控,溫氏公司早就採取了相關措施。今年4月,溫氏公司對晨光乳業的第「16022170」號和第「16022171」號商標向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9月18日,溫氏公司向晨光乳業做了書面回復,否認其存在侵權行為,認為晨光公司無權禁止其對「供港」文字及圖片的使用。「溫氏公司的產品供應至香港雀巢、維記等知名乳企,且溫氏公司的產品在香港市場佔據較大的市場份額。溫氏公司及關聯公司在牛奶、酸奶製品上使用『供港鮮牛奶』『100%供港鮮牛奶製造』文字屬於事實性描述,並未侵犯晨光乳業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故意。」溫氏公司稱。
同時,溫氏公司還認為,其在牛奶、酸奶製品上使用「供港」文字或圖片並非商標性使用,不會造成產品來源的混淆,不侵犯晨光乳業註冊商標專用權。溫氏公司表示:「根據供港食品安全率高的事實及大部分相關公眾對供港食品的高信賴度,『供港』二字儼然成為品質的代名詞。溫氏公司對『供港』文字或圖片的使用僅是說明牛奶、酸奶製品具有優良品質,而不是作為區分商品來源作用進行使用。因此,溫氏公司在牛奶、酸奶製品上使用『供港』文字或圖片並非商標性使用。」
在賀文華看來,「供港」二字不是固有詞彙,本身具有顯著性,即便由於歷史原因,會導致有人認為其是對商品質量和特點的描述,但隨著我國內地生活水平的提高,已經與香港基本接近,「供港」這種代表質量的含義已經淡化,加上晨光乳業對「供港」的使用和宣傳,其顯著性越來越強,商標局核准「供港」商標也能證明這一點。同時,「供港」二字不是這些供港企業的共有財富,尤其是「供港」作為商標屬性時。因此,晨光乳業註冊「供港」商標有其正當性,同時也不會影響其他企業宣傳其為供應香港企業。商標局核准「供港」商標後,其他企業理應在宣傳過程中對「供港」商標進行合理的避讓。
探討是否構成商標使用
「供港鮮牛奶製造」這樣的詞彙究竟屬於描述性使用還是商標性使用,引起了行業的廣泛討論。
清華大學深圳研究生院副教授何雋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溫氏公司作為具有向香港供應鮮牛奶資質的備案企業,在自己生產的乳品包裝上使用了自己的商標,同時標明「供港鮮牛奶製造」,這裡供港兩個字屬於對奶源的描述,也可以認為是對產品品質和特點的描述。因此,作為商標而言,「供港」兩個字的固有顯著性不夠。但她同時指出,這並不意味著對「供港」商標的無效宣告請求就一定會得到支持。
「此前,在『六個核桃』商標無效宣告請求案中,申請人稱,『六個核桃』商標使用在無酒精飲料等商品上,僅僅直接表示了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點,請求宣告該商標無效。但是,商評委在審理後認為,『六個核桃』商標通過廣泛宣傳和使用,包括聘請形象代言人、投放廣告進行大量宣傳,並被認定為地方知名商品等,已經能夠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取得了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因此,商評委裁定『六個核桃』商標應予維持註冊。」何雋說,對不具有固有顯著特徵的標識,如果商標使用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該標識通過長期的宣傳、使用等,達到了相關公眾能夠通過該標識對商品來源加以識別的程度,則可以認定該標識已獲得了顯著性。具體到該案,面對溫氏公司針對涉案商標提出的商標無效宣告請求,晨光乳業需要證明「供港」兩個字已經通過宣傳和使用在消費者心中建立了某種聯繫,通過「供港」就能夠聯想到晨光乳業。換句話說,就是「供港」兩個字已經達到了讓消費者對其來源加以識別的程度。如果可以做到這一點,晨光乳業的「供港」商標就可能被繼續維持有效。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虎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溫氏公司的產品在廣東銷售,說明並沒有供給香港。他認為,法院在審理的時候,往往會結合其他的證據,比如宣傳、銷售地點、商標知名度等進行判斷。一般來說,在相同領域,如果「供港」商標有一定知名度的話,該領域企業都會知曉,在進行產品包裝、宣傳的時候,應該避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本報記者 侯偉)
(責編:楊軒(實習生)、熊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