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畫面太可怕也太慘烈。
上海某小區母女倆吃過飯出來散步,迎面一對男女各牽一條狗走來。他們是兩口子,女的牽一條小狗,男的牽的是一條黑色的大型犬。
就在女子帶著女兒與他們擦肩而過的一瞬間,那條黑色大型犬從一側突然撲來,咬著女子的左臂,而且咬住就不丟,鬆開口後又咬上了。
看到媽媽被狗緊咬不放,女兒在一旁嚇得尖叫痛哭。
大狗咬住女士就是不鬆口,狗的主人一邊拿水淋在女士的手上引誘狗喝水,一邊拉起狗繩,幾經努力狗才把嘴鬆開。
這時,被咬的女子已經倒在地上,手臂上的血液浸溼了三四塊地轉。
事後女子家人報警,狗的主人情願賠償,用錢解決,還說,我家的狗從不咬人,所以出來遛狗也沒戴防咬嘴套。養狗的手續齊全,也按時打有疫苗。
有網友質疑,這條咬人的狗疑似上海市禁止個人飼養的烈性犬羅威納犬。養狗者應負全責。
狗的主人認為責任不完全在他身上,誰給我發證,誰就有連帶責任。
我有養狗執照啊,如果這狗是烈性犬不合法,憑什麼發給我執照。
誰發的證,誰有責任。這話聽起來有點不講道理,其實很有道理。
狗咬人,人們首先想到了狗的主人有責任,如果再往上追去,誰讓他養狗的,當然是管理部門,養犬證就是證據,那麼,發證者有沒有責任?如果說,這條狗屬于禁養的烈性狗,那麼發證者的責任就大了去了,是不是這個理?
誰給我發證誰有責任,這話沒毛病。
我前幾天還在這裡說,如今烈狗傷人,狗的主人只是賠點錢完事,即便被狗咬死,無非是多賠點錢而已。如果有關部門嚴格審查管理,如果狗咬人入刑,那麼,這樣的事是不是會少一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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