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潮安公安分局、潮安水務局聯合行動,及時查獲一宗涉嫌非法採礦案,扣壓自卸砂船一艘及非法開採的河砂235.5立方米,抓獲犯罪嫌疑人3名。
2月7日晚上22時許,潮安區水政監察大隊聯合潮安區水上派出所執法巡查時,在韓江赤風鎮江段現場抓獲涉嫌非法開採河砂的林良某、林兆某2人,查獲其駕駛的自卸砂船一艘及非法開採的河砂若干。經測量和估價,涉嫌非法開採的河砂共計235.5立方米,市場價值約為人民幣51810元。
經審查,犯罪嫌疑人林良某如實交代其受 「阿魚」(身份未明,在逃)、陳某藩(綽號「阿鳥」)僱傭(僱傭費用約為人民幣2000多元),後其自己又僱傭胞弟林兆某一起在潮安區韓江赤鳳鎮松水河段參與盜採河砂的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林兆某對其受胞兄林良某僱傭其(僱傭費用為人民幣350元)一起幫忙開船到韓江一河段參與盜採河砂的犯罪事實亦供認不諱。
目前,林良某、林兆某、陳某藩等3人因涉嫌非法採礦,已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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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3條第一款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