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戶端8月15日電 據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15日消息,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監局部署長春長生201605014-02批次效價不合格百白破疫苗補種工作。
據介紹,根據國家藥監局2018年8月13日通報,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對百白破疫苗(批號201605014-02)進行效價測定,檢測結果百日咳、破傷風效價不合格,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採信企業檢測結果。
接到通報後,國家衛生健康委立即向安徽、山東兩省通報有關情況,部署下一步工作。為降低百日咳和破傷風的發病風險,切實保障兒童身體健康,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國家藥監局制定了《關於長春長生201605014-02批次效價不合格百白破疫苗補種工作技術方案》,決定對接種過該批次疫苗的兒童立即啟動補種工作。
根據補種方案,補種對象為接種過長春長生201605014-02批次效價不合格百白破疫苗的兒童。
補種方案明確了補種原則。
(一)依法依規,科學規範。根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預防接種工作規範(2016年版)》要求,科學、規範地開展百白破疫苗補種工作。
(二)知情自願,免費補種。按照知情、自願、免費的原則,對應補種兒童有序開展百白破疫苗補種工作。
(三)屬地管理,原接種單位補種。補種工作原則上由兒童原接種單位負責。
在補種劑次和時間間隔方面,補種方案提出,原則上,兒童接種過幾劑次效價不合格的百白破疫苗,應相應地補種幾劑次效價合格的百白破疫苗。
統籌考慮補種疫苗可能發生不良反應和不補種疫苗可能發生疾病(百日咳、破傷風)的風險,≤5歲兒童接種百白破疫苗累計劑次(包括效價不合格劑次)應≤5劑。具體如下:
(一)基礎免疫(第1、2、3劑)接種過效價不合格疫苗的兒童
1.基礎免疫只接種過1劑次效價不合格疫苗,且未完成加強免疫(第4劑)的兒童。完成基礎免疫(前3劑,包括效價不合格疫苗劑次)後補種1劑,補種劑次與基礎免疫第3劑間隔≥6個月,加強免疫劑次推遲至與補種劑次間隔≥12個月。
2.基礎免疫只接種過1劑次效價不合格疫苗,且完成加強免疫(第4劑)的兒童。補種1劑,補種劑次與加強免疫劑次間隔≥12個月。
3.基礎免疫接種過任意2劑次或3劑次效價不合格疫苗,且未完成加強免疫(第4劑)的兒童。完成基礎免疫(前3劑,包括效價不合格疫苗劑次)後補種2劑,補種的第1劑與基礎免疫第3劑間隔≥6個月,補種的第2劑與補種第1劑間隔≥12個月,原加強免疫劑次不再接種。
4.基礎免疫接種過任意2劑次或3劑次效價不合格疫苗,且完成加強免疫(第4劑)的兒童。補種1劑,補種劑次與加強免疫劑次間隔≥12個月。
(二)加強免疫(第4劑)接種過效價不合格疫苗的兒童
加強免疫接種過效價不合格疫苗的兒童,補種1劑。補種劑次與加強免疫劑次間隔≥12個月。
(三)接種過百白破疫苗(含效價不合格疫苗)達5劑的兒童
接種過長春長生201605014-01和/或201605014-02批次效價不合格百白破疫苗的兒童,接種及補種百白破疫苗(包括效價不合格劑次)達到5劑的,不再補種。
(四)與其他疫苗接種的時間間隔
為減少發生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後調查和處理的複雜性,補種的疫苗不得與其他疫苗同時接種,補種的疫苗與其他疫苗之間間隔≥14天。
(五)白破疫苗的加強免疫
按照《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兒童免疫程序及說明(2016年版)》的要求,上述兒童6歲時需使用白破疫苗加強免疫1劑。
補種方案要求,補種使用的百白破疫苗由安徽省和山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統一調配。各市、縣疾控中心及接種單位按照《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範(2017年版)》要求,做好疫苗儲存運輸和供應管理。 (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