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的坐車將錢包遺落在計程車上,乘客在第一時間裡發現,立即聯繫計程車公司要回錢包,豈料計程車司機矢口否認撿到錢包。乘客劉先生調查後發現,自己丟失錢包中的兩張加油卡都曾被使用,抓住這條線索輾轉證實錢包的確在的哥手中。劉先生對計程車公司對整個事件的處理過程深感不滿,遂將對方訴到法院。昨天上午,上海一中院對這起上訴案件二審開庭進行了公開審理。
三次逼問的哥終於承認
去年2月3日晚,劉先生在鎮寧路上揚招了一輛計程車,抵達目的地時用交通卡支付車費,卻在下車時不慎將錢包遺忘在車上。劉先生立刻致電計程車公司要求公司幫助查找錢包,但得到的答覆是駕駛員稱未發現錢包。
劉先生無奈撥打110報警。並在隨後的2月17日至2月20日,回河南老家補辦身份證和駕駛證。與此同時,計程車公司也兩次找到駕駛員當面詢問,駕駛員始終堅持未曾撿到錢包。然而,劉先生並未就此放棄,通過調查,他發現那名駕駛員曾經使用過自己丟失的錢包裡的加油卡,便調取到錄像後向計程車公司反映。
直到去年2月23日,計程車公司再次找駕駛員對質時,這名駕駛員才承認拿了乘客遺忘的錢包並使用過加油卡,同時將錢包及現金1030元、加油卡2張及已用油費1094.94元、劉先生的駕駛證、身份證、銀行卡等物品上交公司。
不滿計程車公司告到底
計程車公司立即通知劉先生前往公司領取。但由於劉先生不滿計程車公司在前期處理糾紛的態度,不願領回遺失的錢包等物品。
劉先生提出,自己有現金1800元、價值2400元的加油卡、補辦身份證等卡證的損失,還有用於取證、調取的費用以及往返上海至鄭州的交通費以及誤工損失等費用共計9000餘元,要求計程車公司予以賠償。
一審判決計程車公司返還劉先生錢包和現金1800元,返還加油卡及被消費的卡內數額1094.94元,另賠償劉先生其他費用共計1000餘元。
判決後,計程車公司不服上訴。二審中,計程車公司表示駕駛員私自侵佔乘客遺忘物並使用加油卡都是其個人行為,劉先生的損失應當由駕駛員個人承擔,同時對劉先生主張的損失中錢包內現金數額提出異議,認為駕駛員交到公司只有1030元。
二審法院將對此案擇日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