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8 21:0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少年是祖國的未來
民族的希望
應該被家庭、社會共同呵護
而案例中的蔡小某
父親因病死亡後
母親又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
服刑期滿後
又因吸毒被強制戒毒
那少年的他由誰來撫養呢?
核心價值觀:未成年人保護
案情簡介
01
2010年,蔡某(男)與洪某同居並育有一子蔡小某,2015年蔡某因病死亡後,蔡小某由洪某撫養。期間,洪某因吸毒被公安機關罰款,後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我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服刑期滿後,洪某又因吸毒被羈押於戒毒所進行強制戒毒。
「洪某根本沒有盡到一個監護人應有的職責,不僅沒有固定收入,還反覆吸毒,甚至有次找我們要毒資不成把蔡小某強行從我們身邊帶走,最後卻讓蔡小某流浪在外,並被送到孤兒院。」蔡小某的祖母施某和姑姑碧某控訴道,同時作為申請人請求法院撤銷洪某作為蔡小某的監護人資格,變更施某、碧某為蔡小某的共同監護人。
審理結果
02
我院經審理認為,被監護人蔡小某是未成年人,母親洪某作為法定監護人,在服刑期滿後又吸毒,且沒有固定職業和收入,無力履行監護職責,亦未實際履行監護職責,據此認定洪某缺乏監護能力,不宜擔任蔡小某的監護人,其監護資格應予撤銷。
施某作為蔡小某的祖母,系處於父母以外第一順序監護人的法律地位,在洪某不宜繼續作為蔡小某監護人的情況下,有權監護蔡小某。
碧某與施某作為共同申請人,但她與施某並非法律規定的同一順位監護人,只有前一順位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法院才可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位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故對碧某的申請,不予準許。
典型意義
03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是國家和民族的未來,確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本案從監護權的角度保護了困境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履行監護未成年人的職責,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及財產權益。若父母雙方無力履行監護職責或拒不履行監護職責,人民法院可以撤銷父母的監護資格,並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合理合法為未成年人確定監護人。
(本文為石獅法院原創,未經同意,禁止轉載時改動標題與內容,否則追究法律責任。)
文稿|陳偉蓮
編輯|吳春華
原標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父親死亡、母親吸毒,少年的他誰來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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