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商丹高新中學班主任王某強老師,疑因嫌棄初一女生婷婷(化名)學習成績不好,而長期在班上辱罵該女生,並引導全班學生歧視該生,不允許班上其他人與該女生交往,給女孩造成了難以磨滅的心靈創傷。
在短短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婷婷為了證明班主任老師長期無緣無故對自己實施侮辱性語言或謾罵情況屬實,用錄音筆錄下了100多條,長達20多個小時的證據,此事在網上曝光以後,引發人們的廣泛關注,並一致認為該老師的行為嚴重違反師德規範,應該嚴懲。
之後,商洛教體局迅速作出反應,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根據《教師資格條例》《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等規定,給予王某記過處分並撤銷其教師資格的處分。並承諾涉事的其他相關管理、監督人員處理,待區聯合調查組調查結束後,將依紀依法作出嚴肅處理。
記過處分是根據《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給出的處分,在此《處理辦法》中,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等幾個層次不同的處分,王某強僅受記過處分,而不是開除教師隊伍,因此有些人認為處罰過輕。
真的是處罰過輕嗎?其實不然,對王某的第二個處分是撤銷教師資格,此處罰是依據《教師資格條例》中第十九條來處理的,此條明確規定,教師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教師資格,自撤銷之日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原文件如下圖所示:
兩相一比較,我們不難發現,之所以王某被行政記過,而不是被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原因在於,撤銷教師資格之後,該老師就不存在崗位等級,也不能從事教師職業了,而且期限遠比按《違反師德行為處分辦法》長得多,可見,從撤銷王某教師資格來看,其處罰並不輕。
撤銷了教師資格的王某意味著什麼呢?
1、意味著王某多年來的教師資格毀於一旦,相應的職稱等級等一併消失。
2、意味著,起碼五年內,在王某沒有通過教師資格考試,重新被認定教師資格之前,不得參與一切與教學有關的活動和職務。
也就是說,王某不可能再在學校從教了,私立學校同樣去不了,而培訓機構也必須要求有教師資格證書才可以被聘任,網上培訓也無法進行等等。
3、意味著,王某要想再當教師,只能五年後再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而且還要提供相關資料後才可以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綜上所述,王某所受的處罰和開除公職沒什麼兩樣,目前沒有教師資格的王某肯定不再是在編教師,如果還想離在學校工作,也只能按編外工作人員處理,且不能從事教學任務,工資發放也不能按之前的在編教師發放,其境遇可謂慘不忍睹。
這也給廣大教師敲響了警鐘,雖然現在有些學校仍然將學生成績和老師的教學成績掛鈎,但即使是某些學習成績不好的學生影響了自己的績效工資,但是作為老師也不能有歧視、侮辱、謾罵學生的行為存在,更不能存將學生逼走自己班級的想法。教書育人者最大的功德不僅是將學習好的學生教育成才,更是要讓學習不好的學生能找到適應自己的道路,能培養其端正的品德,健康的心態,陽光樂觀的人生態度,這才是一個師者應有的情懷,才是教育之幸,學生之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