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受到《復函》影響,而導致香港榮華敗訴,估計將會導致香港榮華至少上億元的直接經濟損失,香港榮華月餅將會面臨被迫退出中國大陸市場的嚴重後果。」11月27日,香港榮華董事長劉培齡對外界宣稱,香港「榮華」與廣東順德蘇氏「榮華」的商標爭議並未完結,訴訟仍在進行中。
15年來,關於「榮華」商標權屬問題系列案件,兩家企業從東莞中院一路打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從國家商評委一路打到北京一中院、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其中涉及到香港、東莞、順德、中山、廣州等多地的企業。從外觀包裝上看,香港榮華和順德榮華產品都以紅色「榮華月餅」為名稱。
最後案件的爭議點落在:香港榮華的「榮華月餅」到底是否屬於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若「榮華月餅」一旦被認定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就意味著1997年在大陸註冊「榮華」商標的蘇氏榮華多年以來所生產的「榮華月餅」皆為侵權產品。經歷多場訴訟後,2013年7月一份復函回應了「榮華月餅」是否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等有關問題。2013年8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香港榮華公司、東莞榮華公司停止生產和銷售「榮華及圖」商標和「榮華月」商標月餅等產品,並賠償蘇國榮、順德榮華公司經濟損失1740萬。香港榮華指,已提起上訴。
《復函》爭議
香港榮華代理律師溫旭表示,為了避免順德榮華公司幹擾,香港榮華自今年起將其在內地所銷售月餅更名為「元朗榮華」。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關於「榮華月餅」是否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等有關問題的復函》。該《復函》認為,香港榮華公司在1990年11月10日前的宣傳和使用行為主要發生在香港地區,並沒有證據證明香港榮華公司的「榮華月餅」在第53357號「榮華」商標核准註冊前已在內地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不存在香港榮華公司通過善意的在先使用行為而獲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的情況。
但香港榮華認為,《復函》存在事實認定錯誤等諸多硬傷,而這份行政性文件,對該案審判發生了關鍵影響。
11月7日,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多名專家對《復函》進行論證,並提出五點質疑。上述專家論證認為,《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庭對非審判機關—商標局的行政性文書,不是對法院具有規範約束力的司法解釋,也不是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判決文書。因此,《復函》不能成為其他法院審判案件的依據。此外,《復函》實際上是對上述判決的補充認定和解釋,而任何審判機關都不能在判決已經成立、生效的前提下,再對判決中未認定的事實作出補充認定。因此,《復函》在法理上缺乏正當性。
誰的「榮華」
1950年香港榮華就開始生產「榮華月餅」,但順德榮華認為, 1997年蘇國榮從山東永樂糖果廠受讓「榮華」商標後,成為「榮華」註冊商標在大陸範圍內的唯一權利人。
受國家嚴控三公經費影響,2013年全國各地月餅銷情下降兩成以上,儘管香港榮華早在6月就決定更名並進行了大量廣告投放宣傳,試圖讓「榮華月餅」順利過渡至「元朗榮華」月餅,但銷量仍然受到影響。
香港榮華董事長劉培齡認為,「蘇國榮的蘇氏公司在糕點上使用和我們完全一樣的『榮華』文字以及近似的牡丹花和月亮圖案。其構成對『榮華』品牌的巨大損害。」
今年7月,廣東省質監局公布不合格食品「黑名單」:由佛山市順德區蘇氏榮華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榮華龍鳳禮餅抽檢出菌落總數是每克3600cfu,高出標準值每克2100cfu。
截稿前為止,順德榮華方面未有對上述爭議做出最新表態。此前順德榮華老闆蘇國榮對21世紀經濟報導稱,由於其「榮華月餅」得到法院「正名」,蘇氏榮華月餅得以重新進入以前不予進入的KA渠道,預計今年銷售可增長兩成以上。
21世紀經濟報導獲悉,在二審判決結果出來之前,香港榮華在大陸地區所生產的月餅仍將使用「元朗榮華」品牌,而二審判決最快可望在2014年初有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