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園林網4月30日消息:鏡湖國家城市溼地公園即將開園。近日,市政府發布《紹興市鏡湖國家城市溼地公園保護管理辦法(試行)》,除科研活動外,禁止進入鏡湖溼地公園保護重點區。同時,對一些違規行為作出限制:嚴禁出租轉讓溼地資源;禁止圍湖造田、開荒取土、砍伐、採藥、開礦、採石、破壞泥炭層等活動;已退田還湖、退塘還湖的地域,禁止新建居民點或其他建築;禁止獵捕白鷺等野生動物和任意捕魚;禁止擅自在水面設置竹箔等障礙物。
鏡湖溼地公園作為城市溼地、農耕溼地、人文溼地,其地位和價值不可替代。為此,我市設立鏡湖國家城市溼地公園管委會作為專門機構,負責溼地公園的保護、利用與管理。
《辦法》首次提出,溼地公園劃分為保護重點區、控制區和緩衝區(公園周邊重要地段)三類。除科研活動外,禁止進入溼地公園保護重點區,重點區內不得建任何生產經營性設施;控制區內不得建汙染環境、破壞資源和
景觀的生產經營性設施;緩衝區內的建設不得損害溼地公園的環境質量。
《辦法》同時對合理開發利用溼地資源提出三大原則: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利用、誰補償。
《辦法》還規定,一旦造成溼地公園重大汙染或者發生破壞事件,致使公私財產嚴重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等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鏡湖新區管委會有關負責人說:「希望通過合理的保護利用,使溼地公園成為集溼地保護、科普教育、休閒觀光、城市生態等功能於一體的公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