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2019年7月15日,第七屆北京仲裁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及附錄收費標準(以下簡稱「北仲新仲裁規則」),並且該新規則已於2019年9月1日正式開始施行。
根據北仲新仲裁規則第二條及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北京仲裁委員會在2019年9月1日前受理的案件原則上不適用新仲裁規則,但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並且仲裁委員會同意的除外。而在2019年9月1日後北京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案件,除當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項或者仲裁適用的規則另有約定外,均會適用北仲新仲裁規則。實踐中,北京仲裁委員會的工作秘書已於2019年9月1日之前通知立案的當事人及時繳費。2019年9月1日後一般沒有特別約定均適用新仲裁規則。
以下是我們總結的北仲新仲裁規則與《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15年版)(以下簡稱「北仲舊仲裁規則」)的區別。
1、將仲裁費用由之前的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區分為仲裁員報酬和機構費用
北仲舊仲裁規則:第七條 第二款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本規則附錄1《北京仲裁委員會案件受理費收費辦法》和《北京仲裁委員會案件處理費收 費辦法》的規定預交仲裁費用。當事人的請求沒有明確爭議金額 的,由本會確定爭議金額或者應當預交的仲裁費用。
北仲新仲裁規則:第七條 第二款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本規則附錄1《北京仲裁委員會案件收費標準》的規定預交仲裁員報酬和機構費用(以下稱仲裁費用)。當事人的請求沒有明確爭議金額的,由本會確定爭議金額或者應當預交的仲裁費用。
2、增加允許多份合同合併申請條款
北仲舊仲裁規則 :尚無規定北仲新仲裁規則:第八條 (一)在滿足以下各項條件時,當事人可以就多份合同項下的爭議在同一案件中合併申請仲裁:
1. 多份合同的仲裁協議內容相同或相容;
2. 多份合同存在主從合同關係;或多份合同當事人相同且仲裁標的為同一種類或有關聯。
(二)當事人就多份合同合併申請仲裁的,由本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同意。
3、案件受理時間由5天延長至10天
北仲舊仲裁規則:第八條 第一款 收到仲裁申請後,本會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自當事人預交仲裁費用之日起5日內予以受理
北仲新仲裁規則:第九條 第一款 收到仲裁申請後,本會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自當事人預交仲裁費用之日起 10日內予以受理。
4、更改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
(1)適用範圍由案件爭議金額及當事人約定的仲裁員人數共同決定;
(2)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爭議金額提升至不超過500萬元。
北仲舊仲裁規則:第五十三條 第一款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凡案件爭議金額不超過100萬 元(指人民幣)的,適用簡易程序。
北仲新仲裁規則:第五十四條 第一款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凡案件爭議金額不超過500萬元(指人民幣)的,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款 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的,適用簡易程序,除非當事人就適用程序另有約定。
第三款 案件爭議金額不超過500萬元,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的,適用普通程序,除非當事人就適用程序另有約定
5、進一步完善緊急仲裁員程序,增加了當事人書面申請要求及緊急仲裁員可以採取電子送達方式的規定,並制定了新的收費標準
北仲舊仲裁規則:第六十三條 第二款 本會同意指定緊急仲裁員的,應在當事人按照本規則附錄3的標準預交相應費用後2日內在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一名緊急仲裁員,並將指定情況通知當事人。
北仲新仲裁規則:第六十三條 第二款 當事人的書面申請應寫明:當事人基本信息;申請臨時措施相對方當事人的有效送達方式;申請指定緊急仲裁員及採取臨時措施的理由;申請臨時措施的具體內容;其他必要的內容。
第三款 本會同意指定緊急仲裁員的,應在當事人按照本規則附錄 2 的標準預交相應費用後 2 日內在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一名緊急仲裁員,並將指定情況通知當事人。
第四款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本會或緊急仲裁員可以採取電子送達方式向當事人送達相關文件。
6、管理性質期限可以適當延長,包括但不限於案件受理時間、發送仲裁通知時間、發送答辯書時間、發送組庭通知時間
北仲舊仲裁規則:尚無規定北仲新仲裁規則:第五十四條 第一款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凡案件爭議金額不超過500萬元(指人民幣)的,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款 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的,適用簡易程序,除非當事人就適用程序另有約定。
第三款 案件爭議金額不超過500萬元,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的,適用普通程序,除非當事人就適用程序另有約定
7. 提高了最低收費,同時明確規定了收費的封頂金額。
北仲舊仲裁規則:尚無規定北仲新仲裁規則:《北京仲裁委員會案件收費標準》第三條 爭議金額不超過 500 萬元(指人民幣,下同),當事人約定適用普通程序的,按照適用普通程序的最低費用確定仲裁員報酬和機構費用。爭議金額超過 500 萬元,當事人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按照適用普通程序應當收取的仲裁員報酬的60%收取仲裁員報酬,但最低不低於 39200 元;機構費用按照普通程序的標準正常收取。
第四條 爭議金額 50億元(含)以上時,機構費用封頂為876.1萬元;爭議金額86.82 億元(含)以上時,仲裁員報酬封頂為 1800 萬元。
8、新增規定當事人約定情況下仲裁員報酬可以按小時計費
北仲舊仲裁規則:尚無規定北仲新仲裁規則:《北京仲裁委員會案件收費標準》第六條 在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仲裁員報酬可以按照小時費率計算:
(1)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員,其適用費率由仲裁員和選定該仲裁員的當事人協商確定;
(2)獨任仲裁員或首席仲裁員適用費率由仲裁員和各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3)如當事人未能在約定或本會通知的期限內協商確定仲裁員適用費率,可由本會確定;
(4)無論通過何種方式確定,仲裁員小時費率原則上不得超過 5000 元;
(5)當事人約定按小時費率計算仲裁員報酬的情況下,本會可以根據案件程序進展情況要求當事人預交適當金額的仲裁員報酬;
(6)當事人就仲裁員報酬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無論該仲裁員由哪方當事人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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