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嵊州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中共浙江省工作委員會舊址行政公益訴訟案入選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新昌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浙江省新昌縣學前教育專項經費行政公益訴訟案入選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國有財產保護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
中共浙江省工作委員會舊址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革命舊址保護 私有產權文物 修繕協議
要 旨
對於具有重要保護價值的私有產權革命舊址、傳統建築,檢察機關通過督促行政機關與文物所有人籤訂履行修繕協議,既妥善保護文物和文化遺產公共利益,也有效維護產權人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中共浙江省臨時工作委員會於1938年1月將辦公地點設於浙江省嵊縣太平鄉(今嵊州市長樂鎮)沃基村(即現省工委唯一舊址),同年2月,改名為中共浙江省工作委員會(簡稱「省工委」),同年5月成立中共浙江臨時省委,省工委駐地成為新的中共寧紹特委機關辦公場所,直至1940年2月。
省工委舊址始建於清道光十六年(1836),坐北朝南,四合院式庭院,建築面積1296平方米,受自然、人為等多重因素影響,多處大木構件如柱、梁、桁、枋槽腐朽黴變;屋面走樣,局部滲漏;牆體粉層空鼓、剝落;門窗、雕花件殘破缺失;部分樓板黴腐和殘缺,整體建築破損情況較為嚴重,原有的建築結構與風貌受到嚴重影響。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8年7月,嵊州市檢察院(以下簡稱嵊州市院)在開展革命舊址保護專項檢察公益訴訟活動中,發現省工委舊址整體建築損毀程度嚴重,存在隨時倒塌的危險。經調查核實發現,省工委舊址屬於古建築,因建設年代早、體量大,且保存狀況較好,又是中共浙江省工委駐地,具有較高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2002年被確定為市級文物保護單位。該舊址部分產權經過交易,現屬於十戶產權人私人所有。雖然嵊州市文物管理處曾於2015年10月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完成省工委舊址修繕工程設計方案,並發函要求嵊州市長樂鎮人民政府予以修繕,但該鎮政府因產權人修繕意見不統一、修繕資金緊缺以及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難以平衡等原因,未能組織實施修繕工作。
嵊州市檢察院檢察官查看
中共浙江省委舊址修復情況
2018年11月14日,嵊州市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一同前往長樂鎮政府公開送達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建議鎮政府儘快與產權人籤訂修繕協議,組織實施省工委舊址修繕項目,協調文物和民政等部門共同落實修繕資金補助,切實保護文物安全。
樓梯修繕前後對比
庭院修繕前後對比
屋梁修繕前後對比
2019年1月15日,嵊州市長樂鎮政府書面回復檢察建議落實情況,該鎮已與全部十戶產權人達成修繕協議,由長樂鎮人民政府出資修繕、以修繕資金置換房屋租金的方式,達成使用權置換方案,鎮政府可使用省工委舊址二十年。修繕協議籤訂後,為助力費用儘快落實,嵊州市院主動爭取鄉村振興辦、原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現嵊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民政局、財政局等多方支持,並向市委市政府專項匯報,獲得市委重視,最終促成修繕經費得以落實。截至2020年10月,浙江省工委舊址修繕項目已完成現場施工,現處於竣工驗收階段。
典型意義
本案所涉傳統建築、革命舊址產權雖屬私人所有,但其歷史文化價值屬於公共利益的範疇,依據法律規定該類不可移動文物一般由所有人負責修繕,政府可以給予幫助。針對實踐中所有人修繕不及時或無力修繕導致的文物損毀問題,檢察機關督促行政機關與文物所有人籤訂修繕協議,破解保護公益與尊重私有產權人處分權可能衝突等難題。
文字:閆晶晶
圖片:邵志佳
編輯:王晗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