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房產也可申請積分入戶入學。房產不再是入戶充分條件。昨天上午,佛山市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重磅消息,對外正式公布新修訂《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中有6項與市民入戶相關的內容進行了調整。
新規調整:
取消了申請積分入戶門檻 房產不再是入戶充分條件
對於《辦法》提出的調整內容,最引人關注的莫過於入戶和入學。《辦法》取消了原設定最低30分作為申請積分入戶的門檻條件,規定只要在佛山已辦理居住證,並已連續繳納一年社保且申請期間保持參保狀態的新市民,即可申請積分入戶。
值得關注的是,房產不再是入戶充分條件。「房產的類別除了住宅之外,還增加非住宅類房產,以最廣泛地保障在佛山穩定工作生活但沒有購買住房的新市民公平享受在佛山入戶的權利。」佛山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流管辦主任賴紫寧介紹。《辦法》明確了房產情況的計分以申請人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屬證書等所有權憑證所記錄的房產面積為準。
針對購房類政策性借讀問題,《辦法》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規定。一是取消原《辦法》規定中30分的資格條件限制。只要持佛山市有效居住證,屬於佛山市常住人口,就可以申請隨遷子女入讀小學及初中階段公辦義務教育初始年級的入學積分服務;二是《辦法》將購房的非戶籍人員子女統一納入積分制服務。對在本《辦法》施行之後購買房產的非戶籍人員子女,明確規定不再享受佛山市政策性借讀生待遇。
並未「一刀切」:
購房入學和入戶設置過渡期 執行時間從明年1月1日開始
針對購房政策性借讀和購房入戶,《辦法》並未採取「一刀切」的處理方法,而是相應設置一年的政策過渡期,這個新規同樣引起了廣泛關注。
在購房類政策性借讀生政策方面,在《辦法》實施之日(2019年1月1日,下同)前,獲得住宅房屋權屬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屬證書)或已備案購房合同,且住宅建築面積不低於80平方米的非戶籍人士,其適齡子女申請2019年秋季學期義務教育公辦學校起始年級(小學一年級和初中一年級)入學的,可繼續按照政策性借讀生有關規定執行。執行時間為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辦法》對購房直接入戶設置了新舊政策之間充分的過渡期間。具體來說,享受購房直接入戶過渡期的對象包括在2019年1月1日前獲得住宅房屋權屬證書的新市民,和在2019年1月1日前尚未獲得住宅房屋權屬證書,但按照規定已完成住建行政部門網上認購(含完成網籤或者完成合同備案)的新市民。其中,對象一執行時限為:在2019年1月1日前獲得住宅房屋權屬證書的新市民,可按照原購房入戶相關規定申請入戶至2019年12月31日止;對象二執行時限:對於2019年1月1日前尚未獲得住宅房屋權屬證書,但按照規定已完成住建行政部門網上認購的,依然可以享受原購房入戶政策,但是規定了辦理期間限制。比如,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已完成了不動產首次登記,但購房業主還沒有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包括開發商尚未通知購房業主辦理不動產權權屬證書、購房業主因自身原因一直未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等情形)的,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即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不動產轉移登記(即購房業主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獲得不動產權屬證書後,購房業主(含二手房)須在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原購房入戶相關規定申請入戶,超過期間的視為自行放棄。
而不動產首次登記的時間在2019年1月1日之後(含當日)的,購房業主應在不動產首次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在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可按照原購房入戶文件相關規定申請入戶。這類情形不受2019年12月31日截止時間的限制,但購房業主受辦理期限的約束,即從不動產登記部門向房地產開發商確認不動產首次登記之日起,購房業主須在3個月內完成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獲得不動產權屬證書後,購房業主須在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按規定辦理入戶手續,超過期間的視為自行放棄。
低收入家庭新福音:
將保障性公租房的申請納入積分服務對象
一些特定的崗位有最高80分加分分值
低收入家庭迎來福音。《辦法》將保障性公租房的申請納入了積分服務對象。《辦法》規定了申請保障性公租房積分服務的條件,明確持本市有效居住證,在本市連續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年,且申請人家庭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沒有自有住房的新市民家庭,可按規定申請積分入住保障性公租房。
新市民申請保障性公租房的排名按積分高低確定。對於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家庭,其選擇公租房的順序根據《辦法》規定的積分指標體系,按照申請人積分的高低排序。同時,積分入住申請資格的審核和住房分配管理,按照《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等規定執行。公租房申請時間以及數量安排,各區根據當年公租房建設的具體情況確定。
賴紫寧介紹,按照居住證制度規定及佛山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此次《辦法》還對部分計分指標及項目進行調整。他指出:「一是落實居住證制度,提高居住證和社保的積分分值,本地居住證由每年5分提高到10分,最高120分,本地社保的分值由原來最高可積100分提高到最高150分;二是為在佛山從事環衛、公共運輸駕駛員等特定公共服務崗位的新市民設定了最高可達80分的加分分值;三是體現租購同權,增加了租房計分項,最高計分分值為30分;四是鼓勵新市民在佛山創新創業,對佛山經濟發展作出貢獻,提高了科技創新、投資納稅分值,擴大了納稅稅源,對納入積分的稅款來源不再限於從事工商經營活動;五是提高各區自主加分分值,針對各區的差異性,將各區自主加分由40分增加到60分,幫助各區解決各自在新市民服務管理工作中的不同困難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