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珠海學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2020-12-14 未來網高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規、國務院和廣東省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全面落實《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吉林大學珠海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3684

第五條 學校地址: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草堂

郵政編碼:519041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獨立學院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並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成績合格,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結)業要求者,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頒發證書學校名稱:吉林大學珠海學院,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退學學生,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與就業處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錄取批次為本科批次。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於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按照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藝術類(含音樂類、美術類、舞蹈類)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 在廣東省,報考本校普通本科層次普通類專業,文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物理、化學、生物學3門科目的考試,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考試,各門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報考普通本科院校普通類專業至少須有2門科目成績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十九條 在廣東省,報考本校普通本科層次體育類專業,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考試,且至少有2門科目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報考本校藝術類(含音樂類、美術類、舞蹈類)專業,參加高考文科類文化課考試的考生必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學3門科目的普通高中學考,參加高考理科類文化課考試的考生必須參加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普通高中學考;且至少須有2門科目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

第二十條 在實行平行志願投檔的省(區、市),本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願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一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本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願,以及本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文科類、理科類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後,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願,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後續專業志願。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在無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區、市)的同分點處理辦法為按照普通高考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文科類為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理科類為數學、語文、外語、理科綜合。

第二十三條 體育類及藝術類統考專業分檔時,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後,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優先錄取綜合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錄取綜合分排位在後的考生。考生綜合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在無綜合分排序的省份,按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後,在高考文化課成績和術科統考成績雙上線的基礎上,按照考生合成總分(合成總分=文化課成績×30%+術科統考成績×70%)排序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合成總分相同時,依照術科統考成績從高到低排序,術科統考成績仍相同時,按照普通高考語文、外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文科數學/理科數學科目成績依次排序。

第二十四條 本校中外學分互認項目專業只錄取有專業志願的考生。

第二十五條 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願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或服從調劑但是不符合計劃有空額專業相關要求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七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份執行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於投檔及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優錄條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校在浙江省的選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浙江省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本校在江蘇省的錄取原則按先分數後等級、分數優先的原則安排錄取專業,等級順序為A+A+、A+A、AA、A+B+、A+B、AB+、AB、B+B+、B+B、BB、A+C+、A+C、AC+、AC、B+C+、B+C、BC+、BC,同分同等級考生按語文、數學科目的總分(含附加分)從高到低排序。

在內蒙古自治區錄取原則單列,實行「招生計劃1:1範圍內按專業志願排隊錄取」的原則。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九條 本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B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B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複查,對經複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 新生註冊和複查

第三十一條 經本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註冊手續,逾期未註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二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複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三條 本校收費標準按《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取消廣東省民辦高校和民辦中職學校收費備案以及住宿費核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657號)的有關要求執行。

文科類專業學費 26000元/生·學年;理科類專業學費 26000元/生·學年(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專業33000元/生·學年);體育類專業學費 26000元/生·學年;藝術類專業學費 29000元/生·學年;中外學分互認項目專業學費詳見各省招生專業目錄;住宿費2500元/生·學年。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本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諮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五條 招生諮詢及聯繫方式

諮詢電話:0756-7626296 0756-7626272

傳 真:0756-7626296

電子郵箱:zsb@jluzh.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jluzh.com

招生網址:http://zjc.jluzh.com

第三十六條 學校紀委辦公室、監察處負責監察、監督學校招生工作,並接受相關申訴。

聯 系 人:鄭老師

監督電話:0756-7626247

傳 真:0756-7626247

電子郵箱:jw@jluzh.edu.cn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於本校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吉林大學珠海學院授權吉林大學珠海學院招生與就業處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不一致,則以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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