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散步時被金毛犬撲倒導致肱骨骨折,住院25天,產生費用11萬餘元。半年之後,老人再次入院因心力衰竭去世。家屬稱老人去世與半年之前被狗撲倒有直接聯繫,向狗的主人索賠40餘萬。漢陽法院認定,老人被狗撲倒受傷與死亡之間參與度為3%,狗主人應賠付前期醫療費用11萬餘元及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等費用8000餘元。近日,武漢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在漢陽某小區開店的黃某養了一隻大型金毛犬,2016年4月5日下午,黃某讓其店員幫忙在小區周圍遛狗,在遛狗時由於沒有繫繩,與正在散步的李婆婆相遇,金毛犬將其撲倒摔傷,事發後黃某帶李婆婆到醫院治療。李婆婆被確診為肱骨骨折,需住院治療,黃某墊付了8000元醫療費。25天後,李婆婆出院,治療費用合計11萬餘元。同年10月,李婆婆因病到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心力衰竭,於同月因呼吸循環衰竭、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李婆婆的兒子周某找到黃某,認為其母的去世與被黃某的狗撲傷有直接關聯,要求黃某賠償李婆婆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46萬餘元。雙方因賠償金額協商不一致,周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2018年3月,漢陽法院受理此案後,經原告申請,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所對李婆婆被狗撲傷後的傷殘等級,以及李婆婆被狗撲傷與其死亡原因進行因果關係及參與程度進行了鑑定。鑑定意見為:李婆婆因嚴重肝功能障礙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不排除被狗撲倒受傷後因營養不良對肝臟疾病發展有一定加促作用,考慮參與度為1%至5%。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婆婆住院期間產生醫療費用11萬餘元應由黃某承擔。另外,基於本案事實和司法鑑定意見,酌情認定李婆婆被狗撲倒受傷與死亡之間參與度為3%,黃某應賠償李婆婆第二次住院治療至死亡期間產生的經濟損失7470元與家屬精神損失費1500元。原告周某對一審判決有異議,向武漢中院提起上訴。近日,武漢中院開庭審理此案,維持一審原判。
本案二審法官表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應該由被告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爭議的焦點為:被告是否應該賠償李婆婆第二次入院治療至死亡期間產生的費用。一審時原告、被告對法醫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均無異議,一審法院對該鑑定意見書予以認定。
二審認為,該司法鑑定由法院委託,依據充分,程序合法,結論合理,一審予以採信並無不妥。因為原告母親的死亡無法證明與被狗撲傷有關,故法院只對原告母親第一次住院產生的相關費用的證據均予以認定,並根據3%的參與度給予後期賠償。所以,二審依法維持原判。
來源:澎湃新聞
編輯:王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