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昌湖光山舍田園農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光山舍」)上班的服務員小胡,下班後被一輛無牌摩託車撞成右脛骨粉碎性骨折,當地勞動部門認定這是一起工傷。
作為用人單位湖光山舍,並不認可南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並向南昌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這類案件確實不在少數,以前各地勞動部門的認定也不盡相同。」1月6日,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處副處長崔立群稱,「上下班途中」界定是工傷認定的一個難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2011年6月27日發出《關於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處理意見的函》明確: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無論從單位回居住地用了多長時間,只要是合理的路線就應該認定為工傷。
服務員小胡的仲裁裁決書
下班後被撞成八級傷殘
在回家的路上,小胡被撞得頭部受傷,同時其右脛成骨粉碎性骨折。
被撞成骨折的服務員小胡,今年25歲,來自進賢縣南臺鄉。出事前,她在湖光山舍農莊做迎賓,居住在南昌縣蔣巷鎮蔣巷村,距離單位約一公裡。在發生事故時,小胡在此上班不到11個月的時間。
每天上下班,小胡基本上都騎電動車。根據小胡愛人的敘述,出事當天,小胡下班之前給他打了電話,告知其「電動車沒有電了」,希望丈夫能接下她。
小胡推著車子從單位往家走,沒想到行至南昌縣蔣巷中心公路鄒家車站旁時,一輛無牌照的摩託車從後面撞向小胡,小胡的頭部受傷,同時其右脛成骨粉碎性骨折,圍觀的群眾當即撥打了120,摩託車司機經搶救無效死亡,小胡則被送往南昌市第一醫院急診,後被送往洪都中醫院住院治療。
2011年8月25日,南昌市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職工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確定當事人小胡為傷殘八級。
用人單位不服工傷認定
湖光山舍認為「存在瑕疵」,因為事故不是發生在農莊,事發蹊蹺。
此前的2011年4月6日,南昌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對事故作出認定:肇事的摩託車主承擔全部責任。「因摩託車司機已死亡,我們至今沒有從其家屬那領到任何的賠償。」2012年1月9日,小胡的愛人告訴新法制報記者,他們還向小胡的單位提出了索賠要求。
湖光山舍一方則稱,事故發生後,單位相關負責人均到醫院看望傷者,送了慰問金,並借了一萬元給傷者用於治療。單位同意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負責傷者的後續治療並承擔拆除鋼板的醫療費用。同時,單位決定安排輕鬆點的崗位給傷者。
後因雙方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傷者家屬向南昌縣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1年7月5日,南昌縣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工傷認定,確認傷者屬於工傷,並裁定被申請人(湖光山舍)支付13萬餘元賠償。
但對此工傷認定,湖光山舍認為「存在瑕疵」,因為事故不是發生在農莊。事發時小胡距離下班將近1個小時,走也不至於走這麼點路,事發蹊蹺。基於此,湖光山舍於2011年12月5日向南昌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這份訴狀中,湖光山舍提出訴求:裁決原告的交通事故仲裁賠償金額過大不服,原告不予承擔,但同意承擔醫療費、後續拆除鋼板費以及適當的營養費誤工費共計5萬。
合理時間合理路途成認定難題
什麼樣的上下班時間、什麼樣的上下班路途是合理的?
在該案中,「上下班途中」成為問題的焦點,也成為工傷認定的一個難點。
「『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也可以說是在工傷認定中一個最難的問題。」1月6日,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處副處長崔立群稱,由於各地工傷認定部門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不一,有的認為超過了一定的時間,或者從住處到單位二者之間所用的時間過長,就不能認定為工傷,但有的持肯定態度。也有人認為,如果遇到堵車、天氣等原因而進行合理的繞路也應該認定為工傷,但有人對此提出質疑。
據崔立群介紹,正因如此,2011年6月27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處理意見的函》,特別就關於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上下班途中」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規定如何理解和適用問題,提出了處理意見,並徵得了國務院法制辦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上下班途中」指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崔立群進一步解釋道:這裡的「合理的上下班時間」指的是各個單位規定的正常的上班和下班時間,而不考慮職工從住所地到單位往返之間所用的時間,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如果一個單位的上班時間是上午9點,職工從早上6點就開始從家裡出發,慢悠悠前去上班,這也不是不可以的,同樣的道理,職工正常下班後,沒有繞路,而是邊閒逛邊走路回家,哪怕要到晚上九十點才到家,如果職工在此期間遭遇事故,也應認定為工傷。因為法律法規沒有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法不禁止則允許。
新《工傷保險條例》旨在保護職工
通常情況下,合理的繞路被排除在工傷認定之外,但若發生重大的工傷事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就有可能對職工一方作出一定的傾斜。
另外,對於「合理的繞路」,崔立群表示,在處理意見沒有出臺之前,許多地方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為合理的繞路也應認定為工傷,包括一些法律人士也是這麼認為的。比如,因為堵車,職工從另外一條路前往單位,或者從單位返回住處,一旦發生事故,就可以認定為工傷。
2007年5月1日,發生在江蘇南通的一起交通事故身亡案,引發了對「上下班途中」的繞路問題的爭議。
楊某是一家印染公司的職工,因妻子加班,其繞道接妻子回家,發生交通事故身亡。對該職工能否認定為工傷引發爭議,兩級工傷行政認定機關對此也作出截然相反的認定,一種觀點認為其發生事故的地點不在其下班所應經過的合理路線內,認定楊某因機動車事故致亡不屬於工傷;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楊某經常駕駛摩託車接妻子一起回家,儘管繞了點路,但也應當屬合理路線。因兩級工傷行政認定機關觀點不一致,最終當事雙方將案件鬧至法院,由法院作出裁決。
「現在,通常情況下,合理的繞路被排除在工傷認定之外,也就是說以後合理的繞路就不能認定為工傷了。」崔立群說,當然這也不是絕對的,如果發生重大的工傷事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就有可能對職工一方作出一定的傾斜,畢竟,新《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在於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這也就需要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不能一概而論。
仍存爭議的「上下班途中」
「度」把握得合理,才能對職工的行為作出合理的判斷。
對此,江西法報律師事務所律師肖文軍稱,根據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但肖文軍表示,對「上下班途中」這個概念很難界定,在他看來,這包括職工正常工作時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另外,從時間上看,職工發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應發生在上下班時往返於單位與居住地之間的這段時間內;從道路上看,該事故應發生在職工上下班時往返於單位與居住地通常經過的路徑。
據此,如果職工上下班時間、路線、目的地不合理,比如,職工所走的路線南轅北轍,即可否定職工的行為不是上下班行為,一旦此時發生交通事故就無法認定為工傷。當然,對「上下班途中」情形的把握,也應綜合考慮天氣、道路通暢、行走路線、交通費用等因素,把握好時長、線路和目的地之間的「度」。只有這個「度」把握得合理,才能對職工的行為做出合理的判斷。
文/圖□記者餘桂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