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5 17:4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鳳城天平•釋法明禮」
大課堂
家庭暴力是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
也是破壞家庭和諧
影響社會穩定的殺手
懲罰施暴者、保護受害人
是立法和司法義不容辭的責任
本期「鳳城天平•釋法明禮」大課堂
姜堰法院開發區法庭穆豔法官
和大家聊一聊家庭暴力這個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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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楊某某是一名年僅7周歲的女童,與父母共同生活期間,其父親申某某經常採用繩子捆綁、拖鞋抽打、扇耳光等手段毆打楊某某,甚至逼迫楊某某吃掉自己的嘔吐物,母親殷某無力阻止。經村民舉報、老師反映,該家暴案件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公安機關雖數次對申某某進行訓誡並向其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誡書,但申某某屢教不改,毆打行為時有發生。由於楊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母親因懼怕申某某報復而不敢申請人身保護令,區婦聯依法代為申請,這也是姜堰區首例由群眾組織申請的人身保護令。
為及時有效地保障受害女童的人身安全,姜堰法院開發區法庭「豔雯芳」審判團隊在接到區婦聯提交的申請後,第一時間對受害女童的家庭情況、身心狀況進行了走訪調查,對其開展心理疏導,並於24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承辦法官現場對施暴人申某某進行了嚴厲的法庭訓誡,讓其知道:自出生那天起,孩子在法律上就是一個完整的人,擁有獨立的人格權、健康權和生命權,即使是賦予其生命的父母,也不可隨意剝奪。家暴不是家務事,是違法行為!如果再有類似情況發生,法院可依法撤銷監護權。申某某當場認錯,並籤下悔過書,保證今後不再虐待女兒。母親也承諾今後也會擔負起監護人的責任,善待女兒。後經回訪得知自從法院發出人身保護令之後,女童再也沒有挨打。
人身安全
保護令
法律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是我國首部反家暴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人身安全保護令即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繼續發生,根據申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強制力的裁定。也就是說,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下,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符合申請的,人民法院將作出民事裁定書,根據申請內容作出一定期限內被申請人禁止毆打、威脅、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禁止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在一定範圍內的接觸或活動的裁定。
人身安全保護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被申請人如果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重要意義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受害人的護身符,在形形色色的離婚案件中,難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經成為女性主動提起離婚的主要原因之一。人身安全保護令是被申請人的緊箍咒,人身保護裁定書送達被申請人時立即生效,表明受害人從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確保護的對象,這種保護是以法律的強制力為後盾的特別保護,被申請人再實行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可以對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被申請人而言,這是一道不敢逾越半步的雷池。保護令不僅可威懾被申請人,防止暴力下的不測事件發生,也可將事後懲罰施暴者轉變為事先保護受害人,從而開闢了國家公權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徑。
人身保護令在施暴者和受害人之間設置了一道隔離牆,通過司法幹預手段,加強對施暴者的威懾和制裁力度,有效消除和制止人身安全隱患和家暴行為,旗幟鮮明地向家庭暴力行為宣戰,對於保障訴訟活動的正常開展亦具有重要意義。
友情提示
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有遭受家暴危險的當事人要留心在生活中搜集家暴的有關證據。視頻、報警記錄、就醫記錄等。要勇於對家庭暴力說不,敢於舉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人身權益,及時地向法院申請籤發人身安全保護令。
作為旁觀者,發現身邊發生了家庭暴力時,請放下與我無關的心態,聽到鄰居夫妻吵架,父母打孩子,請多留意一下,遇到路上情侶動手,請選擇喝止或者報警,你的每一次路見不平,都可能對家庭暴力案件按下暫停鍵。
本文轉自「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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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鳳城天平•釋法明禮」大課堂】家庭暴力≠家務事,向家暴說「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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