滎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侯巧玲
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事關民眾生命和健康。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工作,是構築食品安全保障的關鍵。對質量監督部門來說,承擔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工作的責任主體是縣級質監部門。筆者對某縣級市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工作進行了調查,在調查中發現,自明確規定由質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職責以來,該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做了大量紮實有效的工作,但他們對目前小作坊監管工作是否有效感到擔憂。筆者認為,僅靠質監部門自身努力,將會形成不可逾越的監管障礙,此問題應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據統計,該市共有食品生產企業和小作坊456家,其中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59家,有工商、衛生「兩證」的10家,僅有營業執照的387家。按產品門類分,加工糕點、麵包、月餅有88家,豆製品加工21家,加工小麥粉、掛麵、軋麵條的有63家,蒸饃點、燒餅滷肉鋪有110家,燒雞、烤鴨、熟肉店83家,小磨油加工有30家,其他如純淨水、飲料、膨化、炒貨、澱粉製品、酒類、蜂蜜等有61家。從調查中了解到的情況看,該市食品生產加工現狀令人擔憂。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現有生產企業中,除59家的生產設備、工藝流程、產品標準、檢驗設備與能力、生產環境、儲運、包裝等條件符合市場準入外,其他均未能達到市場準入條件。二是不少小作坊仍在無證生產、銷售產品,其產品出廠未經檢驗仍在流入市場。三是這些小作坊中進行了標準註冊登記的寥寥無幾,大部分屬無標生產。
食品安全區域監管工作主要堅持「政府組織、各部門配合、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原則。按照相關規定,目前食品生產加工監管工作實行的是「統一管理、分類監管、重心下移、層級負責」的監管機制,並出臺了一系列制度和規定。這些制度,對國家和省級發證的企業起到了強有力的監管作用,而對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卻顯得無力。在法律制度設計上,對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尚屬於空白,也是地方政府和各部門監管的難點。
嚴格按照市場準入要求,目前95%以上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均應取締。然而,就目前情況來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農村農、牧、漁、特產品加工的主要去處。儘管它們達不到市場準入要求,但由於它們有著方便群眾、消化當地農副產品、增加農民收入等優勢,決定了它們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社會基礎,再加上工藝簡單、經營靈活、成本較低,使得這些作坊式生產遍地開花。這一特點,也決定了關閉、取締它的難度與不可行。同時,由於大多數作坊收入不穩定,設備投入小,不具備獲得生產許可條件,又無更多投入購置現代化生產設備、檢驗設施,而且也難以承擔起檢驗、管理的成本投入。
基於這種情況,政府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施了如下監管要求:一是對有營業執照但生產條件差、達不到準入要求,而當地人民群眾日常生活離不開,且正規企業產品不能正常供應,地處偏遠地區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地方政府允許的前提下,可以允許其有條件地存在,但要採用專項監管措施,進行嚴密監管。二是強化引導幫扶,促進小作坊發展壯大,改造升級為生產企業,申請獲得生產許可。三是強化實行食品安全承諾制和食品安全責任制。對地處偏遠地區允許其有條件存在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要籤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承擔食品質量安全責任,要承諾其產品的銷售地域範圍。原則上,其產品只能在本鄉鎮、本村及周邊地區銷售。四是強化開業、歇業申報制。對季節性、臨時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施開業、歇業申報制度。在其開業或歇業時,應向政府協管員或監管員報告,協管員或監管員要及時向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鄉鎮政府報告。在小作坊開業前,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會同技術人員、協管員和監管員對小作坊衛生狀況、生產條件和質量安全控制措施進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準許開業。
但是,按照上述要求監管,在實踐中經常出現以下倍感困惑的問題:第一,如果可以允許無證小作坊存在並允許其生產,就違反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五條、第二章第九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尤其是《條例》第六十九條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戶生產或者銷售列入目錄產品的,依照條例的規定執行。由此可見這種允許是違法的。也就是說,縣級監管部門監管工作起步之日起就應負《條例》第六章第六十二條所規定的法律責任。這種允許導致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違法情況下運行,一旦出現任何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惟一指向便是縣級監管部門,縣級監管部門將不得不承擔無限責任。第二,關於強化開業歇業申報制問題。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小作坊開業前沒有任何前置審批,小作坊開業歇業申報與不申報均不違法,對不申報開業歇業事項無法規依據去處罰。第三,如果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低於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監管,勢必將引起反向激勵,導致一些企業主動降格,轉變為小作坊,不利於食品安全的長遠發展。可以說,目前對小作坊監管的主要問題,在於缺乏硬措施和有效的約束方法,導致了監管工作無奈和責任模糊。
由於基層監管處於「違法」狀態,國家又沒出臺有法律依據的小作坊監管辦法,讓基層監管部門處於「管則違法,不管則失職」的兩難地位,基層監管部門作為或不作為都要承擔無限責任。
鑑於此,筆者認為,與其用這種表面積極、實則被動的監管,倒不如用主動、積極的辦法去監管。首先,政府應儘快出臺小作坊管理辦法。小作坊取締不了,就應合法化。其次,如果允許小作坊存在,應對小作坊食品實行縣級生產許可證制度或者登記證制度。在對小作坊食品生產許可時,可對其產品銷售區域作出限定,對停歇業報告提出要求。縣級生產許可證每年年審一次,辦證及年審只收公告費、工本費及產品檢驗費。凡達不到小作坊食品生產許可證條件的依法查處,對拒不辦證的應由政府牽頭、各部門聯合依法取締。做到了這幾條,就能實現監管合法,責任明確,監管有抓手,分類監管、銷售區域限定、停歇業報告的措施也才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