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投保人呂女士,55歲,於2014年7月31日通過某業務員為其侄女的孩子購買了一份終身年金保險(分紅型)產品,年交保費為10萬元,保單累計繳納保費10萬元。
2015年4月份,投保人呂女士以業務員銷售誤導為由向保險公司投訴,堅決要求全額退保。保險公司在與投保人呂女士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結果】
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們聽取了雙方的訴求。呂女士表示業務員告知保單收益很高,且被保險人的年齡越小越合適。呂女士覺得自己沒有結婚無子女,侄女的孩子比較小,平時關係也不錯,因此被保險人為侄女的孩子。後來聽說保險只能給自己的直系親屬投保,否則保險無效,遂向公司要求全額退保。保險公司則認為,被保險人雖然不是投保人的直系親屬,但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如果被保險人(監護人)同意,保險合同效力便沒有問題,因此無法滿足其訴求。
調解員聽取雙方的陳述後,了解到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呂女士的擔心主要來自於對保單的效力問題,同時表示自己快退休了,後續繳費能力堪憂。
調解員耐心向呂女士解釋了《保險法》相關規定,雖然投被保險人非直系親屬不存在法律關係,但是都是本人籤字代表本人意願,故從法律層面分析,公司無法滿足合同無效且退還全額保費的要求。
經過調解員們現場耐心的溝通講解,最終保險公司與呂女士協商達成一致,並籤署了調解協議。
【案件評析】
保險公司在對銷售人員培訓管理時,應該向消費者講清年金保險產品性質與特點以及與其他投資產品的區別,尤其要明確強調年金保險的保險期間為終身最長達到105歲的實際含義,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法律關係及在保險合同中的權利責任,站在消費者角度,評估其繳費能力,務實講解,幫助消費者正確理解終身壽險的作用併合理制定保險計劃,從而減少糾紛的發生,為公司贏得長期的市場口碑。
消費者在購買年金保險時應查看現金價值表,充分了解退保損失。保險退保退還投保人現金價值,在繳費期內現金價值一般都低於所交保費,尤其在承保後前兩三年退保,消費者會面臨比較大的損失。在保險合同中現金價值表對每個保單年度的退保金額都會以數據或比例形式明確列出,建議消費者未雨綢繆,對照現金價值表進行退保損失估算,避免造成退保時難以接受的損失。
註: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險行業協會提供
京華時報記者牛穎惠整理
(責任編輯:羅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